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张某系夫妻,育有两女刘某1、刘某2,两子刘某3、刘某4。刘某于2020年6月4日去世,张某于2022年1月2日去世。二人父母均先于二人去世。(本文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2018年北京市丰台区某22号拆迁,刘某、张某夫妇共安置三套房屋,即107、270、302号三套房屋。2019年6月18日,刘某1、刘某2、刘某3、刘某4四人签订《协议书》,载明涉案三套房屋,经四子女共同协商,在二位老人百年之后,进行如下分配:
在大家都尽赡养义务的前提下,107号房屋归长子刘某3所有,270号房屋归次子刘某4所有,302号房屋归长女刘某1、次女刘某2共同共有,如有人未尽赡养义务,则其他人有权平均分配其份额。四子女均在落款处签名捺印。
之后刘某、张某夫妇相继去世,现107号房屋、270号房屋,登记在刘某名下,302号房屋尚未办理产权证。各继承人就遗产继承问题无法协商一致,故刘某1委托恒略律所律师提起本案诉讼,希望按照协议内容进行分配。
被告辩称:
刘某2辩称:同意按照各方协议书约定继承房屋。
刘某3辩称:认可协议书真实性,同意107号房屋由自己继承,270号房屋由刘某3继承,但302号房屋刘某1的份额,因其对父母不管不顾,应少分或者不分,由其他三个子女分配。
并提交手写养老记录一组,载明各子女探望、照顾父母情况,刘某1一开始一个月探望一次,后来几个月探望一次;母亲张某生前日常生活视频、街道办颁发的孝心奖状,证明刘某3尽到更多赡养义务。
刘某4未出庭答辩。
恒略律师指出:
协议书上书写了“每周探望一次”属实,但并未约定履行赡养义务的标准是“每周探望一次”若未完成即不能按协议书分配遗产;
四名子女均尽了赡养义务,父母考虑子女情况,已经对两个儿子予以照顾,各分得一套房屋,两个女儿共有一套房屋,且房屋2018年交付后,两个儿子已居住使用多年,享受了房屋的利益,父母去世后,302号房屋由刘某4出租收益,两个女儿没有享受到房屋的任何利益,刘某3主仍主张多分遗产没有依据。
判决结果
1.刘某名下107号房屋由刘某3继承,刘某1、刘某2、刘某4于七日内配合刘某3过户;
2.刘某名下270号房屋由刘某4继承,刘某1、刘某2、刘某3于七日内日配合刘某4过户;
3.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302号房屋由刘某1、刘某2各继承50%份额,刘某3、刘某4于七日内配合刘某1、刘某2过户登记份额。
4.刘某、张某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均由刘某3继承,刘某3于七日内向刘某1、刘某2、刘某4个支付10453.8元;
5.刘某、张某去世后发放的丧葬费共计142417元归刘某3、刘某4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