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过户申请书,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答:下列情形属于房地产变更登记:(1)房地产使用用途改变的;(2)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发生变化的;(3)房地产座落名称或房地产名称发生变化的;(4)建筑物、附着物倒塌、拆除的。
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什么文件,办理变更登记时需缴纳什么费用
答:(1)《房地产变更登记申请书》;(2)房地产权利证书;(3)改变房地产用途的,应提交土地主管部门同意改变用途的批准文件及土地使用合同书,需补交地价的,还应提交付清地价款证明;改变权利人姓名或名称的,应提交行政主管机关批准的文件;个人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一般不需办理变更登记,待权属发生转移时,同时提交变更证明即可;(4)建筑物、附着物倒塌、拆除的应提交有关部门证明。
变更登记每项交纳登记费20元。
哪些情况下需办理二级市场房地产转移登记
答:(1)向发展商购买的商品房(包括合法的合作建房、集资建房、拆迁赔偿房);(2)企事业单位房改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福利房、微利房;(3)市、区住宅局出售的福利房、微利房。
购买二级市场商品房后,何时可以申请办理《房地产证》
答:根据《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只有商品房项目办理了房地产初始登记后,小业主才能顺利地领取《房地产证》。也就是说,只有发展商按要求将商品房项目有关初始登记材料上报登记部门,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并经登记部门按程序审批核准后,初始登记才算结束,小业主才能办证。因此,并不是发展商一提交商品房项目的资料后,小业主就可以申请办理《房地产证》。
如何办理二级市场转移登记手续
答:办理二级市场转移登记需提交下列资料:(1)《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2)身份证明;(3)房地产买卖合同;(4)付款发票和付清房款证明。
办理二级市场转移登记一般由发展商统一办理,也可以自行到产权登记部门办理。
拆迁赔偿房如何办理《房地产证》能否转让
答:拆迁赔偿的房地产,原则上按被拆房地产的性质进行登记发证。办理时应提交下列资料:(1)《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2)身份证明;(3)经规划国土部门或旧城改造办鉴证的拆迁赔偿协议书;(4)补偿与被拆迁房地产有差价的,差值部分应提交补差发票复印件及发展商出具的付清差价款证明。
拆迁赔偿房的登记价,一般按新建房的建筑成本登记;补交差价的,差价计入登记价。
拆迁赔偿房属于商品房地产的,发红皮《房地产证》,可以转让;不属于商品房的,发绿皮《房地产证》,不能转让。
集资房、合作建房如何办理《房地产证》
答:(1)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的,必须是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并办理了房地产初始登记的房地产才可以办理小业主的《房地产证》;(2)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非法集资建房、合作建房,必须经过有关部门处理并补交地价款,按规定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后,方可办理小业主《房地产证》;(3)经初始登记后的集资建房、合作建房提交下列资料后即可办理《房地产证》:《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集资建房或合作建房合同书或协议书;购房发票复印件;发展商出具的付清房款证明。
什么情况属于三级市场转移登记
答:凡房地产已办理二级市场产权登记并领取产权证后又发生转移的,称为三级市场转移登记。如房地产买卖、赠与、交换、继承,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强制性转移等等。
三级市场转移登记需提交什么资料
答:(1)《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2)转让、受让双方身份证明;(3)《房地产证》或其他产权证书;(4)房地产买卖合同。
由业主自行委托拍卖行拍卖的需提交:(1)《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2)竞授人身份证明;(3)拍卖成交确认书、付清拍卖款证明;(4)原产权证书;(5)委托拍卖的公证书。
拍卖房地产过户税费按三级市场转让计算。
如何办理房地产交换需缴纳哪些费用
答:房地产交换是指当事人将各自拥有的房地产相互转移给对方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双方签订换房协议公证书(福利房需原产权单位和房改审批部门的同意),并提交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原产权证书;对商品房交换的房屋有差价的,应当就差价部分按三级市场转让交纳税费。
1、是指双方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买卖合同。
2、在过户时还要携带不少证明,譬如说结婚证、共有产权人委托书、登记申请书等等。
3、而且过户也不仅仅只有产权方面,还涉及到水、电、气、有线电视等方面的过户。
执行异议是需要有充足的理由的,若异议没有理由,应当驳回案外人的异议,恢复执行程序。以下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一些执行异议申请书样本,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阅读与借鉴。感兴趣的朋友可以了解一下。
永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原告)诉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重庆市永川市人民法院缺席审理,作出(2__x)永民初字第16x3号审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贵院依据(2__x)永民执第__x2x--4号裁定书对申请人的银行存款采取了冻结、划拨措施,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
一、裁定中止执行(2__x)永民执第__x2x--4号裁定书;
二、暂缓将已划扣的申请人资金给付原告,以免造成申请人损失无法追回;
三、解封申请人已被冻结账号,以免扩大申请人的损失。
事实与理由:
2__x年,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被采取了查封、冻结措施,部分款项被扣划,对申请人财产及声誉造成了极大损害。经到贵院了解,方知永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贵院缺席审理,作出(2__x)永民初字第16x3号审判决书,已进入执行程序,对此申请人深感愤慨,对该生效判决,提出异议与理由如下:
二、申请人从未接到贵院关于本案件的诉讼文书及通知,对本案件的诉讼程序进展亦一无所知,法院在申请人没有收到任何诉讼文书和通知的情况下径直缺席判决是草率且错误的。
申请人多年来一直在永川市胜利路__-1-3居住,我的家人和孩子也在此居住,原告的诉讼期间亦没有离开过。原告、法院只要意欲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则能通过多种途径获取通讯方式及地址;如果法院能尽通知义务,申请人没有理由会对借款一事乃至诉讼一事一无所知。法院只凭借原告询问笔录中申请人下落不明一句话,就依此判决,有违法律的严谨、权威,明显轻率和不负责任。
三、申请人从没有向原告借款,申请人也从未委托过他人申请人向原告有借贷的行为。
四、原告用于证明与申请人之“借款关系”的借款申请书、抵押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借款借据等文书,不应作为裁判依据。原告提交上述证据中本人签名系他人伪造。故,在未经核实证据真实性的情况下,未尽通知义务径直缺席判决是违背常理及法律的。
综上,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现依据第2x4条的规定,特申请贵院中止执行,以便查清事实,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此致
永川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__
二零__年十一月十七日
申请执行人__市江汉区__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__市江汉区青年路元辰国际A座三楼。法定代表人龚申侯,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____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__市__区__大道邬树村x号。法定代表人张__,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____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__市东湖开发区狮子山王家湾118号澜花语岸11栋2层01号。法定代表人:张__,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__,男,汉族,____年3月17日出生。
被执行人刘__,女,汉族,____年4月9日出生。
被执行人:____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__市__x区__x路南__学校。法定代表人:张__,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__市江汉区__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____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____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__、刘__、____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就(____)鄂江天证经字第11645号执行证书的强制执行,贵院以(____)鄂__中执字第00395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贵院于____年8月8日作出的(____)鄂__中执字第00395-2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误将案外异议人的财产,即位于__市东西湖区府上住宅小区一期1-1-1104房屋,当作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异议人现依法提出执行异议。
立即中止对__市东西湖区府上住宅小区一期1-1-1104房屋的执行,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冻结。
异议人张__与被执行人____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____年9月14日签订《__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执行人将其位于__市东西湖区府上住宅小区一期1-1-1104房屋出售给异议人、被执行人应当在____年12月31日前将符合条件的商品房交付异议人使用、被执行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办理完成房地产初始登记。____年9月28日,异议人向被执行人付清全部房款60万元,被执行人出具了《销售不动产统一网络发票》。____年10月31日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发出《延迟交房通知书》,预计____年6月30日启动交房程序,但此后由于被执行人资金链出现断裂等原因,被执行人一直没有向异议人交付房屋并办理初始登记,无奈异议人自行入住了该房屋。现贵院将异议人所有的房屋予以执行,导致异议人无法办理房屋初始登记。
另外,根据另一异议人谭__的申请,贵院已经作出(____)鄂__中执字第00001号执行裁定书,中止了对异议人谭__的府上住宅小区一期房屋的执行,而谭__的案件情况与异议人的案件性质完全相同。
综上所述,异议人是案外人,贵院将异议人的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异议人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及《最高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请求立即中止对上述房屋的执行,并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冻结,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__市中级人民法院
异议人:张__
____年5月12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样本3执行异议申请人:刘__,男,汉族,__x年1月20日生,住址,__市宏伟区东方路小区100号。
执行异议请求
请求__市文圣区人民法院立即停止对执行异议申请人个人合法所有的房屋强制执行。
事实与理由
__市公安局于近日找到执行异议申请人刘__并告知,现受__市文圣区法院的委托,依据(____)辽文刑初字第96号判决书及(____)__刑二终字第65号裁定书,要求刘__予以配合,主动将位于宏伟区美林园小区D1-15号楼的执行异议申请人家庭的住房,交给他们执行。若到期不配合,__市公安局将予以强制执行。因此执行异议申请人的人特向贵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理由如下:
一、执行异议申请人的人认为,执行异议申请人并非案件当事人,属于案外人。(____)辽文刑初字第96号判决书及(____)__刑二终字第65号裁定书所涉及的房屋并无证据证明是案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实系执行异议申请人家庭用合法收入所购买,当属案外人的合法财产。我国宪法明文规定,我国公民的个人合法财产不可侵犯。请贵院予以考虑。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条明文规定,要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的原则。假若该房屋属于案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贵法院在强制执行时,是否应当保障被执行人和其抚养家属满足基本生活的居住房屋和必备品现在执行异议申请人就只有这一套住房,倘若被执行,执行异议申请人一家三口将面临无家可归的境地。为此,执行异议申请人的人认为,这种做法欠妥当,请贵法院予以考虑。
综上,为了维护执行异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我们人请求贵法院充分考虑以上理由,立即停止或延缓强制执行执行异议申请人的合法房屋。让执行异议申请人一家三口有居身之地。谢谢。
__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委托人:____律师事务所
张__律师
__x年十月三十一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样本4申请人:______,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请求事项:解除对___________________商品房的查封。
贵院因___与____借款纠纷一案,查封了_____________号商品房(以下简称商品房)申请人现对该查封行为提出异议,理由有以下三点:
第一,商品房的所有权归属于申请人。
申请人与_____在合肥市开_____中心签订了编号为____《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把商品房卖给____.合同约定,____应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首付款105,453元,剩余房款240,000元于2007年1月31日前办理银行按揭;应___要求,申请人同意____在2007年1月31日实付部分首付款36,362元,首付款余款69,091元_____承诺在2007年12月28日前付清;但_____在约定的2007年12月28日到期时,未能支付首付款余款69,091元,且未办理银行按揭,此后_____下落不明至今。虽然该房屋已经备案,但没有办理产权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可以得出,该房屋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仍然属于申请人,是申请人的合法财产。
第二,申请人依据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于2010年1月4日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合肥仲裁委员会依法缺席审理了此案,并以______________号裁决书裁定解除合同。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十九条明确规定:
“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在_____与_____借款纠纷一案中,_____作为申请执行人,并未向_____支付剩余价款;_____也不同意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因此,贵院不能对_____的商品房进行查封。
基于以上两点理由,申请人认为,贵院对商品房的查封行为是错误的,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提出异议,请求贵院解除对商品房的查封。
敬礼!
合肥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执行异议申请书样本5申请人:__X
请求事项:
1、请求贵院依法终止对案外人__X的执行,(201X)辰民初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对案外人没有法律约束力.
事实和理由:
天津市________X与天津市________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业经贵院一审判决终结,现已进入执行程序。现申请人对该案提出以下异议:
1、被执行主体不适格。
天津市__________与天津市________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的主体是天津市________X而不是案外人__X,,然而贵院在没有任何针对案外人__X生效判决文书的基础上而对案外人强制执行”,显然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2、(201X)辰民初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针对的是天津市________,而不是案外人对案外人没有法律约束力.
虽然(201X)辰民初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已生效并申请执行,但在该判决中明确被告只有一个即是天津市________,并没有案外第三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及判决可以证实被执行的主体为天津市__________,执行案外人__X明显与判决不符与事实相悖。理应终结对案外人的强制执行。
据此,申请人请求贵院依据事实和法律,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维护申请人合法的权益,以保障法律赋予申请人的合法生存的权利。以体现法律的公正和正义。
__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3、在办理完遗产继承公正之后,继承人即可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继承程序。所需提交的资料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窗口领取)、继承公证书、继承人身份证件。
委托方:
姓名:_______性别: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方:
1:(可以公司名字或者公司法人代表)
2:姓名:_______性别: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方_______(份额____%)拥有位于深圳市______________(按照房产证地址填写)的房产,现委托以上受托方为我方的人,期限为: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其中1上述受托方均可单独以我方的名义在期限内办理如下全部委托事项,受托方2可单独以我方的名义在期限内办理如下第5、13项委托事项:
10、签署上述房产的房款资金监管协议或首期款资金监管协议,上述房产的全部售房款、短期赎楼贷款、抵押贷款由受托方1代为收取。委托人应承担的赎楼款及各项税金、费用等从受托方1的托收帐户扣取后,将剩余房款划入委托方指定帐户。
受托方1有权委派本公司任何员工办理上述受托事项。受托方在其权限范围内及期限内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我方均予承认。
受托方有转委托权。
委托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范文二:房产买卖委托书】
委托人:_______,男,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出生,身份证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男,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出生,身份证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到银行办理上述房屋的结按手续,注销抵押登记,领取产权证。
三、代为出售上述房屋,签订房屋的买卖合同,并代收房价款。
四、协助买方办理上述房屋的过户手续,领取产权证,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移登记手续,办理并领取国土证。
五、办理上述房屋的房屋维修资金过户,代缴或免征个税和营业税,办理退税手续领取购房补贴。
受托人有转委托权。
委托期限: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委托事项办结之日止。
【范文三:房产买卖委托书】
受托人:______________
委托事项及权限:
委托有效期限:自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止。
SMEIF记者/钮海津郭冰峰
维坊银行产品口号:“服务小微企业”
1、产品名称:小微业务
1)服务业务对象:
从业人员数300人以下,销售额3000万元以下,资产总额4000万元以下;个人经营性贷款贷款对象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
2)产品特点:
品种丰富,手续简便,方式灵活,审批快捷。
3)业务品种:
根据小微客户特点和发展过程中的融资需求,该行小微客户主要的授信品种为: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贷证明、非融资性保函、承兑汇票贴现、集合、拆分、国内保理、自助贷款、金鼎俱乐部会员个人授信、存贷通、农民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农民房产抵押贷款、农民土地出租收益权质押贷款、蔬菜(花卉)大棚抵押贷款、规模养殖场区与土地流转收益权抵押贷款、小企业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等,并随客户需求及业务发展状况不断丰富业务品种。
4)申请条件:
(2)持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以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3)产权关系清晰;生产经营正常;
(4)在该行开立结算账户,自愿接受该行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5)财务结构合理,资产负债率适度,其中:生产型企业一般不超过60%、商业服务业一般不超过65%、外贸出口型企业一般不超过70%,对外担保不超过资产总额的50%。
(6)信用记录良好,无不良贷款和欠息;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投资人、股东和管理人员信誉良好、品行端正。
(7)能够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财产抵押、质押或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8)申请授信小企业须按照《潍坊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评分表》要求进行评分,且达到70分(含)以上。
5)借款人条件:
(1)当地有固定住所(或生产经营场所)、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2)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证明合法经营的材料;
(4)能提供足值、有效的抵(质)押或保证担保;
(5)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个人品行端正,经营合法;
(6)在该行开立结算账户;
(7)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正常有效的贷款卡(人民银行不做要求的除外);
6)其他条件:
“金鼎之约”个人授信业务贷款对象为有资金需求并向该行提出借款申请的金鼎俱乐部会员,是该行为金鼎俱乐部会员量身定做的一项VIP专项服务,金鼎俱乐部会员申请授信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借款申请书,申请内容包括:个人基本情况、所需授信额度、期限、本人签字;
(2)借款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借款人职业和收入证明(属个体、私营业户无法提供收入证明的,由贷款行核定其收入情况并出具书面材料)及家庭成员基本情况;
(5)贷款人规定的其他资料。
7)业务流程
(1)借款人提出申请,包括金额、期限、用途;
(2)潍坊银行受理贷款申请,进行调查、审查;
(3)审批同意后,办理抵、质押或担保手续,签订借款合同;
(4)发放贷款。
2、产品名称:流动资金贷款
1)产品定义:
流动资金贷款是指为满足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周转或临时性的流动资金需要而发放的贷款。
2)产品种类:
(1)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流动资金贷款。
(2)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期限为1年(不含)至3年(含)的流动资金贷款。
3)产品特点:
期限短,周转快,成本低,是借款人使用最为频繁的贷款。
4)适用范围: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符合《贷款通则》规定要求和本行流动资金贷款放款条件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5)利率和期限: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及浮动幅度确定,并在合同中载明。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周期、还款能力、项目评估情况和本行的信贷资金平衡能力等,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最长不超过3年。
6)客户申请材料:
(2)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书、贷款卡/证;
(3)公司章程和/或合资(合作)经营合同;
(5)主要负责人(含财务负责人)的简历;
(7)经审计的近三年和最近月份的财务报表或新建企业的注册资本验资证明;
(8)存款账户设立情况,包括开户行、账号、余额、结算业务及结算量等;
(9)主要负债和或有负债状况和说明。
(10)借款人以往的银行信用评级材料及有关证明材料;
(11)担保资料,包括保证人的保证承诺函、背景资料和近三年的财务报表,抵(质)押物清单、价值评估文件和权属证明,保险文件或同意保险过户的承诺函;
(12)本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7)业务流程:
此概念是错误的!
在机动车辆保险赔偿中,为了增强被保险人及驾驶人员的交通安全责任心,对造成交通事故的保险车辆实行绝对免赔比例,即免赔率,亦即被保险人自已承担责任的比例。
我国交通管理部门对于交通事故肇事按全责、主责、半责、次责、无责来分别确定车祸双方的责任,相应地,保险公司也给予不同的免赔比例。
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划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单方肇事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20%.免赔率规定了不同责任驾驶人员所获赔款的扣除比例。因此只要一出事故保险公司的免赔率就是20%这个概念是错误的。
二、我的车出险后一定要在保险公司的定点厂修吗?
不一定。在哪里修车是客户的权利,你有权选择是否在保险公司的定点厂修理。但是你要在修理前通知保险公司,让保险公司的事故负责核定损失人员给事故车拍照和核定车辆的修理费用。以做为修理结束后向保险公司索赔的依据。
提醒:如果你想要保险公司负担你车辆的损失,千万不要未经保险公司同意擅自修车!
三、我的汽车在外地出险怎么办?
本地的保险公司会委托在当地的保险公司协助办理理赔手续。
四、保险车辆出险后,保户应如何报案?
2.报案的方式有:直接到保险公司,或有理赔权的保险代办点报案。本地车辆在外地出险,可以向该公司在当地的保险分公司或支公司报案。
2008年年底,张迪与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希望出售位于北京市某小区的一处房产。该房产属于个人贷款购买的商品房,已抵押给银行,出售时还有银行借款没有还清。张迪在委托时出示了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等证件,并在合同中书面申明该房产属于自己个人所有。房屋所有权证上面登记的产权人也是张迪本人。在房地产经纪公司挂牌出售后,李林最终选定并购买了张迪的房产,与张迪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合同时买方向卖方支付了购房定金,并约定:由买方预付一部分房款给卖方,用于提前偿还银行贷款,解除抵押,然后双方办理过户、交房手续。同时,根据三方的合同约定,由买方向经纪公司(居间方)支付了佣金,并约定,如果买卖双方任意一方违约,导致交易不成的,应承担此项佣金,守约方不承担佣金。
合同签订后,买方如约支付了预付房款,卖方提前还贷办理了解除抵押的手续,并办理完了过户手续。
2009年8月,李林接到法院传票,原来张迪的爱人侯云如分别将张迪、李林、中介公司告到了法院,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
侯云如诉称:我与被告张迪系夫妻关系,2006年7月1登记结婚。婚后,夫妻二人购买了位于北京某小区的房产一套。2008年12月1日,丈夫在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与李林及房产中介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居间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
她认为该房屋属于婚后共同财产,被告张迪在未征得自己同意的情况下,无权擅自处分共同房产。现将丈夫张迪、购房者李林和中介公司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李林很无奈,辩称自己和被告张迪签订合同时,没有义务审查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房产本上面只记载了张迪一人的名字,并未显示存在共有人。并认为现在是他们夫妻看房屋涨价了,想反悔。主张买卖合同有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房地产经纪公司辩称:签订合同时,看到房产证上只有被告张迪的名字,并没有共有权人的名字。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侯云如的诉讼请求。
主审法官认为,公示公信是物权的基本原则。物权登记的公信效力是物权公示制度的法律效果。本案中,据全部权证记载,该房屋所有情况为单独所有,购买人李林有理由相信该房屋系张迪个人所有,三方签订的合同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合法有效。原告侯云如提出该房产系婚后共同财产的说法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至于侯云如提出张迪出售房屋的行为侵犯了其共有权利,对其损失可另案解决。
制度漏洞是纠纷主要因素
共有人一方以未经其允许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案件中,有些确实是卖房人违背其他共有人意志私自卖房,但也大量存在买卖合同签订后因为房价变化等原因,房屋所有权人不愿意卖房,于是隐性共有人站了出来。纠纷发生的原因除了购房者未尽到审查义务、房价变化促使售房者违约外,制度方面的漏洞也是主要因素。
夫妻婚后购房但登记为一人的隐性共有人情况非常普遍,这在实践中给法院的案件审理带来不少的困惑。根据《物权法》的规定,配偶并非当然的房屋共有权人,房屋产权要以机关登记为准,登记为一人的,产权人就是一人。2008年7月开始施行的《房屋登记办法》对隐性共有人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
本案例中,夫妻一方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应属合法有效,未登记在权属证书上的另一方,无权主张买卖无效,理由如下。
不动产物权以房产证登记为准
笔者在以前的案例中针对物权的公示性,已做过很多阐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最新的关于物权(所有权是最完整的物权)方面的法律,应当是最权威的。
所谓物权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必须通过一定的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状况。房屋作为不动产,如前所述,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是以登记作为其公示的方式的。
所谓公信原则,是指一旦当事人的物权依法进行了公示,即使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状况与实际权利状态不相符,对于信赖此公示的人也不产生任何影响。
物权公示和公信原则,主要是方便人们了解物权状况,避免侵犯别人的物权,同时避免自己受到损害,降低交易成本,保护交易安全。
如果法律不规定简单易识别的公示方式,当事人要了解清楚物权状况,不但成本巨大,有时甚至是不可能的。
非依法公示的所有权不应受保护
除非法律有明文规定,非依法公示的所有权至少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包括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债权。
在笔者的大量类似上述案件中,法院判决普遍带有倾向,即房屋买卖中,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转让房产,房屋所有权证上未登记的所有权人提出异议的,如果买方属善意(即不知情),买卖双方已办理过户登记,买方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则保护买方所有权,反之则确认合同无效,终止履行。这实际上还是承认登记之外的权利人的共有权,只不过是根据法律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承认买方已取得的所有权而已。
大部分房地产经纪公司在从事经纪业务时,只要房屋产权证上记载的产权人签字,都认为是合法有效。许多房屋买卖当事人对经纪公司的服务性质存在误解,认为只要找了经纪公司,经纪公司就要对交易安全负责,承担交易风险。事实上,我国法律法规明确允许经纪公司实施的,只有两种行为,一种是居间,一种是。这两种经纪行为,交易后果都需要买卖双方自己承担。
变隐性为显性
夫妻一方或其他共有权人(比如同居产生的共有)因为共有房产被出售,权利受到侵害的,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向侵权人主张赔偿。但这是基于债权,而不是物权。为了维护自己物权利益不被侵犯,一定要将隐性共有人变为显性共有人。
按照目前法律法规规定,要增加房屋的共有权人,有3种处理方式:赠与、买卖、析产登记。
赠与
房屋产权人想在房产证上加上子女的名字,可以选择将房屋的部分产权赠与给子女。第一步应先到公证部门办理房屋的赠与公证,然后到财税部门办理完税或免税手续,再到国土房管局的测绘部门出具测绘附图,最后持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完税或免税证明、测绘附图、原房地产权证书、赠与公证书、身份证明等资料,到房产交易登记部门申请房地产权赠与登记,增加子女为房屋共有人。
买卖
想在自己的房地产权证上加上亲人的名字,可以选择将房屋的部分产权卖给有血缘关系的亲人。持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房地产买卖合同、房地产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附图、原房地产权证书、身份证明等资料,到房产交易登记部门申请房地产权转移登记,增加其为房屋共有人。
原告和被告互不相识,2008年8月4日被告因经营需要,通过某中介公司李某的介绍,向原告借款40万元整,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期为12个月,自2008年8月4日起至2009年8月3日止,月利息为2%,利息为每半年支付一次,到期本金一次付清,如遇国家对利率作调整,仍按约定的利息执行,不作调整。
借款合同签订的当天,原告将40万元交给了被告,被告也向原告出具了借条,此后,双方还到当地的公证机关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即如果到期被告不还款,被告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原告和被告一直未再联系,被告每月按期将利息支付给中介公司的李某,借款合同到期后,被告又将本金支付给了中介公司的李某。但是原告认为他没有收到归还的本金,所以将被告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同时承担相应的律师费。
二、庭审过程
本案争议的问题就是中介公司的李某是否收到了这笔还款,以及李某代收还款的行为是否是一个有效的行为?如果是一个有效的行为,被告就无需再偿还原告的钱款,而如果不是一个有效的行为,被告就仍需偿还原告的钱款。
要知道李某是否收到了被告归还的钱款,即确认被告向法庭提交的李某出具的收条的真实性并不难,只需要找李某了解一下情况就行。但是在诉讼的过程中,李某这个关键人物因为其他的案件已经被判刑,关押在某监狱。原审法院为了查明案情,到监狱里对李某作了询问笔录,李某承认他已经收到了该笔钱。
本案争议的第一个问题即李某是否收到了被告的还款,尽管原告不予认可,但是李某已经证实了他确实收到了被告偿还的款项,因此本案争议的焦点即集中在即中介公司李某代收款项的行为是否构成了有效的行为?
三、法理分析
所谓是指人以被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从事法律行为,而所有的后果由被人承担。权按照产生的意义来划分可以分为法定、指定和委托。法定和指定是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产生的,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而行使权的行为。委托则是基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人的委托而产生的权。行为人如果没有他人的委托,就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则该行为为无权的行为。广义的无权包括表见和表见以外的。表见是指行为人虽无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规定:没有权、超越权或者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人的追认,被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本案中中介李某的行为就是一个无权的行为,一开始他帮助原告收取每个月的利息,对此原告也是认可的,也就是说对于前面李某代收利息的行为原告是追认的,所以这些代收利息的行为是有效的行为。那么既然原告对于前面被告代收利息的行为都是认可的,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就有理由相信将本金还给中介的李某即履行了对原告的还款义务,也就是中介的行为构成了一个表见的行为。对于这种表见,被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退一步,即使李某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仅仅是一个狭义的无权,那么在本案中原告对于中介李某的行为还进一步加以了确认,也就是原告在被告归还本金的当日在中介李某的陪同下同被告一起去办理了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那么这一追认行为应当使得中介李某的行为有效。而原告对于上述观点也不予认可,他认为之所以陪同被告一起去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因为被告的儿子曾与原告联系,称需要用被告用作抵押的房产向工商银行抵押贷款,只要把原告的抵押手续注销掉,银行就可以放款,只要银行放款,被告就可以用该款项来偿还原告的欠款。但对此种说法没有任何证据支持。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了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中介李某代原告收受本金的行为构成了无权,而这一无权得到了原告的追认,所以被告已经履行了还款的义务,一审法院据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诉,上诉的理由主要是认为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错误,理由有三:一是原告认为真正的事实是原告之所以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是因为被告向银行贷款,只有将房屋上的抵押权注销掉,银行才可以放款,也才好把钱还给原告,所以原告才答应帮忙。二是原告认为被告是否将40万元还给了中介的李某,他不清楚,而且即使已经还了,也与本案无关。三是抵押权注销登记申请书只是借贷双方向房产管理部门提交的一份申请,不是债权债务履行凭证,不能据此认定债权债务履行情况。如果被告已经还清了借款,那么应该收回借条,而本案中借条仍然在原告处,证明双方的债权债务仍未消灭。除了认为一审法院对事实认定不清外,原告还认为一审法院程序上存在问题,比如存在回避的情形未依法回避,原审法院自行向中介李某调查取证的行为不属于法院有权调查的范围。
关于房屋委托书范本一:委托人
1、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
1、姓名身份证号码
2、
2.办理转让上述房产的拆迁、征地、置换等手续,如签订拆迁、征地、置换合同,领取拆迁征地补偿金等
委托人:
关于房屋委托书范本二:委托人:,,年月日出生,现住:,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年月日出生,现住:,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与受托人系父子关系,兹委托受托人为我的合法人,全权代表我办理以下列事项:
(房地产权证:号,建筑面积:平方米,建筑结构:混合,设计用途:住宅)的房屋他权解除。
1、并以上述房产向金融机构抵押办理借款签订经纪合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
二、委托人保证所提供材料、证件均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或其他欺诈行为,委托人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三、委托期限:自委托成立起至年月日止。
四、委托人在委托期间,委托权限范围内所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我均予以承认,由此在法律上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均由委托人享有和承担。
五、受托人有转委托权。
委托人(签章):
关于房屋委托书范本三:委托人:证件号码:
住址:
受托人:证件号码:
一、代为查询调取并复印房地产和土地所有权的档案材料。
三、代办资金监管或放弃资金监管手续,确认资金监管数额,代收全部房款。
四、代办网上挂牌,网上签约的手续。
五、代办上述房地产和土地所有权转让合同的公证手续。
六、代办房屋地址变更证明。
七、协助买方办理银行二手房按揭贷款或公积金贷款手续提取贷款或公积金,将贷款打入受托人的账户。
十一、代为与物业管理处办理更名以及维修基金等更名手续;
十二、代为办理该房屋买卖和土地所有权其它事宜。
百万借款的前尘新梦
1997年,庞君与程冰结识。之后,庞君以做生意,缺资金为由,陆续向程冰借钱,少则数千,多则十几万。
2007年5月10日,两人最终确认借款250万元人民币。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及《抵押担保合同》,约定庞君因向程冰借款人民币250万元,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一套双拼别墅作为借款抵押担保。同日,两人至别墅所在区的房地产登记处办理了上海市房地产他项权利登记证明。
后来,庞君并未按约还款,当程冰准备诉讼时,却发现抵押物已被夷为平地,而抵押物的拆除与辉明公司有关。
2008年3月14日,程冰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讼,要求庞君归还借款250万元,支付利息58.5万元、违约金20万元,要求辉明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8年7月16日,法院判决庞君归还程冰250万元借款及支付部分利息、违约金,驳回了要求辉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
看似简单的判决就这样被尘封了多年,却在2011年6月,因案外人的一纸抗诉申请书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重新开启。
别墅原主带出连环诉讼
向静安检察院递交抗诉申请书的是原审第二被告辉明公司的上级公司――辉明集团。辉明集团称,原审第一被告庞君原系辉明集团下属关联公司法定代表人。2002年12月,辉明集团因资金困难,商业贷款又难以申请,当时的管理层就决定用公司所有的13套房屋产权以“出售”的名义过户给22名本公司及关联公司员工,并以此获取银行按揭贷款供公司使用。
当时公司兵行险招,也是出于无奈,因此特别选择了一些值得信任的高级员工,庞君就是其中之一。
为保障公司利益,公司掌管了房地产权证、房款发票、契税申报及完税证等一系列原件,每月按揭还款均由公司承担。
公司还与员工约定,该房产不得用于个人抵押。如此多年,大家一直相安无事。
2006年10月,辉明集团资金状况改善,便开始陆续将上述房屋的产权登记恢复到公司名下,为表示对员工的感谢,公司还给予了每人一次性的奖金。
但轮到庞君时,他却拒绝了。2007年1月,涉案房屋开始拆除。
辉明集团认为,庞君在获悉房屋被拆除后便与程冰恶意串通,虚构债务,并在明知涉案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原件在辉明集团手中的情况下,于2007年4月25日以房地产权证遗失为名申请补办。
随后两人以借款抵押为名,在系争房屋上设定了程冰的抵押权。等到确认涉案房屋已被拆平后,程冰与庞君向法院提出借款诉讼和抵押权灭失赔偿诉讼,妄图以此蒙蔽法院并借助法院判决从辉明集团处获取250万元的赔偿款。
静安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发现,原审诉讼其实只是一个开始,紧跟着的还有一系列连环诉讼。
在2008年7月16日的判决生效之后,7月21日,程冰立即又向静安法院提出了新的诉讼。他以别墅被辉明集团拆除,致使其丧失了实现债权的保证为由,要求法院判令庞君与辉明集团共同赔偿其损失250万元。陷入被动的辉明集团,终于忍无可忍,于2009年7月向房屋所在地法院提讼,要求法院确认辉明集团与庞君之间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无效。
之后的两轮诉讼还都经历了上诉程序。前诉对程冰要求庞君与辉明集团共同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后诉判决认为,庞君与辉明集团之间的房屋买卖是假,获取银行贷款是真,双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确认合同无效。
然而,之前的所有判决均未直接否定程冰对涉案房屋抵押权的效力,辉明集团对于涉案房屋依法所享有的权利仍然无法恢复。
此时,所有的问题又回到了原点。庞君到底有没有向程冰借过250万元呢?如果借贷关系不成立,那么由此而派生出来的抵押关系也就不成立,因为从权利不得脱离利而单独存在。静安检察院发现,该起抗诉案件已然成为解开所有诉讼纠纷的关键。
疑似“二百五”的债主
静安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的检察官通过约谈申诉人和被申诉人、调阅案卷、研究庭审笔录等,发现庞君和程冰之间的借款关系存在四大疑点。
疑点二:若按其所述,借款发生过程则不合常理。庞君和程冰系一般朋友关系,在借款人无任何资信保证或实物抵押的情况下,仅出现单向、多笔的大额借出,却从未有款项还入,长达10年之久,有悖于日常经验法则。
疑点三:大额交付现金的做法不合交易习惯。250万元借款,每笔都上万,当事人不选择安全便捷的银行转账,却全部以现金交付,不符合一般交易习惯。
疑点四:缺乏交付凭证,仅凭借款合同不足以认定250万元借款的实际发生。
静安检察院审查认为,系争房屋虽登记于庞君名下,但实际权利人是辉明集团。庞君明知房产所有权实际不属于自己,并与辉明集团已有不得用于个人抵押约定,仍通过补办房产证将房屋用作其借款抵押担保,之后又通过二次诉讼要求辉明集团承担赔偿责任。
显然,庞君不仅仅存在恶意将上述房屋抵押担保,而且存在虚构借款,以借助司法审判实现房屋抵押权,进而占有辉明集团财产的可能。在检察官的认真核对及对细节的一再追问下,程冰和庞君终于无言以对。
2011年12月,静安检察院提请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抗诉,获支持。2012年3月,市二分院依法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同年10月,市二中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做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
寿险前3年退保吃大亏
2007年,王先生在保险人游说下,并没有仔细研究复杂的保险条款合同,就为自己购买了一份20年期的人寿保险,并交了第一期3365元的保费。后来,王先生听懂行的朋友说买这个险不划算,就不再续交保费。2011年4月,王先生想到保险公司退保,取回先前交纳的3365元保费,但工作人员告诉他,退保要扣除80%的手续费,所以他只能拿到673元的退保费。保险公司还解释说,给王先生的材料里有一份现金价值表,上面清楚地列出扣除手续费比例,这是完全合法的。
所谓现金价值,是指被保险人要求解约或退保时,寿险公司应该发还的金额。大多数保单在背后都会附有现金价值表,以提示在投保以后各年所退得的保费,但投保人大多对此并不在意。
据了解,个人长期寿险的保费分为纯保费和附加保费两部分。纯保费用于承担合同中约定死亡、伤残、满期生存、年金等的给付,在投保人要求退保时,需要按年度扣除相应保费。附加费分为管理和佣金两部分,用于保险公司的各项开支:管理费用于保险公司本身的各项费用开支,佣金则用于保险人的开支。不同的险种,附加保费占总保费的比例不同;同一险种也会因交费年期不同等有所差别。一般来说,大多数险种的管理费占总保费的比例不超过10%,佣金不超过总保费的5%。
有了这些项目的开支,某些保险公司的一些长期性寿险险种,第一年度的保单现金价值极少甚至为零,如果保户退保的话,有可能一分钱也拿不到,这时,退保手续费等于保户所交的保费;第二年度的保单现金价值为所交保险费20%左右,如果保户退保,保险公司将扣除保户所交保险费的80%作为退保手续费。
【温馨提示】不要轻易解除保险合同,以免带来经济损失。如出现暂时经济困难,可将保单暂时失效。或者与保险公司协商采取降低保险金额、减少保险费交付的方式变更保险合同。这样,尽管保险金额减少了,对被保险人还可得到一定的保障作用。
另外,在购买保险时一定要仔细考虑自己有没有投保的需要,不能盲目听信推荐购买;签订保单时也要睁大眼睛,仔细查看保单的条款,看是否有对自己不利的方面,如发现不合理的条款要咨询专业人士或到工商机关办理鉴定。
需要提醒投保人的是,保险公司会提供寿险投保人10天的犹豫期;如果在此期间对保单的现金价值产生疑问,应尽快跟保险公司联络寻求解释,在这10天内退保是不会收取任何费用的。
两年内尽量不退保。在每个保单年度,附加保险费占当年保费的比例是不同的,其变化规律一般是:在第一个保单年度附加保费占当年保费的比例最大,在第2~5个保单年度逐渐递减,在第5个保单年度之后,则维持在一个较低的固定水平。假设某险种交费期为20年,每年交纳保费100元,附加保费占12%,很可能是:在第一个保单年度附加保费占年保费60%,在第2、3、4、5个保单年度分别占30%、25%、15%、10%,以后各保单年度占8%。因此,只要坚持交到3年以后,退保的损失将会大大减少。
退保手续要及时办理
车险退保三道坎
据媒体报道,去年11月,江先生为自己的“帕萨特”投保,共缴纳保费8438.83元。今年4月15日,他把车卖掉了,到保险公司退保。保险公司给他算了算,可退的保费=原实收保费-原标准保费×原收保费比例×已了责任对应短期费率,即5485.25-8438.83×100%×60%=421.96元。工作人员解释,车险是由某保险公司的,保费的35%作为手续费给了公司,保险公司实收保费只有65%,即5485.25元。
江先生不能接受保险公司的算法。他认为,客户只与保险公司发生合同关系,如何退保,应按合同规定,应退款为8438.83-8438.83×100%×60%=3375.53元。至于保险公司向公司如何支付手续费,与自己无关。随后,江先生咨询了保监部门以及律师,得知自己的算法有道理,再次来到保险公司,公司负责人张经理了解情况后,当即表示,因公司员工业务不熟,原来的算法不妥,应退保费3375.5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