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产合同律师解析:赠与子女房屋能否免受债务影响?原告约定当事人隐私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例背景

原告周宽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确认位于北京市密云区×的房产为陈宇鹏的遗产,并判决二被告在陈宇鹏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其32319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称陈宇鹏于2010年向其借款32000元,后陈宇鹏去世,虽有判决要求被告陈睿聪在继承陈宇鹏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但未明确遗产范围。现原告认为涉案房屋系陈宇鹏与被告苏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为陈宇鹏的遗产。

二、当事人信息

1.原告:周宽。

2.被告:陈睿聪、苏瑶。

三、原告诉称

原告周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决确认位于北京市密云区×的房产为陈宇鹏的遗产。

2.判决二被告在陈宇鹏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32319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0年至借款还清为止)。

3.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负担。

事实及理由:2010年陈宇鹏从原告处借款32000元,后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陈宇鹏偿还原告32000元。陈宇鹏于2012年去世。后,密云区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被告陈睿聪在继承陈宇鹏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32319元,但该判决未明确陈宇鹏的遗产范围。

2020年11月2日,原告向密云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密云区人民法院以之前判决中并未确定陈宇鹏的遗产范围为由裁定驳回了原告的执行申请。现经原告调查,陈宇鹏在2006年11月购买了位于密云区×房产一处,该房产系陈宇鹏与被告苏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现该房产登记在被告苏瑶名下,至今未过户,但该房产为其夫妻共同财产,陈宇鹏去世后理应由被告陈睿聪继承。

涉案房屋为陈宇鹏的遗产,陈宇鹏去世后,陈睿聪继承陈宇鹏遗产,并由被告苏瑶负责偿还贷款。现原告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审查并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被告辩称

1.被告陈睿聪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如下:涉案房产在我父母离婚协议的约定中已经归我了,不是遗产;我父亲陈宇鹏未留下任何遗产,我也未继承任何遗产;我父亲陈宇鹏与周宽的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在我父母离婚之后,离婚协议已经约定债权债务归我父亲一人所有,都是我母亲苏瑶一人偿还房贷,故涉案房屋跟我父亲没有关系。

2.被告苏瑶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如下:离婚协议约定陈宇鹏承担一切债权债务,陈宇鹏与周宽的经济纠纷发生在离婚之后,从陈宇鹏和我离婚之后到去世期间其名下的财产才算遗产,故涉案房屋不是遗产;虽然涉案房屋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我跟陈宇鹏的离婚协议已经约定,房产留给陈睿聪,过户没过户是我跟陈睿聪之间的事,与陈宇鹏的遗产没有关系;离婚协议虽约定陈宇鹏偿还房贷,但实际上都是我在偿还房贷;我还要履行离婚协议的约定,将涉案房屋给陈睿聪过户,原来想过户时,周宽申请法院将房产查封了,现在房子解封了,正准备过户的手续,但现在还没有还清贷款。

五、法院查明

1.陈德山、秦玉香系夫妻关系,陈宇鹏系陈德山、秦玉香之子,陈睿聪与陈涵宇之父。苏瑶与陈宇鹏原系夫妻关系,苏瑶自述其与陈宇鹏于1995年12月结婚,陈宇鹏系再婚,苏瑶系初婚,二人婚后生育一子陈睿聪。

2.2006年11月,苏瑶与北京Z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以苏瑶的名义贷款购买位于北京市密云区×房产一套。2007年10月陈宇鹏与苏瑶经密云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2.现有按揭房一所,归儿子陈睿聪所有,由父亲陈宇鹏承担每月房费贷款1500元;……。2009年6月1日,涉案房屋办理了产权登记,房屋所有权人为苏瑶,共有情况显示为单独所有,附记载明抵押银行为C银行,抵押金额15万元。

3.另查明:2010年,陈宇鹏从原告周宽处借款32000元,经本院判决陈宇鹏偿还周宽32000元。因陈宇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周宽向本院申请执行,后因陈宇鹏于2012年4去世,本院出具了裁定终结执行。后周宽将陈睿聪、苏瑶、陈涵宇、陈德山、秦玉香以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起诉至本院,在该案中,陈涵宇、陈德山、秦玉香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本院作出判决被告陈睿聪在继承陈宇鹏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32319元。此后,经本院执行,因无法确定遗产,执行未果。现原告认为涉案房屋系陈宇鹏的遗产,要求二被告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清偿债务。

4.在庭审中,被告苏瑶向法庭提交了涉案房屋银行还贷明细(2007年2月至2020年12月),欲证明涉案房屋银行贷款自2007年开始由苏瑶进行偿还,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六、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周宽的全部诉讼请求。

七、房产律师点评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是涉案房屋是否属于陈宇鹏的遗产;二是二被告是否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向原告承担清偿债务责任。

1.关于涉案房屋是否属于陈宇鹏的遗产:

涉案房产是苏瑶与陈宇鹏于2006年11月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2007年10月16日,苏瑶与陈宇鹏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并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陈睿聪所有。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利益,协议合法有效。

离婚协议中关于涉案房屋归陈睿聪所有的表述,系苏瑶与陈宇鹏真实意思表示,该房产属于双方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后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因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子女所有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目的的赠与,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有别于普通民事主体之间的赠与。双方婚姻关系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赠与财产的目的得以实现,该赠与行为不得随意撤销。

考虑到陈宇鹏与苏瑶离婚时,陈睿聪尚未成年,无偿还银行贷款能力,涉案房屋现登记在苏瑶名下,银行贷款亦由苏瑶偿还,但不能据此否定离婚协议中就涉案房产归属问题进行了变更。在庭审中,苏瑶仍表示会继续履行离婚协议约定,将房产过户给陈睿聪。因此,离婚协议关于涉案房屋归陈睿聪所有的约定仍然有效,陈睿聪基于该约定享有在条件成就时将房产过户至自己名下的合法民事权益。

故,法院认为涉案房屋不属于陈宇鹏遗产,原告认为涉案房屋属于苏瑶与陈宇鹏夫妻共同财产并由陈睿聪继承陈宇鹏遗产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对原告要求确认涉案房屋属于遗产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2.关于二被告是否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向原告承担清偿债务责任: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之前判决已判决陈睿聪在继承陈宇鹏遗产范围内偿还周宽32319元,上述判决已就陈睿聪是否承担责任作出了处理。原告虽在本案中提出了涉案房屋是陈宇鹏遗产的线索,但法院经审查认为涉案房屋不属于遗产,陈睿聪未继承陈宇鹏的遗产,因此原告再次要求陈睿聪在继承陈宇鹏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被告苏瑶于2007年与陈宇鹏离婚,不属于陈宇鹏继承人范围,故不应承担偿还责任。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THE END
1.夫妻离婚能不能把房子给小孩?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在当代的社会夫妻关系解除之后,那么如果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发生纠纷,仍然是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来进行分割的,当然了双方当事人如果都同意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拥有的房产赠予给孩子的话,完全是可以的,这是属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https://www.64365.com/zs/1506002.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