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受益人的案例讨论,很多时候会呈现正反双方截然不同的观点。其实,这不怪咱们,毕竟把法律专家、保险专业人员拉到一起,也会出现此种情形。
有些小伙伴可能不信。那今天小核保员就结合《保险法》及其司法解释,回顾一下既往不同观点之间的争端。
1、受益人指定为“法定”、“法定继承人”
小核保员2006年加入保险行业,当时公司的规则是,受益人必须指定,必须包含身份信息、与被保险人关系、受益顺序、受益份额,同一受益顺序份额之和必须为100%。若填写为“法定”、“法定继承人”则视为未指定。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为“法定”的,视为未指定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的,以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继承人为受益人。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备注,现已修订为: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你就说是不是存在正反不同的观点?
2、受益人指定为我的妻子
将受益人仅按照关系指定,如妻子、丈夫、儿子等,后期可能会发生变化,比如妻子A变成了B,1个儿子变成了2个儿子。此时就存在是以投保时的关系确定受益人还是以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关系确定受益人。
小核保员开始接触到的知识和自己的观点是: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为准,此时妻子是谁谁就是受益人、儿子有几个这几个就是受益人。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仅为身份关系的,应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时,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时,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
你就说服不服吧,本来就是过去和现在的PK,最后还增加了一个投保人/被保险人关系的判断,好复杂呀!
3、指定明确妻子小美,也能没?
受益人仅指定关系,虽然投保时的妻子是明确的,但没有指名道姓,所以以后真出险了还可以说妻子是谁不一定。
那如果指定的受益人包含姓名、关系,也就是说指名道姓锁定了这个人。那不管发生了什么,一般人会认为人没变呀,那还是应该这个人为受益人。小核保员就是一般人,进入保险业一直持有此观点。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应依照约定的姓名确定受益人。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约定的受益人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直接颠覆!你就说是不是观点完全相反!
4、缓缓神,讨论一道题目
征求意见稿关于受益人的三条规定,正式发文时几乎完全颠覆,这中间到底了发生了什么?
记得《保险法》司法解释三刚发布时,小核保员一边学习一边叹气一边捶自己的脑袋,目的就是打破之前的认知,用新的知识填充。
缓缓神,我们一起来看一道有关受益人的案例吧……
张A本人投保定期寿险50万,受益人指定为父亲张B50%,妻子李A50%。其后张A与李A离婚,后张A身故。保险金如何分配?
结合保险法及司法解释,没有争议的观点:1、父亲至少获得其应得的50%;2、妻子李A因关系发生变化,其50%为未指定。
那接下来,50%的份额该如何处理呢?
观点1:既然50%份额未指定,其应为张A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分配。由其父亲、母亲、子女均分。和李A无关。
观点2:50%的份额未指定,其原因是因法律的规定才导致李A丧失了此受益权,那按照保险法司法解释,此时,应该由其他受益人获得其份额,也就是张B获得,最终100%由张B获得。
法律依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指定数人为受益人,部分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死亡、放弃受益权或者依法丧失受益权的,该受益人应得的受益份额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处理;保险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该受益人应得的受益份额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未约定受益顺序及受益份额的,由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二)未约定受益顺序但约定受益份额的,由其他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三)约定受益顺序但未约定受益份额的,由同顺序的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同一顺序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由后一顺序的受益人平均享有;(四)约定受益顺序及受益份额的,由同顺序的其他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同一顺序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由后一顺序的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
持观点1者对此提出反对,此处的依法丧失受益权,是指《保险法》中的: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很显然,此案例中李A并不属于此列,因此相应50%的份额应该为遗产。
对此,你持何种观点呢,欢迎投票并留言讨论。
2023年6月30日山东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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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益人的那些事,小核保员此前曾录制一线上课,欢迎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