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纸黑字”写清楚了双方需要履行的义务,
以及如果违约需要承担的责任。
如果因为信用“欠费”了,
导致房贷申请被拒,
又无法承担剩余的房款,
那么买家可以解除购房合同,
并要回首付吗?
案例回顾
2017年,小莉与某公司签订《定制意向书》及《物业定制合同》,定制购买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某商铺,定制价710048元;小莉在签订合同后,向某公司支付了定金50000元及首期定制款310048元。剩余款项350000元将通过银行贷款付款。在合同中,双方还约定:
1.在本合同签订后且乙方实际付款之日起两年内,甲乙双方任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单方面解除或终止本合同,任一方单方解除的,守约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否则违约方应按定制总价的2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已支付的款项及物业各自返还;
2.乙方须于甲方书面通知后七日内前往甲方现场或指定地点办理贷款手续(若乙方选择商业贷款方式付款的),因乙方自身原因不能按约定办妥贷款手续而又拒绝选择其他付款方式的,视为逾期付款,乙方按上述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然而,在小莉在向银行提交贷款申请材料后,却被告知该笔贷款未被审批通过。
事情是这样子的
银行
这笔贷款总行批不了。
小莉
是资产不够还是什么原因呢?
因为您征信逾期太多,负债比较高。
那这个现在怎么办好呢?
不好意思哦,没办法了,总行都批不了。
由于无法办理贷款办理购房手续,
2020年4月,
小莉向某公司邮寄送达
《买卖合同解除通知书》。
而对于主动与某公司解除合同,
小莉是这样理解的:
合同签订后,我已经向银行递交了按揭所需的材料,但是我被告知银行因本人不符合按揭的要求而拒绝了我的按揭申请。
因该公司与我对接的销售人员也变更了,导致我没有办法重新办理按揭,现由于不能归责于我的原因,加之近来因疫情影响,经济困难,我实在无力支付剩余房款,《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实际不能履行。
所以我正式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某公司返还已付定金50000元、首期款310048元。
但是,
小莉与某公司此前已达成了协议,
最终双方还是打起了官司。
同月,小莉将某公司告上法庭。
请求:
1.某公司向小莉返还定金50000元、首期款310048元;
2.某公司协助小莉办理房屋契税21300元退费手续;
3.某公司协助小莉办理维修基金7100元退费手续;
5月29日,某公司提起反诉。
1.小莉继续履行《定制意向书》、《物业定制合同》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支付剩余房款350000元;
2.小莉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
经审查后,南海法院决定受理并将两案合并审理。
法院审理
经审理,南海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定制意向书》、《物业定制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原告小莉因征信问题未能成功办理银行按揭手续,按照合同约定,原告小莉应于被告某公司或贷款银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以现金或转账方式补足。原告小莉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购房款,已构成违约。
而被告某公司反诉请求原告小莉支付剩余房款350000元及以该款项为本金从2019年5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日万分之四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依法有据,南海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小莉(反诉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购房款35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予被告某公司(反诉原告)。
我们再一起来看看
法律条文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三条合同约定解除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合同的法定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南法君说
遇到这些情况,
当事人要理性维权,
与对方协商解决方案,
减少双方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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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楠楠说法|信用“欠费”了导致房贷申请被拒,可以退回首付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