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所有权交换的契税计税依据,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对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所有权交换及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相互交换的差额明显不合理且无正当理由,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的计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契税收取计算如下:
1.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2.个人购买首套普通住宅契税减半征收。
4.对商业用房,别墅和单价超过9324元/平米的房子收3%。
二、契税计税依据
1.契税按成交价格计算
成交价格经双方敲定,形成合同,税务机关以此为据,直接计税。这种定价方式,主要适用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
2.契税根据市场价格计算
3.契税依据土地、房屋交换差价定税
倘若A房价格30万元,B房价格40万元,A、B两房交换,契税的计算,自然是两房差额,即10万元。等额交换时,差额为零,意味着,交换双方均免缴契税。
4.契税按照土地收益定价
这种情形不常遇到。假设,国家以划拨方式,把甲单位土地使用权给了乙单位,3年后,经许可,乙单位把该土地转让。那么,乙就要补交契税,纳税依据就是土地收益,即乙单位出让土地使用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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