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某生前立下遗嘱,提出自己百年之后名下的房产由孙女甲女继承。老人过世后,因房屋继承问题与乙男、丙男发生矛盾,甲女遂向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历经一审、二审,最终认定遗嘱从被继承人死亡时生效,孙女在案涉房屋居住应视为已实际接受了遗赠,判决遗嘱中涉及的该套房屋判归甲女继承并所有。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傅某与李某某系夫妻关系,共育三个子女,长子丙男、次子傅某1(于2014年5月去世)、长女傅某2(于2014年9月去世)。甲女系傅某1与王某之女,乙男系傅某2之子。李某某于1996年7月去世,被继承人傅某于2017年7月去世。
2013年12月20日,被继承人傅某与甘肃天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购买涉案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29.09平方米,共计缴纳房款505815元,入住费11728.30元。该房屋尚未取得权属证明。
《遗嘱书》中载明:“立遗嘱人,傅某,男……。我立遗嘱人傅某名下拥有住宅楼房一套,座落在XX,建筑面积:129.09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待办,现有购房合同。我的妻子李某某于一九九六年六月五日死亡。
案件争议焦点
1.被继承人傅某所立遗嘱属于自书遗嘱还是代书遗嘱,其遗嘱是否合法有效。
法院审理认为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争议房屋系被继承人傅某在其妻子李某某去世后于2013年12月全款购买的房屋,应认定为被继承人傅某的个人合法财产,属于被继承人傅某的遗产。
1.被继承人傅某所立遗嘱属于自书遗嘱,其遗嘱合法有效。
2.该遗嘱从被继承人死亡时生效,甲女对在案涉房屋居住应视为已实际接受遗赠。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