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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08
案例最小规模研讨会
第一期
继承纠纷后的高额索赔案件争议点
房产价值评估基准日该如何确定
大仁:高额索赔案件,阿喵,你是指哪类型的案件?
阿喵:继承纠纷不是经常会涉及到遗嘱嘛,我看到两个案例,都是在继承纠纷案之后,由继承人向其他主体成功索赔的。一个是上海某家律所给继承人赔偿了170多万元(案例1),另一个是北京某公证处给三个继承人每人赔偿119万多元,加起来300多万了(案例2)。
大仁:赔偿的判决都生效了?
阿喵:嗯,二审判决都是2020年做出的。
大仁:这两个案件的评估基准日确定的标准不一样?
阿喵:是的,都是对房屋价值进行的评估。
但是,案例1的评估基准日,双方当事人有不同意见,分别按照继承案件判决生效日和被继承人去世之日进行评估,最终法院采纳的是以后者评估出来的金额作为确定损失的依据。我算了一下,要是以前者为依据的话,能多出67万多元。
案例2当事人申请以遗产继承纠纷案件判决生效日作为评估基准日,最后法院也采纳了。不过,案例1的当事人对评估基准日有争议,案例2公证处对此没有提出抗辩意见。
大仁:两个案例的案情给介绍一下下。
阿喵:第一个案例,遗嘱人有五名子女,委托律所办理了一份代书遗嘱,将自己的一套房屋和另一套房屋的所有权份额(享有该房屋的六分之一产权)指定由某继承人继承。
但是,法院以该遗嘱欠缺法定形式要件为由,认定该遗嘱无效。这个继承人不能按照遗嘱继承,按法定继承要比按遗嘱继承少五分之四。
第二个案例,遗嘱人共有四名子女,配偶已去世,他名下有一套个人所有的房屋,先后一共在公证处办理了三份公证遗嘱,第一份遗嘱是将房确定由孩子甲继承,第二份遗嘱改为由四名子女继承,第三份遗嘱又改为由孩子乙继承。
继承纠纷案中,最终法院按照第三份公证遗嘱确定该房屋由乙继承,考虑到遗嘱人当初买房用了其配偶的工龄降低了成本,法院判决由乙向遗嘱人其余三名子女每人补偿20万元。
这三名子女将公证处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他们因公证处的过错造成的损失。
案情大致就是这样。
大仁:案例1法院对选取房屋的评估基准日的理由,是怎样的?
阿喵:我将两个案例中的裁判观点归纳在这张图上,你瞧瞧吧。
但案例2没有这样确定基准日,而是将侵权人向继承人赔偿的损失总额确定为在继承纠纷案生效判决日原本可以继承该房屋的那部分产权对应的市场价值。但估计是考虑到案情,未顾及之后继承人实际损失的增长部分。
大仁:案例1就好比,一个人某天拿着别人给的一袋钱准备去买选好的房,中途被人抢走了,隔了很多年后,这人找到了那个抢钱的人,只能找他要当初袋子里装的那些钱。可这些钱要买当初那套房,已经不够了,但没法,只赔偿这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