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去世,继承人签订的分割遗产协议是否有效?

近几年,遗产继承纠纷案件增加明显,让原本和睦的一家人对簿公堂。那么,父母去世,继承人签订的分割遗产协议是否有效下面信之源闫小芹律师通过真实案例为大家解读。

【案件介绍】

王家四兄妹在父亲去世后,根据此前对家庭所做的贡献、父母生前对各子女财产的照顾以及父亲生前的遗愿,经过多次协商,最终签订《遗产分配情况》。《遗产分配情况》写明老大此前得到父亲帮助购买了房屋;老二此前曾与父亲房屋以小换大,而老三、老四没有得到任何房屋和资金,所以,父亲去世时遗留的房屋由老三、老四继承,父亲的90万存款分配时,老大老三老四各分20万,老二分30万以补贴房款。以此看来,《遗产分配情况》的内容还是比较客观、公平、合理的。协议签订后,各方前往银行将存款按照约定予以分配。

存款分配后,老二反悔,认为自己没有得到父亲去世时遗留的房屋属于重大误解,并且签订《遗产分配情况》存在胁迫,以此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遗产分配情况》。海淀法院一审审理较为潦草,判决撤销《遗产分配情况》。老大老三老四不服,找到信之源闫小芹律师咨询,闫小芹律师经过认真分析后认为,《遗产分配情况》内容上并不存在显示公平,也不可能存在重大误解,形式上也不可能存在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海淀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

于是,闫小芹律师接受委托,代理此案的二审诉讼。二审时,闫小芹律师申请签订《遗产分配情况》当时的见证人出庭接受质询,并从家庭财产的渊源和现状;《遗产分配情况》的性质;协议的履行期间以及结果;法律对于家庭财产协议的规定;是否有可能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况等五大方面展开了详细论述,最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闫小芹律师的代理观点,认定《遗产分配情况》合法有效,撤消了一审判决,驳回了老二诉讼请求,一审、二审诉讼费全部由老二承担。

上诉人老大、老三、老四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于2017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老大、老三、老四及三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闫小芹,被上诉人老二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王某与龚某生育四子女,分别为王老二及王老大、王老三、王老四。1991年5月23日龚某报死亡,2016年3月13日王某报死亡。1996年6月17日购房人王某与出售人北京市某规划土地局、代理人北京市某房产管理所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合同》,购买了本市海淀某处房屋,即本案系争房屋。2016年3月15日原告老二及被告老大、老三、老四签订《遗产分配情况》,约定:一、老大继承房屋壹间(其中有本人出资一部分,老三出资一部分);二、老二继承房屋以小换大;三、老三未继承任何房屋与资金;四、老四未继承任何房屋,但从2000年至今每月王某给予壹千元补贴资金;五、北京市某房屋壹套归老三、老四共同享用;六、遗产资金现有玖拾贰万整,分配:老大继承贰拾万元整,老二继承参拾万元整(补贴房屋款),老三继承贰拾万整,老四继承贰拾万整。

老二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撤销《遗产分配情况》;2、判令老二依法继承被继承人王某所有的系争房屋1/4的产权份额。

【一审结果】

原审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本案中,《遗产分配情况》的性质实际应为四位当事人签订的遗产分配协议。现老二要求撤销协议,按照法定继承原则继承系争房屋,而老大等人认为《遗产分配情况》合法有效,其中针对系争房屋的第五条约定"北京市海淀某处房屋堂套归老三、老四共同享用"的真实意思为系争房屋归老三、老四共同所有。双方的争议焦点首先在于《遗产分配情况》是否可撤销。老二主张其因受老大等人胁迫才签订该协议,却并未提供相应证据,故法院不予采信。但老二又主张基于对《遗产分配情况》所涉财产均系王某遗产的错误认识,构成重大误解因而签署《遗产分配情况》,故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对此,原审法院注意到《遗产分配情况》第一、二、三、四条所涉继承的房产及资金均非王某遗产,仅五、六两条属于被继承人遗产,《遗产分配情况》事实上是对王某生前赠与子女的财产与其遗产的共同处理,而非仅就遗产的处分,此外《遗产分配情况》名称虽是“遗产分配",而且其中的内容除第五条之外亦均表述为"继承",形式表现为继承,但所涉内容仅部分为遗产,两者明显相悖,因此老二主张其因主观错误认为《遗产分配情况》系对遗产的处理,构成重大误解,应属合理,故对于老二主张撤销《遗产分配情况》,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本案系争房屋,系王某于1996年购买,而王某妻子龚某于1991年报死亡,故应属王某个人财产。老二主张依法继承被继承人王某所有的系争房屋1/4的产权份额,庭审中,老三亦表示不同意对系争房屋进行评估折价处理,因此,原审法院认定系争房屋由被继承人王某子女老二及老大、老三、老四依法继承,各享有四分之一的产权份额。老四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视为放弃应诉抗辩的权利,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一审判决】

原审法院审理后于2016年12月4日作出判决:一、撤销2016年3月15日老二与老大、老三、老四签订的《遗产分配情况》;二、北京市海淀某处房屋由老二及老大、老三、老四各按四分之一按份共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600元,减半收取计6300元,由老二及老大、老三、老四各负担1575元。

【二审结果】

原审判决后,老大等人不服,上诉于本院,诉称,《遗产分配情况》的前四条是各位当事人对家庭财产现状的描述,也是后两条遗产处理意见的缘由和基础。该协议签订后,各方当事人于2016年3月20日一同前往银行办理了分割转账业务,履行了协议的第六条。故要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按《遗产分配情况》履行。

上诉人老二辩称,《遗产分配情况》中的前四条并非被继承人的遗产,列明该些条款是老大等人误导老二。原审法院判决正确,故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向本院表示,其所主张的是由老三、老四享有本案系争房屋的所有权,老三儿子有权予以居住。

在本院审理期间,老三之子向本院表示其对本案系争房屋不主张产权,只享有该房屋的使用权。

老大、老三、老四向本院表示,本案系争房屋应由老三、老四按份共有,每人各占房屋50%的产权。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遗产分配情况》签订后,各方当事人将被继承人遗产的92万元现金根据上述签订的内容分割完毕。各方签订了《遗产现金收支明细清单》,其中,列明老二借款12万元,老二在该清单上签收,并列明其领款30万元(其中借款扣12万元,现金18600元,划账161400元)。

【最终判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法院一审民事判决;

二、驳回老二的原审诉讼请求;

三、北京市海淀某处房屋由老三、老四按份共有,每人各占50%份额。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600元,减半收取计6300元,由老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600元,由老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律师介绍】

闫小芹律师

●北京大学法学学士

●资深企业法律顾问

●诉讼部副主任律师

●资深民商事诉讼律师

擅长领域:

闫小芹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诉讼部副主任律师、资深企业法律顾问、资深民商事诉讼律师。在多年的法律服务工作中,已具有自己独特的办案风格。其工作态度认真、做事严谨、善于沟通,尤为擅长解决: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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