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兴,一男子花160万买了套房子,可交完80万定金后房东却不卖了,既然不卖了就把定金给退回来吧!可不曾想,房东非但不退还定金,反而还以各种借口拖延,多次索要未果后,男子将房东直接起诉!网友:该!
在这座城市里,李先生看中了一套位于市中心的二手房,总价为160万元。这套房子的面积达到了139平方米,正是他和家人心仪已久的理想居所。
李先生得知房主叶某希望尽快出手,便与叶某进行了协商。
双方商定了一些细节后,李先生支付了80万元作为定金,双方的签署了买房合同,约定了交房日期。
可就在交房日期临近的前几天,叶某突然找到了李先生,称由于过年期间找不到合适的房子,希望能够延后交房。作为补偿,他们提出每月支付1500元作为房租,相当于返租的方式。
面对这个请求,李先生考虑到年底房子不好找的现实情况,也顾及到叶某一家的困境,他最终答应了这一要求,并且签订了一份儿返租协议。
但是,本应暂时居住的几个月却变得越来越长,叶某一家并没有搬出去的意思。李先生感到事情不对劲,他主动联系了叶某,并催促对方按约交付房屋。
这时候叶某又说,这处房子的房产证还有5个月才够2年,按规定不足2年,李先生过户时就需要多花8万多块钱。如果李先生同意,那就在5个月后再交房。
李先生也知道这事,他算了一下,确实如果五个月后再办理可以省8万块钱,而且这期间还有房租可拿,这是一件好事。他没有多想就答应了叶某的要求,并另行约定了交房日期。
到约定交房的日期,他找到叶某表示把房子的过户办了。
谁知叶某总是找借口,今儿推明、明推后,就是拖着不办。让李先生陷入了焦虑之中。最终,李先生追问叶某,希望了解真相。
此时,叶某终于难以掩饰,向李先生坦白了实情。
原来,尽管房产证上的名字是叶某的,但房子实际上是她哥哥的,而她的哥哥不打算卖房子了,她本人也无法左右决定。
李先生对此感到非常愤怒,但也无奈地意识到,房子没有过户,卖不卖都由房主说了算。但他坚持认为既然签订了合同,就应当按照合同履行,房主的行为明显属于违约。
因此,李先生决定采取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他起诉了叶某,要求返还自己的80万元定金,并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叶某支付40万元的违约金。
在庭前的调解会上,面对李先生坚定的立场,叶某终于屈服了。她表示愿意退还首付,并支付违约金,并与李先生达成了协议。双方约定了还款日期,看似问题得到了解决。
面对这一情况,李先生开始怀疑整件事从一开始就是一个精心设计的圈套。叶某并不真正打算卖房,而是以此来套取买房人的定金,用于自己的债务偿还。
庆幸的是,李先生在意识到问题时已经申请了对房子的保全,这使得他还保留一线希望。
在生活中,有些人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不择手段,甚至不惜伤害他人的利益。也有像李先生这样的善良人,他们相信合同的约束力和正义的力量,并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而奋力一搏。
合同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书,不仅在房地产交易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也成为解决纠纷的重要依据之一。
根据《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在房产交易中,买卖双方应当遵守已经签订的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面对这种情况,李先生正确地选择了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根据《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叶某违约时,李先生有权要求叶某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即退还80万元的定金,并支付40万元的违约金。
在案件进入法律程序后,李先生申请了对房子的保全,这是一个明智的举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具体到本案,保全措施的采取可以确保李先生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保持对房子的控制权,增加了维护自己权益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