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张的爷爷疼爱小张,眼看自己年事已高,身体也不太好了,小张的爷爷决定立下遗嘱,把自己的房子留给小张,作为小张未来结婚的婚房。遗嘱经公证后,交由孙子小张保管。爷爷去世两年后,小张的大伯、二伯和姑姑起诉继承房子。这时,小张拿出遗嘱说,房子是爷爷留给我的。最终,法院判决遗嘱有效,但孙子小张不能继承房子。
你对这个结果感到意外吗?法院的判决当然是没有问题的。那为什么小张不能继承爷爷的房子呢?小张又去咨询了律师,律师告诉他: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的规定,法律上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并不是法定继承人。当然,《民法典》规定,公民可以把遗产通过遗嘱的方式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但不同的是,如果是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那不叫继承,只能叫遗赠。而遗赠有一个特殊的法律风险,按照《民法典》第1124条的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此时,遗产由其他继承人继承。
那如何理解后一款“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的起算点?
由于遗赠应属遗赠人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将财产赠与他人的意思表示虽然是在生前做出的,但只有于遗赠人死亡后该遗赠才发生法律效力,即遗赠人死亡前不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因此,我们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继承人活着时,即便作了遗赠公证,受遗赠人也不宜在其生存时就表示接受遗赠,只能等被继承人死亡后再表达自己愿意接受遗赠的意愿为宜,故60日的最早起算点应是从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算。即如果受遗赠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前得知遗赠之事,应当在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60日内做出表示;如果受遗赠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才得知遗赠之事,则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做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所以,60日的最早起算也应从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算。
本案中,由于孙子小张在爷爷去世后60日内未表示接受遗产的意愿,因此丧失了继承权,这个房子由其他继承人继承。所以,说到这,我们给大家的建议是,如果祖辈想要把财产顺利传承给孙辈,须经过这三步:
第一步:立遗嘱。由于《民法典》并未把孙子女、外孙子女列入继承人范围,因此,孙辈继承财产只能通过遗嘱的方式进行遗赠。
第二步:主动接受。孙辈不是法定继承人,法律上要求孙辈主动做出接受继承的意思表示,否则视为放弃继承。表示的方式可以向所有继承人作出书面表示,或者与所有继承人一起到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都可以视为作出了接受的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