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叔叔与王阿姨曾为夫妻关系,两人生育有一子小刘,王阿姨于2010年3月去世。2012年5月,刘叔叔与赵阿姨再婚。2012年6月,刘叔叔、小刘与赵阿姨签署《财产处理协议》,载明:某房产是刘叔叔婚前的个人财产,鉴于儿子小刘已经成人工作,为再婚后减少矛盾,家人和睦相处,三人协商同意,如果刘叔叔不幸去世,此房的房产所有权由儿子小刘全部继承,但可由妻子赵阿姨本人居住使用,直到赵阿姨去世为止,妻子赵阿姨不对此房享有居住权以外的其他任何权利,若妻子赵阿姨改嫁或出租此房,便自动失去此房居住权。2020年12月,刘叔叔在公证处公证遗嘱一份,载明:其名下房产归独生子小刘个人所有,但由再婚妻子赵阿姨本人居住使用,直到赵阿姨去世;如妻子赵阿姨改嫁,便自动失去此房居住权。刘叔叔于2023年11月去世。小刘作为原告,将赵阿姨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归小刘所有、赵阿姨配合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并要求赵阿姨搬离房屋。赵阿姨表示,同意房子归小刘所有,但小刘要配合办理居住权登记。
裁判结果
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根据刘叔叔公证的《遗嘱》内容,能够证明小刘以遗嘱继承的方式取得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其主张赵阿姨配合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应予以支持。但同时根据《财产协议》《遗嘱》内容,也可以证明刘叔叔在生前已在案涉房屋为赵阿姨设立了居住权,小刘对此情况也是知情且同意的,现赵阿姨主张自己享有居住权,并要求小刘为其办理房屋居住权登记手续,亦应予以支持。
法官提示
居住权为《民法典》确立的新制度,是自然人依据合同或者遗嘱而取得的,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为前提,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居住权是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为前提而设立,因此,居住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不能享有居住权。居住权的设立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居住权,既可以满足父母将自己名下房屋所有权转移给子女的意愿,又能避免父母在失去房屋所有权后,被赶出房屋造成居无定所的局面,实现了老有所依、住有所居的目的。此外,在购买房屋时,买受人也要至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该房屋是否登记有居住权,以防出现“房子归你,但你住不了”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