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部分地方税收政策口径汇总

1、职工因请病假而被单位扣掉的部分工资在计算个税时是否并入工资中?

问:职工因请病假而被单位扣掉的部分工资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是否并入工资中?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9号)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企业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企业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7〕14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外籍个人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单位为个人报销的公务用车费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单位为个人报销的公务用车费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各种形式的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1、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公车改革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07〕69号)规定:

三、个人从本单位取得的符合前两项规定条件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补贴收入(简称补贴收入),公务费用扣除标准为:长春、吉林市暂定每人每月2500元、其他市(州)暂定2000元、县(市)暂定1500元。补贴收入低于上述扣除标准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超过扣除标准的,就超出部分并入当月工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集团性企业总机构与分支机构的坐落地不在省内同一城市,其总部享受车改补贴的人员确实经常到省内所属分支机构办理经营管理业务,且总部车改方案已明确在省内发生的公务用车费用由个人承担的,可适当提高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所属分支机构在省内跨市州的,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暂定每人每月3000元。补贴收入低于上述扣除标准的,在计征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超过扣除标准的,就超出部分并入当月工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

4、个人按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采暖费补贴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问:个人按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采暖费补贴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2006年吉林省五厅三局一会印发的《吉林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补贴发放方案》(吉建办〔2006〕65号)第七条规定,职工按标准取得的采暖费补贴,依据有关规定不计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免征个人所得税。

就长春市而言,涉及采暖费补助标准的文件主要有两个,一个是五厅三局一会印发的《吉林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补贴发放方案》(吉建办〔2006〕65号),另一个是《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职工采暖费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长府发〔2006〕26号)。这两个文件关于不同级别人员的住房标准有差别,具体执行时按下列原则把握: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及企业执行长府发〔1999〕86号文件标准,中省直在长行政、事业单位及企业执行吉建办〔2006〕65号文件标准。

(一)吉建办〔2006〕65号采暖费补贴发放的计算方法和标准

1.采暖费补贴发放的计算方法

〔住房面积标准(平方米)×热价标准(元)/平方米×补贴系数〕÷12=月补贴额(元)

热价标准按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价格标准执行。

补贴系数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职工收入水平、采暖期限、企业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离休职工补贴系数应高于在职和退休职工。

2.采暖费补贴发放对象的住房面积标准按当地房改文件中规定的标准执行,也可参照吉林省省直机关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细则的通知》(吉直房改字〔2000〕2号)的规定划定:

党政机关公务员、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人员住宅面积(建筑面积)标准:正厅级150平方米、副厅级140平方米、二级局副职120平方米、处级(含副处级)110平方米,科级(含一般职工)80平方米。

各类人员按其技术职称,与行政人员职级相对应,正高、副高、中初级职称人员分别比照副厅、处级、科级住房标准。

企业可参照党政机关住房面积标准,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经职代会讨论后,确定各类人员住房面积标准。

(二)长府发〔2006〕26号采暖费补贴发放的计算方法和标准

1.采暖费补贴标准,机关、事业单位按《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城镇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细则的通知》(长府发〔1999〕86号)规定的各职级、各类人员住房面积暂控标准相应采暖费金额的75%计发。计算公式为:

职工年采暖费补贴额(元)=供热价格(元/平方米)×职工住房面积暂控标准(平方米)×75%

2.《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城镇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细则的通知》(长府发〔1999〕86号)规定的住房标准:

职工住房面积暂控标准为:副市级160平方米,局级130平方米,县处级100平方米,科级70平方米,科员及一般职工60平方米。

各类人员的技术职称,与行政人员职级相对应,正高、副高、中级、初级职称人员分别对应局级、县处级、科级、一般工作人员。

职工住房面积暂控标准,按建筑面积计算。

5、单位节日发的人人都有份的福利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单位节日发的人人都有份的福利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都有份的补贴、补助;

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6、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的一般纳税人,能否享受附加税费的减免?

问:企业是一般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能否享受附加税费的减免?

答:可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7、以租代售的房地产转让行为什么时候缴纳契税?

问:以租代售的房地产转让行为什么时候缴纳契税?

答:以租代售就是房地产开发商将空置的商品房进行出租,并与租房者签订一个合同,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购买所租的商品房,开发商即以租房时的价格卖给租房者,而租房者在租房期内所交的租金,可以抵冲部分购房款,待租房者付清所有房款后,便获得该商品房的全部产权;如果租房者在合同期限内不购房,先期交纳的租金应视为开发商收取的房租。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条例所称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凭证。

8、居民房屋被拆迁,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应如何缴纳契税?

问:居民房屋被拆迁而取得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两套房屋,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应如何缴纳契税?

答:《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吉地税发〔2014〕10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的,凡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且所购房屋为普通住房的,按照免征一处普通住房或免征未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孰优原则征免契税。

9、居民房屋被拆迁,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后而承受两套普通住房应如何缴纳契税?

问:居民房屋被拆迁,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后而承受两套普通住房应如何缴纳契税?

答:《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吉地税发〔2014〕10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凡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且所调换房屋为普通住房的,按照免征一处普通住房或免征未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部分孰优原则征免契税。

10、纳税人不能取得发票的,什么情形下可到税务机关办理契税申报?

问:纳税人不能取得发票的,什么情形下可到税务机关办理契税申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规定:

二、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人在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时,由于销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等原因,致使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税务机关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应予受理。

三、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1、城镇居民房屋被拆迁,重新购置房屋或产权调换涉及契税的政策规定有哪些?

问:城镇居民房屋被拆迁,重新购置房屋或产权调换涉及契税的政策规定有哪些?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第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收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12〕24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因拆迁住房和非住房而重新承受住房的,对其重新购置住房价款不超过拆迁补偿款的部分,或取得拆迁补偿住房且不需要缴纳差价款的,免征契税;重新购置住房价款超过拆迁补偿款,或为取得拆迁补偿住房而缴纳差价款的,对其超过部分或缴纳的差价款依照对应的税率征收契税。对符合棚户区改造的拆迁户,按现行棚户区改造有关契税优惠政策执行。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吉地税发〔2014〕10号)第二条规定:

(1)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的,凡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且所购房屋为普通住房的,按照免征一处普通住房或免征未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孰优原则征免契税。

(2)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凡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且所调换房屋为普通住房的,按照免征一处普通住房或免征未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部分孰优原则征免契税。

12、房地产企业的人防工程做车位,合同是70年的租赁,也不能办理产权证,该类业务算销售不动产,还是租赁?

答:按总局视频会议政策解答第8点,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如果购买方取得了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分配等权力,仍应按照出售不动产处理。

13、以前年度的不动产分期抵扣,2019年3月在增值税表五中还有待抵扣,在2019年4月将表五中的金额转入进项,这部分待抵扣可否加计10%?2019年4月收到2019年3月开具的专用发票,4月发票将该发票认证,这张发票的进项税可否加计10%?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取得不动产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对于该部分进项税额,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可在转入抵扣的当期,计算加计抵减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第九条规定,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14、公司为员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由员工自己支付给保险公司,在保险公司取得个人抬头的发票,公司是否可以使用此发票计入当期账务?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5、个体户有营业执照需要纳税吗?我办理营业执照已经快一年,不知道需不需要交税,如果罚款是多少呢?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因您从事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负有纳税义务,如果按税法规定需要缴税,则应当按期申报缴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6、股份制公司由于棚户区改造,得到了政府拆迁补偿款,在缴纳完企业所得税后,这笔补偿款要不要在企业注销前进行清算,股东缴纳个人所得税呢?(该公司属于小微企业)

答:关于企业所得税请参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文件。

关于个人所得税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第一条。

答:《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吉林市江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拒开发票的理由不成立。

延伸问答:我公司现有一次临时性业务需要开具发票,但是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没有该范围,在不变更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可以办理吗?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增值税发票开具使用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

18、一般纳税人是否享受收入10万以下免征教育费附加,如果享受,政策依据是哪个?

答: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提示:上述文件中享受优惠政策的主体是“缴纳义务人”,并没有强调是否为小规模纳税人或一般纳税人。

19、麻烦问一下,房地产开发公司土地增值税按什么税率预征?谢谢

答:《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政策的通知》(吉地税函〔2016〕60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1.5%,销售超出普通标准住宅条件的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销售写字楼、商业用房等其他类型房产预征率为2.5%,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20、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期车库、网点预交土地增值税税率问题

答:《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政策的通知》(吉地税函〔2016〕60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1.5%,销售超出普通标准住宅条件的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销售写字楼、商业用房等其他类型房产预征率为2.5%,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2023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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