7月29日,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举办郑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新闻发布会暨首批房源配售启动仪式,介绍和解读《郑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推介首批配售及预登记房源项目。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政策解答
1.什么是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答: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实施封闭管理(不得进行除房屋按揭贷款外其他抵押,不得上市交易,可由运营公司回购),面向本市市区(中原区、二七区、金水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郑东新区、郑州经开区和郑州高新区)户籍住房有困难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体和城市需要引进人才等群体配售的政策性住房。
2.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购家庭应选取1人作为主申请人。主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单身户家庭申请人应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申请家庭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主申请人应取得本市市区户籍3年以上;取得本市市区户籍不满3年的,须在本市市区连续缴纳养老保险36个月以上;
(2)主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住房含签订买卖合同并经网签备案的所有类型住房。
(3)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3.申购方式是什么?
答: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购资格认定通过线上办理。申请对象通过“郑好办APP·一件事专区·住房保障一件事·郑好住”网上自主办理。
4.申购流程是什么?
答:配售以家庭为单位,一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按照“一项目一申请一供应”的方式进行,程序如下:
个人申请→系统比对→确认结果(短信通知)→摇号排序→信息公示→缴纳订金→公开选房(短信通知)→交纳房款→签订合同→产权登记
5.哪些申购家庭可优先进行配售选房?
答:取得保障资格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家庭可优先进行配售选房。
(1)享有郑州市人才计划支持的高层次人才、博士和经市人社部门认定的市重点产业急需紧缺人才;
(2)已取得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的本市户籍家庭;
(3)3子女(含)以上家庭;
(4)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者、市级以上优秀志愿者、县级以上见义勇为者等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优先情形。
6.“3年”的户籍年限如何计算?
7.享有郑州市人才计划支持的高层次人才、博士和经市人社部门认定的市重点产业急需紧缺人才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享有郑州市人才计划支持的高层次人才、博士和经市人社部门认定的市重点产业急需紧缺人才须落户本市市区,不受户籍时限和养老缴纳时限限制,并优先进行配售选房。
8.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如何认定?
答: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认定根据郑州市人才计划支持名单和重点产业急需紧缺人才名单认定。
9.“36个月”的养老保险时限如何计算?
答:主申请人取得本市市区户籍不满3年的,在申请时须在本市市区连续缴纳养老保险36个月(含)以上。
10.正在租住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或人才公寓的购房家庭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后是否需退出原租住的保障性住房?
答:正在租住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或人才公寓的购房家庭,原租住的保障性住房可续租到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后延期6个月,按规定腾退原租住的保障性住房。
11.项目配售开始后,如何确定购房家庭和选房顺序?
答:项目配售开始后,通过两轮摇号确定购房家庭和选房顺序。第一轮摇号按照符合优先条件的家庭摇号排序。原则上符合优先选房条件的比例不高于该项目房源的30%。第二轮摇号按照剩余符合优先条件的家庭和正常申购的家庭摇号排序,摇号的数量不高于该项目剩余房源的1.5倍。整个摇号过程在纪检监察部门和群众代表监督下进行。摇号结束后,摇号结果在市住房保障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7日。
12.购房人能否使用贷款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13.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否需要缴纳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答: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房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14.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否办理权属登记?
答: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录入保障性住房管理系统。不动产权证附记信息栏记载:该房屋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得进行除房屋按揭贷款外其他抵押,不得上市交易。
15.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能否上市交易?
答: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封闭管理,禁止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购买家庭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不得擅自交易。
16.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能否抵押?
答: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得进行除房屋按揭贷款外其他抵押。
17.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能否继承?
答: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以继承,原房屋性质不变。
18.购房人有哪些情形的,其房产由运营公司回购?
答:购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房产由运营公司回购:
依申请回购:
(1)购房人因工作调动全体家庭成员户籍迁往外地的;
(2)购房人或家庭成员患有医疗行业标准范围内重大疾病,需筹措医疗费用的;
(3)国家、省、市规定可以回购的其他情形。
依职权收回:
(1)购房人长期拖欠住房贷款并被司法机关裁定贷款违约的;
(2)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原因需处置该套住房的;
(3)因婚姻、继承等原因造成一个家庭持有两套以上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保留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19.申请回购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满足哪些条件?
答:申请回购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满足以下条件:
(1)无贷款、无抵押、无租赁、未设立居住权、无法律纠纷。
(2)未改变居住用途、房屋结构无拆改、设施设备无缺失。
(3)水、电、燃气、供热、电信、有线电视等公共事业费用和物业服务费用已结清。
20.回购价格如何计算?
答:回购价格按照原购买价格结合住房折旧确定,住房折旧按每年1%的折旧率予以核减,购房人自行装修部分,不予补偿。返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余额。
计算公式:回购价格=(原购买价格)×[1-(交付使用年限×1%)]+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余额。
计算回购价格时,交付使用年限以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起至回购协议签订日期止为准。
21.回购流程是什么?
答:运营公司回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主申请人向运营公司提出回购申请,填写《郑州市保障性住房回购申请审批表》,并提交身份证、不动产权证(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提交买卖合同)等材料。
(2)运营公司收到申请后,按照《郑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郑政〔2024〕10号)规定和《郑州市市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准入、配售及封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房屋条件进行核实。
(3)运营公司核实通过后,提交市住房保障中心确认,市住房保障中心依据《郑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郑政〔2024〕10号)规定情形给出确认意见。
(5)由运营公司与主申请人办理房屋交接、回购价款支付、不动产权登记等手续。
依职权收回房屋的,按照司法程序进行清退并回购,由运营公司向市住房保障中心提出回购申请,无法结清的费用和贷款余额抵扣回购款。
22.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后,购房人及家庭成员能否再购买其他房产?
答: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签订买卖合同满两年后,购房人及家庭成员可购买其他房产。
23.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家庭是否享有商品住房同等落户、子女入学等政策?
25.购房人骗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如何处理?
答:主申请人及家庭成员骗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其房产由运营公司收回,按同时期同地段市场租金收取房屋使用期间占有使用费和折旧费,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999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都在哪?
据了解,本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分为配售项目和预配售项目,共计1999套。配售项目是指已建成可直接配售给申请家庭的项目;预配售项目是指申请家庭登记购买意向,由郑州城发安居有限公司以需定购后,再配售给申请家庭的项目。
(一)配售项目(1099套)
1、沁河苑项目
项目简介:沁河苑项目位于中原区伏牛路东西两侧、宏河路南,由郑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开发建设。该项目共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房源570套,户型面积约90㎡、120㎡的三室两厅,装修交付,销售均价为6752元/㎡(含装修854.43元/㎡),现房交付。
2、惠康佳苑项目
项目简介:惠康佳苑项目位于惠济区中央西路西、滨河路南,由郑州旧城改造开发公司开发建设。该项目共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房源322套,户型面积约90㎡-100㎡两室两厅或约120㎡的三室两厅,装修交付,销售均价为6470元/㎡(含装修800元/㎡),2024年12月31前交房。
(二)预配售项目(900套)
2024年7月29日配售公告发布启动-2024年8月4日24:00。
2024年7月29日配售公告发布启动-2024年8月29日24:00。
有意向申请的家庭(意向库):
2024年7月29日配售公告发布启动后常态化接受申请。
配售公告发布启动后,申请家庭可自行查看项目位置、小区概况、周边配套、户型、样板间等。
资格确认:
2024年8月5日-2024年8月19日,市住房保障中心对申购家庭的购房资格进行比对确认。
2024年8月20日,第一轮摇号按符合优先条件的家庭摇号排序;第二轮摇号按剩余符合优先条件家庭和正常申购的家庭摇号排序(摇号的数量不超过该项目剩余房源的1.5倍)。
摇号公示:
2024年8月20日-26日摇号结果公示,摇中家庭办理银行卡并存入5万元订金。
(一)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租赁中心
(二)郑州市城发安居有限公司
1.配售项目申请期间:8:30至20:00
此外,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面向符合规定条件家庭配售的政策性住房。申请人通过“郑好办”APP自主申请,全过程公开、公正、透明,且不收取任何费用。请广大市民提高警惕,不要轻信代办或收费办理等谣言,以免遭受财产损失。
郑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解决工薪收入群体住房困难,推动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加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筹建和供给工作,规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实施封闭管理(不得进行除房屋按揭贷款外其他抵押,不得上市交易,可由运营公司回购),面向本市市区(中原区、二七区、金水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郑东新区、郑州经开区、郑州高新区,下同)户籍住房有困难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体和城市需要引进人才等群体配售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实施遵循政府主导、以需定建(购)、合理布局和稳慎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筹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政策、规划和建设等重大事项。
市住房保障部门作为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拟制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年度筹建计划以及发展规划,牵头组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配售价格确定工作,组织开展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购资格审核、配售工作,建设保障性住房管理系统,指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房源筹集、装修标准、封闭管理、资金监管和日常运营,指导运营公司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回购、合同签订等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各级财政资金支持项目建设,会同市住房保障、发展改革、税务、资源规划等部门按程序申报上级资金补助、申请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指导做好绩效管理和绩效评价。
市人社部门负责社保数据支持和各类人才认定。
市公安局负责户籍认定。
第二章房源筹建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资源规划、城建、人社等部门和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依据全市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发展规划,分析、研判保障性住房市场需求,拟制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年度筹建计划以及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从储备土地中优先供应。
第七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职住平衡,充分考虑交通便利、公共设施齐全等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八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主要有新建和收购存量房两种途径。
新建包括:
(一)依法收回的已批未建土地、闲置土地、非居住存量土地(闲置低效工业、商业、办公、仓储、科研用地),以及可深度开发的土地(公交场站、地铁上盖等),在符合上位规划、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变更土地用途建设;
(二)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危旧房改造中配建;
(三)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筹建方式。
收购的存量房包括各类政策性住房、建成未售的商品房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房源。收购的存量住房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土地使用权类型登记为划拨。
第九条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年度筹建计划和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将保障任务分解到各区(开发区)。
第十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控制套型、面积,满足保障对象居住需求。新建项目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70至120平方米,三居室套型比例按项目情况控制在50%至60%。收购项目套型、面积和比例可适当放宽。
市住房保障部门动态掌握保障性住房需求,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调整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和套型比例。
第十一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流程同商品住房,项目开发企业应当在办理工程规划许可前向市住房保障部门就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总建筑面积、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套型比例及商业用房建筑面积进行报备。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原则上不配建商业设施,确需配建的,在土地划拨供应时,住房保障部门会同资源规划部门确定。车位按1:1比例配置。
第十二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应当坚持高品质,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动节能、省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工作,提高住宅建设整体水平。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十三条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购家庭应选取1人作为主申请人。主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后,可再次申请);单身户家庭申请人应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申请家庭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申请人应取得本市市区户籍3年以上;取得本市市区户籍不满3年的,须在本市市区连续缴纳养老保险36个月以上;
(二)主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自有住房包括:购买的商品住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通过离婚析产、继承、受赠和拆迁安置等各类方式取得的住房;
(三)其他需满足的条件。对于已享受过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的家庭,需按规定腾退原政策性住房,或由运营公司参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进行收购;
(四)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享有郑州市人才计划支持的高层次人才、博士和经市人社部门认定的市重点产业急需紧缺人才不受户籍时限的限制。
第十五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购资格认定通过线上办理。
第四章配售管理
第十六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由市住房保障部门统一组织配售。重点解决本市市区户籍住房困难的工薪收入群体和引进的人才等。配售以家庭为单位,一个家庭只能申购一套。
第十七条取得保障资格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家庭可优先进行配售选房。
(一)享有郑州市人才计划支持的高层次人才、博士和经市人社部门认定的市重点产业急需紧缺人才;
(二)已取得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的本市户籍家庭;
(三)3子女(含)以上家庭;
(四)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优先情形。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定向配售给特定工薪收入群体。
第十八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按照“一项目一登记一供应”的方式进行,配售方式将结合项目情况,实施线上配售或线下配售。
第二十条项目配售3个月后仍有剩余房源的,运营公司回购后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有购买意愿的,在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申请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购买。
第五章价格管理
第二十一条收购存量住房用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和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前,需确定拟配售价格,向社会公布,配售价格以政府核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回购后按房屋现状再次配售,配售价格与该房屋回购价格一致。
第六章封闭管理
第二十四条购房人应签订买卖合同,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录入保障性住房管理系统。不动产权证附记信息栏记载:该房屋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得进行除房屋按揭贷款外其他抵押,不得上市交易。
第二十五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封闭管理,禁止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购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房产由运营公司回购:
(一)购房人因工作调动全体家庭成员户籍迁往外地的;
(二)购房人或家庭成员患有医疗行业标准范围内重大疾病,需筹措医疗费用的;
(三)国家、省、市规定可以回购的其他情形。
(一)购房人长期拖欠住房贷款并被司法机关裁定贷款违约的;
(二)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原因需处置该套住房的;
(三)因婚姻、继承等原因造成一个家庭持有两套以上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保留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六条购房人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回购情形的,其持有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由运营公司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购买价格结合住房折旧确定,住房折旧按每年1%的折旧率予以核减,购房人自行装修部分,不予补偿。返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余额。
计算公式:回购价格=(原购买价格)×〔1-(交付使用年限×1%)〕+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余额。
第二十七条被回购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原购房人应保持房屋购买时或回购时(含自行装修)状态,不可对房屋结构进行破坏。对破坏房屋的,破坏部分价值和维修加固费用由原购房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已被回购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原购房人应在限期内腾退。
第二十九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除房屋按揭贷款外,不得进行其他抵押。
第三十一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以继承、离婚析产,原房屋性质不变。
第三十二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签订买卖合同满两年后,购房人及家庭成员可购买其他房产。
第三十三条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应及时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纳入街道和社区管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建立和完善居住社区管理机制。
第七章配套政策
第三十四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配套的幼儿园、学校可由属地政府统一协调在周边项目配建。
第三十五条符合条件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可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支持利用住房公积金、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提供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
第三十八条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家庭享有商品住房同等落户、子女入学等政策。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主申请人及家庭成员骗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其房产由运营公司收回,按同时期同地段市场租金收取房屋使用期间占有使用费和折旧费,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更改配售价格或收取除政府规定外其他费用的;
(二)擅自销售或委托中介机构代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
(三)擅自占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或其他配套用房的;
(四)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中,项目开发企业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前项目开发单位;运营公司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后负责运营管理和房产回购、再售的单位。
第四十四条各县(市)、上街区、郑州航空港区可以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