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财政部网站6月25日消息,财政部、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其中值得注意的是,明确了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等直系亲属,以及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者、法定继承人等情况,不对当事双方征收个人所得税。
"房产继承不用缴纳个税啦!"……消息一出,就开始迅速在网络上传播起来。但实际上,直系亲属之间的房产赠与免征个人所得税并非新的政策。
我们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上找到了一条在2009年5月25日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从通知内容上可以看出,当时就已经明确了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直系亲属,以及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者、法定继承人等情况,不对当事双方征收个人所得税。
那么,财政部网站25日发布的《公告》中为何重申了这一政策?
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改前,原税法中11项应税所得的最后一项为"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以下简称"其他所得"),根据这一条款,财政部、税务总局陆续发文明确了十项按照"其他所得"征税的政策。
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取消了"其他所得"项目,按照原税法"其他所得"征税的项目调整为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税,偶然所得适用税率为20%,与原"其他所得"税率相同,纳税人的税负保持不变。
所以,就会发出这个新公告来调整征税项目,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并符合上述三种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更直白的说,与之前的政策相比,只是征税的项目变了,从“其他所得”变成了“偶然所得”,征税原则和税率没有任何变化。因此,没有必要进行过度解读和炒作。
既然今天聊到了这个话题,我们不妨多说几句。
虽然房产继承与无偿赠与不对当事双方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有些税费还是要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