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向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
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具备哪些条件?
借款申请人应属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借款申请人配偶为共同申请人,其他符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个人可作为共同申请人。借款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信用良好;
(三)未曾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已偿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已经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定期限,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五)在滁州市或户籍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购买住房的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
(六)能够提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有效证明材料;
(七)能够提供住房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八)住房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是多少?
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借款人家庭成员只有1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为30万元,借款人家庭成员有2人及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共同借款的,最高贷款额为40万元。其中:
1.借款人家庭成员只有1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贷款额度按以下方式核定:月缴额500元以下的,最高可贷15万元;月缴额在500元(含)以上,1000元以下的,最高可贷20万元;月缴额1000元(含)以上,1500元以下的,最高可贷25万元;月缴额在1500元(含)以上的,最高可贷30万元。
2.借款人家庭成员有2人及以上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共同借款的,其贷款额度按以下方式核定:合计月缴额1000元以下的,最高可贷25万元;合计月缴额1000元(含)以上,2000元以下的,最高可贷30万元;合计月缴额在2000元(含)以上,3000元以下的,最高可贷35万元;合计月缴额在3000元(含)以上的,最高可贷40万元。
缴存人必须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及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人家庭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结清后,方可办理购买第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目前我市首套房和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和利率有何区别?
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1.首付比例不低于总房价的30%;2.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执行,即:5年以下(含)贷款年利率2.75%,5年以上贷款年利率3.25%。
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1.首付比例不低于总房价的50%;2.贷款利率为首套房贷款利率的1.1倍,即:5年以下(含)贷款年利率3.025%,5年以上贷款年利率3.575%。
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对房屋套数如何认定?
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缴存人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不支持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1.借款人家庭成员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首套房贷款政策执行;
2.借款人家庭成员只有1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且家庭只有一套住房或无住房(须提供购房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住房套数证明”),也无其他未清偿的住房贷款,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二套房贷款政策执行;
3.借款人家庭成员有2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七、二手住房建成年限不同,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如何核定?
购买二手住房的,所购房屋建成年限在15年(含)以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不得超过交易价款的60%;所购房屋建成年限在15年以上30年(含)以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不得超过交易价款的50%。所购房屋建成年限在30年以上的,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