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系民生的基本公证服务纳入指导价管理
关系民生的基本公证服务,以及具有区域垄断性、竞争不充分的项目,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目录清单。这主要分为两个大类,分别是证明文件文书类公证服务、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服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为最高上限价格,公证机构在不超过最高上限价格范围内确定具体价格水平。比如,证明遗嘱的收费标准是800元/件;证明自然人的亲属关系、财产权属、收入状况、纳税状况等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的收费标准是120元/件。
征求意见稿明确,“对于目录以外的其他公证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标准,由公证机构统筹服务成本、风险负担、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基础上,与当事人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公证事项审查后当事人撤回的减半收费
公证办理过程中,因公证机构原因不能出具公证书或撤销公证的,预收或已收的公证费用全额退还。由于双方的责任导致终止或撤销公证的,双方视具体情况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因当事人提供伪证、举证不实,或当事人不领取已经出具的公证书,预收或已收的公证费用不予退还。对已受理的公证事项,当事人要求撤回的,可收取手续费。未经审查的,每件收费20元;已经审查的,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减半收费。
当事人委托鉴定、检验检测、评估、涉台公证书副本邮寄、其他资料翻译等费用;当事人委托公证机构指派人员到异地办理公证所需的差旅费;当事人因举证困难委托公证机构取证发生的费用……今后,这些费用由当事人支付。
80岁以上老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免服务费
征求意见稿提出,对于与领取抚恤金、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等有关的公证事项,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证明赡养、抚养、扶养协议的公证事项,应当明确价格减免政策。
严查巧立名目乱加价等违规违法行为
今后,公证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拆分项目、扩大范围、改变计费方式等收费,不得通过循环证明、捆绑服务等增设不必要的证明事项并加价。对事实上由金融机构等申请的,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事项,落实“谁申请,谁付费”要求,不得增加借款人负担。
今后,各公证机构要定期向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报送价格政策执行和公证收支情况。价格主管部门也将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查处乱涨价、巧立名目乱加价等价格违规违法行为。(记者方佳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