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若未能订立合同的原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出卖人则应将定金返还给买受人。
3.简而言之,若双方未达成合同一致且非购房者单方面责任,定金有可能退还;但若因购房者未履行认购书约定的签约义务,定金则可能不予退还。
法律快车提醒您,未签合同定金退还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必须确认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原因并非完全归责于购房者。例如,若双方就合同条款无法达成一致,且此情况不能单独归咎于购房者,则定金有可能退还。
2.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未能订立,如政策变动、自然灾害等,出卖人也应将定金返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对于未能签订购房合同定金的处理有明确规定。
1.若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
2.若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未能订立,出卖人则需将定金返还买受人。这一规定旨在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在双方未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定金能够得到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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