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对亲兄弟因为一笔房款闹上法庭,弟弟称曾借哥哥的名义出资买房,哥哥却说房子本来就是自己的。房屋出售后,这笔房款究竟该归谁?借名买房又有哪些风险?一起来看看!
基本案情
王老汉与马老太系夫妻关系,两人共育有五名子女,其中小顺系长子,小海系次子,小海与赵女士系夫妻关系。2001年,小海夫妇借用小顺名义买房,小顺与案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登记于小顺名下,相应手续原件由小海夫妇保存。该房屋的购房款、装修款及相应费用均由小海夫妇支付,房屋出租收益亦由小海收取。
2021年6月,赵女士代小顺与案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买受人向小顺支付共计900万元,小顺通过转账向小海返还共计850万元,剩余50万元未予返还。小海遂诉至法院,要求小顺向其返还剩余售房所得50万元。
庭审中,小海称涉案房屋出售后,小顺要求其放弃继承母亲遗产,作为返还售房款的条件,但自己放弃继承后,小顺仍扣留剩余售房款50万元。小顺则辩称,涉案房屋系自己的合法财产,为拆迁安置所得。双方之间不存在借名买房合意,其作为兄长向小海支付的850万元,系为解决家庭继承纷争而达成的合意,剩余售房款50万元是还未分割的家庭共有财产,还在搁置当中。
法院审理
小顺虽辩称双方已就小海仅收取850万元售房款达成过合意,但其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此外在认定双方之间已构成借名买房合同关系的前提下,小海同时作出放弃其对母亲名下房屋中其所享有的继承权益及涉案房屋中50万元售房款的意思表示显然不符合常理,故对于小顺的该项抗辩意见,法院亦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小顺支付小海剩余售房款50万元。目前,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实践中,由于购房资格限制、逃避债务、获取贷款等原因,实际购房人(即出资人)委托名义购房人(即登记人)以其名义实施购房行为,俗称“借名买房”。出资人与登记人双方一般情况下都是关系较近的亲属、好友,对彼此较为信任。
如果借名买房是为了规避限购政策、逃避债务等目的,借名买房的合同效力也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对于出资人来说,可能存在登记人反悔否认借名事实、不配合办理过户、擅自转售房屋或因有其他债务导致房屋被查封、拍卖的情况,或房屋被征收、征收补偿款被登记人领取,出资人易出现“钱房两空”。对于登记人而言,若出资人不按时归还按揭贷款,其存在征信受影响、被银行起诉等多重风险,个人财产易受到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