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司法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党群工作部:
为全面推进“放管服”改革,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机制,加快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不断提高公证服务的可及性、便利性,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公证费用负担,保障公证当事人和公证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证行业高质量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1〕108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围绕贯彻落实国家《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我省公证服务价格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到2022年,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更加合理,偏高的价格标准明显降低;到2025年底,科学高效、规范透明的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进一步健全,人民群众对公证服务价格的满意度显著提升。
二、进一步明确政府定价范围
三、不断改进政府定价方式
对实行政府管理价格的项目,统筹考虑公证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赔付风险及当地群众可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价格标准。按照国家《指导意见》,对房产类继承、赠与、接受遗赠公证以及证明财产合同(协议)公证定价方式及服务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房产类继承、赠与、接受遗赠公证
公证办理可以按照房产面积计价或者按照房产标的金额分段计价并按照较低的标准收费,单套居民房产的继承、赠与、接受遗赠公证服务收费最高不超过1万元。单套房产价值1000万元以上的,考虑公证赔付风险,在收取1万元公证服务收费基础上,按照房产价值1000万元以上部分加收1‰公证服务费。
按照房产面积计价的收费标准为:
房产面积100平方米及以下的,按每平方米60元收取;
房产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按每平方米50元收取。
按照房产标的金额分段累计计价的收费标准为:
50万元(含)及以下部分,按不超过0.5%收取,不足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部分,按不超过0.4%收取;
10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含)部分,按不超过0.3%收取;
200万元以上部分,按不超过0.2%收取。
(二)证明财产合同(协议)公证
国家《指导意见》明确:鼓励各地实行最高上限价格管理,由公证机构在不超过政府规定最高上限价格的范围内确定具体价格水平;按标的金额比例计价的,应当合理设立阶梯递减费率,并同时限定最高费用总额。
2019年,我省下调了证明财产合同(协议)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本次不再进行调整,只是限定了收费上限。
按财产合同(协议)标的额分段累计收费标准为:
500万元(含)及以下部分,按0.21%收取,不足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部分,按不超过0.14%收取;
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含)部分,按不超过0.1%收取;
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部分,按不超过0.04%收取;
1亿元以上的部分协商收费,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着力健全价格调整制度
制定和调整公证服务价格,要严格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7号)有关规定,依法履行成本监审或调查、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等程序。健全公证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通过自评估、聘请第三方机构评估等方式,对公证服务价格政策、价格水平进行跟踪调查和定期评估,及时优化完善价格政策,定期评估周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
五、切实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
六、健全完善价格减免政策
七、搞好综合配套施策
在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的同时,加快培育良好的市场环境,鼓励公证机构与公证机构之间、公证机构与提供同类服务的市场主体之间公平有序竞争,通过竞争促进公证机构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推动公证机构与司法行政、民政、公安、税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鼓励公证机构开发电子公证平台,探索电子公证、网络公证,推进“一网通办”,降低服务成本。公证机构要进一步健全财务管理等制度,强化内部管理,压减不合理支出,降低运营成本。对公证机构特别是自收自支的公证机构所承担的法律援助、公益法律服务等工作,推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适当补偿,减轻公证机构运营成本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