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最新购房政策:外地户口可在上海买房,无需社保或纳税证明
据澎湃新闻报道,今日,上海市政府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通知》指出,上海将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包括继续严格执行住房限购、限售、限价等调控措施,进一步加强对购房资格、增值税征免年限、住房贷款等政策的执行力度。上海市政府表示,为贯彻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和“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满足居民家庭基本居住需求,现就进一步完善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继续严格执行住房限购、限贷等调控政策;2.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购房的,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购买的商品住房位于本市限购区域的,需在本市已有1套住房;(2)购买的商品住房位于本市限购区域的,须在购房前5年内在上海市累计缴纳3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
1.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限购范围内限购2套住房。
2.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限购范围内购买首套住房时,应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3年内在上海市累计缴纳2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3.本市户籍成年单身(含离异)人士在本市限购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应符合拥有住房相应的购房套数规定。4.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限购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应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3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2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5.对在本市已拥有1套及以上商品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7.进一步加强商品住房交易价格指导,对全市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严格实行价格备案制度,价格备案后,不得高于或低于项目预售许可(现售备案)时的价格;对已办理《上海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重新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在不涨或少涨的前提下减少交易价款。
3.对无法提供购房之日起前3年内在上海市累计缴纳3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上海市向其售房。
补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不得作为购房有效凭证。6.上海进一步完善新建商品住房预售价格备案制度,加强价格监管,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坚决遏制不合理涨价。强化商品住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管理,对不符合合同备案条件的商品房销售行为加强核查处置。7.对新取得预(现)售许可的项目,开发企业应自取得预(现)售许可之日起3个月内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申报网签备案。
5.对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4年的存量住房(含已出售和拟出售),可以转让给具有购房资格的家庭或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
6.本市居民家庭在购房之日前3年内已转让或出售的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可继续按照原交易价格缴纳契税。其中,在本市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居民家庭、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居民家庭,或无法提供1年以上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居民家庭,不得再以“外埠购房人”身份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7.个人转让个人所得税依法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由购买方在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之日起3年内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个人转让房屋所得个人所得税依法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满5年后方可转让。8.商品住房实际成交价格低于经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最高地价款的,以最高地价款为基数,按规定下浮幅度确定竞买保证金;商品住房实际成交价格高于最高地价款的,以最高地价款为基数,按规定下浮幅度确定竞买保证金。商品住房实际成交价格低于最高地价款的,其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9.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商品住房,自取得不动产权利证书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商品住房,自取得不动产权利证书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10.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6.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合理引导住房需求。
7.加强二手住房交易信息公开,促进二手住房合理交易价格形成。
8.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个人住房贷款审查,防范消费贷款、经营性贷款等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
9.本市居民购买普通住宅,在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满5年后方可转让或继承。
10.本市户籍成年单身人士(含离异)在本市限购1套住房。在本市已有1套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再次购买住房时,须在购房之日前5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4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11.成年单身人士(含离异)在本市限购1套住房,购房之日前5年内已有2套或2套以上住房、不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3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购买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13.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0.完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交易计税参考价格发布机制。
1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综合考虑房屋套数、人均面积、家庭结构等因素,合理确定本市限购区域范围。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得列入本市住房限购范围。12.经本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家庭在购房时按照《关于本市高层次人才购买商品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规字〔2018〕10号)执行。14.加强对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的监管,强化涉房业务管理,严禁以“理财”“资管计划”等形式违规资金进入房地产市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从严惩处。15.强化房地产市场信息公开,严格落实商品住房预售许可和网签制度,对不符合预售条件提前申报预售的项目,不得发放预售许可证;对不接受价格指导的项目,不得发放网签备案证书。
11.各区政府要根据区域内商品住房成交均价、户型面积等情况,合理确定区域新建商品住房最低指导价格。
13.本市各房地产经纪机构要严格执行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严禁以各种方式炒买炒卖房地产。
14.加强舆论引导和政策解读工作,充分发挥主流媒体作用,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市场预期。
市住建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和上海银监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强联动,落实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各项工作。上海市政府表示,下一步将持续推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有序运行。市政府将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完善政策工具箱,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有序运行。此外,本次发布的《通知》还提到了对落户本市未满5年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资格审核中增加社保缴纳年限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