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户口迁出本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0、非石家庄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1、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2、因参军、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3、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帐户两年后仍未就业的
14、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石家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
1、符合第1至3项支取条件的,可支取购房合同签定之日或批准建造、翻建、大修住房之日以前的住房公积金,但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费用,支取金额整取到百元。
2、符合第4项支取条件的,在还款期内,可以每年支取一次,但不得超过偿还贷款本息之和,支取金额整取到百元。
3、符合第5项支取条件的,每次支取金额不得超过期间应支付的房租,支取金额整取到百元。
4、符合第6至14项支取条件的,可支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上的全部余额。
需提交材料:
1、购房合同、购房款收据或房屋所有权证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宅基地证明
3、修房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宅基地证明
4、借款合同、还款证明
5、房屋租赁合同、特困职工证明
6、离休、退休证明
7、户口注销及出境证明
8、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9、户口迁移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10、职工户口簿、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11、司法部门的判决裁定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13、人事档案存放部门出具的未重新就业证明
14、职工死亡证明、继承人身份证
符合上述第1至5项规定的,职工及配偶可以同时支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除分别提供上述证明外,还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配偶支取公积金的,还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及其复印件。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本人身份证、配偶身份证、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属共有的还需提供共有人身份证复印件。提取职工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上签字,注明:“本人提供证明材料真实、有效”。
根据以下具体情况同时提供相应证明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一)购买本市行政辖区内自住住房的。
基本材料:
1、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产证、契税完税凭证;
2、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销售不动产发票。
3、购买本市行政辖区以外自住住房的,提供房产证、契税完税凭证。
选择材料:
1、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已过户的房产证、契税完税凭证。
2、购买本村改造房的,提供户口本或原宅基地证(房产证)、拆迁安置(购房)合同、缴款收据及有关政府批文。
3、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提供拆迁协议、补缴差价款的收据。
(二)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建造、翻建:
(1)所建造的住房座落在城镇的,提供县级以上规划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工程预(决)算报告;
(2)所建造的住房座落在农村的,提供镇政府以上批准建房证明、宅基地证或土地使用证、工程预(决)算报告。
大修自住住房:
(1)住房座落在城镇的,提供县级以上房管部门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产证和工程(预)决算报告;
(2)住房座落在农村的,提供镇政府以上修房证明、宅基地证明和工程预(决)算报告。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视情况分别提交以下资料;
再次提取公积金时只需提供职工夫妻双方(共同还贷人)的身份证、结婚证、还款证明。
1、在本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及各县(市)区管理部贷款:提供夫妻双方(共同还贷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在省直、铁路分中心贷款:提供职工夫妻双方(共同还贷人)的身份证、结婚证、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借款合同或借款借据、银行还贷系统打印并加盖银行印章的还款证明。
3、在商业银行贷款:需提供职工夫妻双方(共同还贷人)的身份证、结婚证、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借款合同、银行还贷系统打印并加盖银行印章的还款证明。
(四)职工家庭成员(包括本人、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1、本人身份证;
2、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3、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
4、医保报销证明及家庭收入证明。
重大疾病包括: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及其他重大疾病。
职工家庭因遇有不可预知的突发事故、自然灾难或其他引起家庭大额资金支出的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