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继承,就是要先办理继承权公证,再办理继承过户。2016年7月5日,司法部发布关于废止《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废止了继承房产变更登记必须进行继承公证的要求,但继承人仍可以选择到公证处进行公证继承,再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房屋的转移登记。
1.程序:在公证处办理继承手续后,持继承公证书、身份证明文件、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到不动产登记综合受理窗口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准备好上述资料,在所有继承人对继承份额没有异议的情况下,公证处可以出具《继承权公证书》,继承人便可以持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和《继承权公证书》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继承过户手续。
诉讼继承
1.前往法院办理继承诉讼后,持法院生效的继承法律文书、身份证明文件、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到不动产登记综合受理窗口申请办理转移登记。诉讼继承涉及法院管辖问题,如果继承纠纷涉及的是房屋等不动产,只能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提起继承的诉讼。
继承纠纷案由确定。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如果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签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照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遗赠扶养协议处理。因此,在继承案件中,法院应查明是否存在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确定继承纠纷的案由。
遗产的分割。继承案件审理中,法官会确定遗产的范围、价值、种类和存在形式,明确遗产是否具备分割条件及分割方式。
遗产中,一般房产系价值较大的财产,继承案件中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对房产的处理上。继承案件中的房产处理与离婚案件处理的方式比较接近,夫妻之间如果没有特殊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房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分割遗产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房产的一半分割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当继承人对遗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可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对待:各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统一约定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其他方相应的补偿;各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非公证继承
1.其他非公证继承的方式,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进行审核,实质上类似于公证处做继承权公证的那套实质审查,所需的资料基本相同,其审查标准也基本一致,其他非公证继承只是省去到公证处做继承权公证的程序和费用。
2.备齐各项证明材料之后,所有继承人当场确定继承房产的份额,并签订关于不动产的分配协议,不动产登记中心就可以进行继承房产的登记过户。
(3)死亡证明:由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注明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