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发改委、省司法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公证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通知》修改完善了《海南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和《海南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自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该通知进一步巩固深化全省公证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活动成果,减轻企业和群众公证费用负担。
首先,政府指导价的公证收费项目从原有37大项变更为16大项,同时引入公证机构与当事人协商的收费方式。其次,对涉及民生类的公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进行了下调。如:证明房产继承、赠予、接受遗赠类的公证,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部分按标的额收费上限为0.5%;1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部分按标的额的0.35%,以此随着标的额的增加而收费百分比递减,而且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较以前的收费标准,下调幅度近50%,同时规定单套房产办理公证事项收费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万元,有效解决高房价地区群众公证费用过高问题。此外,针对原有部分收费项目需求逐步减少和部分收费项目存在的重复收费的情况,基于民生考虑,对这类收费项目予以取消。
海南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证服务收费行为,保障申请办理公证事项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和公证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内公证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为申请人提供公证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公证服务收费实行分类管理,按不同项目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证服务项目实行目录化管理。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公证服务项目目录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公证服务市场发展情况等综合因素制定,动态调整。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公证服务项目目录以外的公证服务以及公证机构为申请人提供公证服务的过程中发生公证业务以外的其他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第四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公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按照有利于公证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和调整,实行上限管理。
第五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公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由公证机构与申请人协商形成。
第六条公证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七条公证机构收取的公证服务收费以及其他服务收费应当出具合法票据。不能提供合法票据的,申请人可以拒绝支付。
第八条公证机构向申请人收取公证服务费,可在受理公证事项时预收,也可以与申请人约定在承办公证事项期间分期收取。
公证员或其他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收费。
第九条已经受理的公证事项,因公证机构的责任不能出具公证书或者撤销公证书的,收取的公证服务费应当全部退还申请人;因公证机构和申请人双方责任而撤销公证书的,应当按照责任的大小退还部分费用;因申请人主动要求撤回的,公证机构可以按规定收取手续费;因申请人提供伪证及举证不实而不能出具公证书的,收取的公证服务费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证收费的监督检查,引导公证机构自觉规范自身收费行为,严格执行本省公证服务收费政策。
第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公证机构或者公证员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或司法行政机关举报、投诉。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司法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