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观点:依据我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故不少法院依此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第二种观点:同保险公司抗辩观点,保险公司不是交通事故的侵权行为人,要求保险公司直接对受害人赔偿诉讼费用对保险公司不公平。
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笔者认为,一味要求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责任,不仅是对保险公司不公平,更是对肇事方的放纵。《保险法》第六十六条明确写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而实践中,保险合同一般约定了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用,而不少法院未对合同是否另有约定进行审查直接引用该法条予以判决。
在办理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肇事方因为买了保险理直气壮的不配合审判工作,反正所有责任保险公司兜底。殊不知肇事方毕竟有一定的过错,交强险等保险的立法设计是保护不特定的事故中的受害人而不是肇事方。
实践中,相比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交通事故中的损失,诉讼费相对要少的多,并不会因为诉讼费用而额外增加受害人沉重的负担,且现行诉讼制度中,原告预交诉讼费用后,如果判决结果是由被告承担,且被告未及时缴纳,一般予以退费,同样并不因此使受害人得不到正常救济。
综上,笔者认为,如果交通事故中肇事方全责,且保险公司无拒绝理赔或紧急情况中拒绝垫付情形的,则应判决由肇事方承担全部诉讼费。
以上是笔者在接触交通事故案件后的个人观点,仅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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