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房产登记

1897年德国侵占青岛后,成立了土地测量局和土地登记局,对租借地进行土地测量造册,至1900年基本登记完毕,并按照土地产权的三种不同性质分类建册。一是民有地,即租借地内尚未由当局收购的私有土地;二是公有地,即当局收购用于建设或放租的土地;三是私有地,即当局收购土地后复又卖给私人的土地。这些地册即土地台账。凡涉及土地买卖、地上物随之移转等情况都要按规定登记造册。随着市区的开拓发展,建筑物增多,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通称为不动产并进行综合登记。产权管理以土地为主,只对不动产移转活动进行登记。在涉及不动产移转缴纳有关手续费及登记费用时,房地产统一计收。日本第一次侵占时期和北洋政府统治时期,制定了不同的收取费用标准。

南京国民政府第一次统治时期,不动产移转办法与前时期规定相同,但为了加强管理,于1930年5月颁布了《不动产移转证明许可规则》,规定凡申请移转者,必须填写不动产移转证明书,经主管机构审查复核后登记发讧。在申请不动产状况登记栏内分格注明:一、不动产所在地的坐落、路名、土地号及门牌号;二、四面地界(四至);三、土地种类面积,即要注明公有地或私有地,水田、宅基、山地、坟地、园林地、荒地以及地面亩数、面积等;四、房屋种类及间数,即应载明瓦房、灰房、土房、铺面房、洋式楼房及间数,如不能计算间数时,应载明建筑物所占之整数;五、如为分割合并之证明时,要将分割合并前后状况写明,另外在证明文件栏目中要将附呈的证明文件分别填好,如新旧契纸凭照、有关证明或登记文件、证书、保证书以及不动产图纸。

青岛市不动产移转登记费用表

表5(1897~1929年)

年别

费别

1897~1914

1914~1922

1922~1929

买卖过户费

手续费1元

手续费1元(1920年10月起按价格的5‰)

按价格的15‰

典当过户费

按价格的5‰

无偿赠与过户费

按价格的10‰

按价格的20‰

分割过户费

按价格的2‰

青岛市财政局管理全市不动产权利移转或变更的证明许可及收费手续。并规定:无偿赠与收取价格的30‰,买卖过户收15‰,典当过户收5‰,继承过户收10‰,拆产过户收3‰,分割过户收2‰,各项费用均由取得产权权利人缴纳。不动产权利移转申请书表格由市财政局印发正本存案,副本发给当事人。登记册的编造保管及不动产契纸(申请书)均由财政局第三科登记股负责。有关土地领租凭照、查验换发契券证书以及土地移转凭照存根均由登记辖登记造册保管。1930年,市政府还编造预算,组织人员购置仪器,划分全市为六区:市区、四沧区、李村区、崂东区、阴岛区、海西区,分期进行土地测量。1931年6月至1933年底,市区全部测量完毕。

青岛市土地面积区分统计表

表6(1934年4月)单位:亩

公用地

民用地

私有地

土地类别

面积

中央机关及地方公用

8803.879

上等农田地

16889.303

市民建筑地

1245.075

租出建筑地

14455.514

中等农田地

241088.354

西人建筑地

383.919

其他租出地

28837.077

下等农田地

37013.199

西人慈善团体用地

227.459

全市道路用地

10670.553

山坡河滩荒草地

32710.324

日人建筑地

557.056

山林地

42398.534

荒地

689027.877

-

小计

105165.557

1016729.057

2413.509

总计

1124308.123(含鲁案保留地557.056)

1936年3月,进行全市区土地登记。6月,由市政府颁布了《青岛市土地登记细则》及《发行官契纸细则》,关于土地权利的取得、设定、移转、变更、消灭等登记均按法定程序办理。登记顺序是:先从市区开始,将市区划分19个区,依次分区办理,分别通知各业户,于限定时限到财政局第三科登记股申请登记。在登记以前,各业户持财政局发的土地及定着物的图纸或法院登记证明书,按土地登记细则规定检送证件,换领土地权利书状。公私土地及地上物的登记计分为四种:一、第一次所有权登记;二、所有权移转登记;三、所有权以外权利登记;包括:(一)地上权登记(租用他人土地取得地上权者);(二)永佃权登记(租用他人土地垦种畜牧者);(三)地役权登记(以他人土地供自己便利者,如水道通路等);(四)典权登记(支付典价占用他人土地或定着物,有赎回期限之约定者);(五)抵押登记(凡以土地或定着物之所有权为抵押设定者);四、附记登记(包括更名登记和住所变更登记)。

《土地登记细则》规定,凡建筑改良物竣工后限20日内向财政申请所有权登记。凡为第一次申请土地所有权(包括地上物)登记者,要经财政局审查后写出审查报告,并依法公告(登报或贴告示),15天公告期满无异议之土地及地上定着物,当事人持原发收据向财政局换领土地权利书状。

换领土地权利书状必须提供:一、土地地照;二、许可建筑说明书、建筑概况及房图;三、工务局所发使用房屋执照;四、其他关于土地及建筑物的证书文件占凡不动产移转登记时,双方所定契约,一律用财政局统一发行的契纸(纳费)填写即官契。登记费按建筑原价的15‰收取;测绘费按15‰收取;执照工本费1元。根据土地登记计划,1936年6月至1937年7月,市内各区全部登记完竣,并拟于1937年7月起继续办理7~10区的登记,但因为抗日战争爆发中辍。

日本第二次侵占时期,曾于1939年成立土地测量队继续测量,但因故中辍。南京国民政府第二次统治时期,1946年即对市内四区进行了土地登记。1947年2月组织成立测量队继续按照战前测量土地的办法,对乡区土地进行测量。至1948年5月,市区户地测量共计图8134.9亩,摹绘地段图7509幅;乡区完成384694.4亩,公布图绘7820亩,1744亩。市区土地登记收件1931件,审查契据3387件,公告3449件,估价3966件,发证4095件。凡申请土地登记者均有户地图和换领证件手续。

青岛解放后,青岛市人民政府于1951年11月10日颁布了《青岛市市区房地产登记暂行办法》,共25条。先从市北区开始办理,限定一个月为申请登记期限,规走在此区域内的房地产权利人携带有关证件及产权八所在地兮安派出所户籍证明,到青岛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申请登记。登记种类有:一、设定所有权登记。设定土地所有权及地上建筑物所有权的登记者,都要由所有权人亲自申请登记。二、他项权利登记。设定典权、抵押权、地用权(建筑、通行)的登记者,由权利人会同义务人申请登记;三、转移登记。因买卖赠与、交换、分析、继承而转移房地产者,由当事八双方会同申请登记,但继承登记可由继承人取具证明(遗嘱、亲族、铺保、四邻证明)单独办理;四、变更登记。凡为增筑、改建、拆除、分割、合并等登记者,由所有权人亲自申请登记,但有会同关系人必要者,得个别指示办理;五、注销登记。因已登记的他项权利消灭而登记者,由原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人会同申请登记;六、正登记。所持房地产权证件与实际不符之登记者,由所有权人申请登记。七、遗失登记。遗失房地产所有证、公有土地租照、他项权利证、产权人共有证等全部或一部者,由产权人申请登记。

登记步骤是:业主持所有产权契证、名章和户口簿,按青岛市房地产管理局确定的登记区域和日期,到指定地点办理登记。如系代理人,应携带权利人委托书,必要时,得由代理人出具两家殷实铺保。经查阅地籍册(面积、四至、地形),填写申请书,审查确实后,除他项权利及注销登记外,均予登报一日,并在该区政府及青岛市房地产管理局门前揭示,经一月后,无人提出异议时,准予办理缴费(领证手续)。

1951年底,市北区房地产登记基本结束。1952年开始对市南、台东、台西区进行房地产登记,同年底结束后,进行四方、沧口两区的登记。至1953年秋,全市区的房地产登记工作全部结束。通过房地产登记,测绘了每户地段图,核实了各种有关文书,弄清了各类房地产权,建立了一套产权、产籍的基础档案资料,为房地产行政管理提供了依据。

此后,全市房地产的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私有房屋产权的变更和房屋的拆除、改建)扩建等多数没有变更登记。特别是1958年对全市出租私房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以后,产权变更和簦记换证工作均未有效展开;国家宣布城市土地国有化后,还有相当数量的、地证未收回作废。机关、部队、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自管的房产转移或变更基本未办理过监证手续。

1986年2月5日,遵照国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有关文件,在全国城镇范围内开展城镇房产产权登记。1987年8月25日,青岛市人民玫府批转《青岛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在全市城镇进行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报告》,并颁布《青岛市城镇房产登记暂行办法》,对市内五区、黄岛区以及市辖崂山、即墨、胶县、胶南、莱西、平度六个县城纂范围内的国家机关、部队(营房除外)、团体、学校、事业单位的自管房产,房管部门的直管房产、拨用房产、城镇居民的私有房产和乡(镇)办公、生产、文效卫生、服务事业的房产进行全面登记。

登记分为产权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和注注销登记四种:一、新建房屋,产权八须办产权登记,以前已登记发证者,此次要重新办理产权登记换发新证。二、因调拨、价拨、买卖、赠与、继承、分家析产、分家和产权交换而发生的房屋所有权的转移,产权人须办理转移登记。三、因翻建、改建、扩建或局部拆除而发生的房屋增减,产权八须办理变更登记。四、因拆除倒塌、焚毁等而消失的房屋,产权人须办理注销登记。

1987年下半年,成立了以青岛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市建设委员会主任为组长,由青岛市规划局、司法局、工商管理局、物价局、税务局和房产管理局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青岛市房产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指导、组织、协调、审批全市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工作。各区县(市)也相继成立了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设在各区县(市)房产部门)。由市房产管理局统一组织,集中培训了1000余名骨干,并结合青岛市具体情况编写了《城镇房产登记政策规定》、《房屋测绘和面积计算教材》下发给培训人员。登记发证办公室为交流信息,指导业务工作,共编印简报25期,各区县(市)自编6期。1987年10月,开始在全市进行私有房产登记发证试点工作,1989年3月,开始对单位自管房产和直管房产登记发证,先在台东、市北两区试点,4月在全市推开。5月13日,市房产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布署了青岛市城镇军队房产登记发证工作,抽调8名人员负责军队房产产权登记。青岛市房产登记发证办公室还制定了《青岛市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质量检查验收实施方案》,组织专人对单位自管房产、军队房产进行现场复丈检验,复丈率达30%以上,合格率达98%。

1987年10月~1990年,青岛市市内五区和市辖七县(市)、区基本完成了房产登记工作,质量检查验收合格率达99.99%。至1990年底,全市登记112873处,建筑面积为4401.02万平方米。其中,直管房产登记建筑面积801.73万平方米,单位自管房产2931.82万平方米,私有房产607.47万平方米。

全市发放房屋产权证102702件,总建筑面积3811.65万平方米,占应登记总面积的86.61%。其中,直管房产发证率达93.0%,单位自管房产发证率为83.5%,私有房产发证率为92.0%。市内五区累计收取登记费85.53万元,追补契税39.98万元。

通过房屋产权登记,全市共解决房产纠纷案件335起。其中,私有房产权纠纷案件175起,公有房产产权纠纷案件125起,直管房产应接管而未接管申案件35起。

第二节产籍

青岛建置初,属即墨仁化乡管辖,其厘定经界、测量土地、确认产业、整坦地籍,凭以征收赋税事宜,官府均有专司机构负责。凡属辖内土地,分清土质高下,明定主权四至等记载于丈量册;凡属土地所有权者之姓名、人口、征收税赋额则记载于粮户册。

德国侵占时期,胶澳当局以丈量册和粮户册作为买地依据,收实市区所有土地。1902年市区的土地收买完毕后,参照旧地籍册,按公有地、私有地及民有地分别新建土地产籍册。对每个区地段、地号、业主姓名、土地面积、使用目的、变更移转情况分别登记地册。

日本第一次侵占青岛时期,基本上沿习德例。1922年中国收回青岛后,市政建设不断发展,房地产交易活动日益活跃。鉴于原地册屡经变迁,图籍杂乱;土地台账又均为外文,而市区路名地号时有更改,极不完整。1931年对全市区各类土地产籍图册进行清理,将外文翻译成中文,并编辑公有地清册25本,私有地清册9本。1933年,着手清理乡区民产,1934年全部完成。另外还编制了出租市有土地清册25本,副本2册。1936年,全市进行土地登记,换发新的土地权利证书(官契),根据整理后的各类地籍册进行核对,规定在换发新的土地权利书时,必须提供:一、财政局印发的土地图照;二、许可建筑概况及房图;三、工务局所发使用房屋执照;四、其他关于土地及建筑物参考文件。

1951年,青岛市开始了解放后第一次房地产登记工作,对这类登记中形成的资料,市房地产管理局由地政科专人负责管理,形成产权产籍档案27530卷,重新编造房地产产权台账50册。其中,市南区12册,市北区9册,台东区10册,四方区7册,沧口区5册,台西区7册。另外,在解放初期,对青岛郊区农地进行了登记,形成农地档案5961卷。1958年底,接收和整理了私房改造档案3789卷1959~1990年,共接收直管公房产杈资料1912卷。为保证房产档案的连续性,体现其动态性特点,房产档案管理部门一直采取归档并卷的管理方法,即把新变更的资料与原有档案材料合并归档,按照一房一档的原则,以地号为主,按照路名、门牌顺序上架排列。

经过解放后40年的努力,青岛市房产档案已具有相当规模,为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为产权登记、落实国家房产政策、解决房屋纠纷、配合房屋拆迁以及房屋修建、学术研究等提供了多方面的服务,1986年,向社会各界提供用房产利用房产档案1724卷次;1987年,1601卷次;1988年,2726卷次;1989年,7390卷次;1990年,5719卷次;共计19160卷次。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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