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晚报讯(记者孙莹)葛阿姨在没有跟丈夫商量的情况下,就擅自签订合同出售家庭住房。丈夫不同意,葛阿姨也无法卖房,构成违约。记者今日获悉,西城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葛阿姨退还买家定金20万元之外,还要支付50万元违约金。
去年1月,葛阿姨与买房人王女士和中介公司共同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将自己名下一套49平方米的房子卖给王女士。合同中约定房屋总价为586万元,而且葛阿姨保证本人、共有权人同意出售房屋,如因该种原因导致合同无效或不能履行,葛阿姨除退还已收款项外,还要承担房屋成交总价20%的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后,王女士交纳了20万元定金,开始办理购房资质审核等事宜。而葛阿姨回家后把自己卖房的事告诉了丈夫,丈夫坚决不同意,还气得生了病。去年5月,当中介公司通知葛阿姨配合办理网签时,她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
葛阿姨说,她对卖房的事存在重大误解,以为房产证上写着她的名字,她就有权出售房屋。实际上,房子是她婚后通过公房改革购买的,折算了夫妇两人的工龄,因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丈夫不同意,房子就卖不了。葛阿姨只好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买卖合同。
买房人王女士说,自己买这套房子是为了解决孩子上学落户的问题,葛阿姨的违约行为给她家造成了巨大压力,同小区同户型的房子已经涨了几十万元。葛阿姨未获得配偶同意,无法履行合同,已构成违约。王女士提出反诉,要求对方退还20万元定金,并支付房屋成交总价20%的违约金117.7万元及相应利息等。
葛阿姨认为对方只支付了20万元定金,索要117万元违约金数额过高。
在诉讼过程中,经王女士申请,法院对涉案房屋的价值进行了评估,鉴定数额为638万余元,比合同约定的价款涨了50多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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