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李依伯与李某玉的婚生女儿李甲、儿子李乙,两人在母亲去世15年后提起诉讼,诉请分割登记在父亲名下的房产,以及李某玉去世时父亲名下的股票、基金、存款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玉生前未立遗嘱,去世后案涉房屋及李依伯名下某证券账户余额属李依伯、李某玉夫妻共同财产,李甲、李乙各继承六分之一的份额,驳回两人其他诉讼请求。两人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继承纠纷,争议焦点是被继承人李某玉死亡时所留动产数量。从法律上说,李甲、李乙未提供证据证明李某玉死亡时的银行存款余额以及其他邮票等动产的数量、价值。从情理上说,父子有亲、长幼有序,孝敬父母既是基本人伦,也是我国传统文化的核心内容。李依伯与李某玉作为上世纪20年代生人难以积累大量财富,即使李某玉去世时留有部分财产,也是夫妻俩省吃俭用节省下来的,李甲、李乙并无贡献,父亲尚健在,要求分割虽系法律之权利但与情理相悖。而两人其他的诉讼并无证据佐证。据此,原判并无不当,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记者曾建兵通讯员陈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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