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遗嘱见证业务赔偿案例数据大分析

近年来很多律所拒绝做遗嘱见证业务,因为无法预见的风险点很多,若日后律师见证的遗嘱被法院确认无效,律所很有可能面临委托人的高额索赔。现实中这样的案例也不少,今天本律师就通过大数据梳理一下律师做遗嘱见证业务最后被索赔的案例以及对应的裁判要旨,供大家参考。

目录

一、数据分析(收费情况、赔偿金额等)

二、律所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三、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

四、律所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一、数据分析

▋1.案件结果

截止至2023年5月1日,通过关键词搜索“遗嘱无效”“律师见证”“律师事务所”“赔偿”“过错”,得出全国各法院涉及律师见证遗嘱赔偿的有效案例共计28例,其中各项指标的具体分析结果如下:

▋2.案件案由

在28例案例中,涉及三个案由,分别是侵权责任纠纷4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19例、法律服务合同纠纷5例,具体分布情况如下图。在不同的案由中,原告主张的诉请不一样,法院判决的结果也不一样。比如在侵权责任纠纷中原告要求律所返还已支付的见证费用的,法院通常以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为由不予支持。

▋3.地域分布

在28例案例中,地域分布情况如下:

▋5.审理程序

在28例案例中,其中一审结案的13例,二审结案的15例(再审程序本律师未做统计),具体分布如下图。

▋6.遗嘱效力

在28例案例中,原告因为遗嘱无效提起诉讼的有26例,因为遗嘱瑕疵提起诉讼的有2例,其中遗嘱瑕疵的2例案例中,有1例法院判决支持赔偿,有1例法院判决不支持赔偿。

▋7.委托代理合同签署情况

在28例案例中,由立遗嘱人与律所签署委托合同的21例;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与律所签署合同的7例。特别提示,为规范执业,防止出现见证业务瑕疵,办理见证业务一定需要由立遗嘱人与律所签署委托合同并支付费用,在部分城市的律协操作指引中也有此要求。

▋8.立遗嘱人支付的律师费

很多律师事务所拒绝做见证业务的原因之一,即见证业务的收费不高,但赔偿金额较高(遗嘱通常会涉及到房产的处分),二者明显不平衡。在28例案例中,我们也可以明显看出,律师见证业务的收费标准通常为几百元到几千元不等,但赔偿金额从几万到几十万甚至上百万。

▋9.律所赔偿金额

在28例案例中,支持赔偿的21例,赔偿金额与收费相比,存在较大不平衡,具体情况如下:

▋10.被告身份

在28例案例中,其中以律所为被告的25例;以律所+保险公司为被告的2例;以律所+司法局为被告的1例。具体情况如下:

▋11.结论分析

通过对每个案件的事实细节分析,可以看出法院普遍认为律师属于专业人士,认知应当高于普通大众,且当事人委托律师处理遗嘱见证事宜的最终目的在于使遗嘱符合要求(有效),因此在遗嘱无效/瑕疵的损害赔偿案件中法院对律师在遗嘱见证事宜上的专业性要求很高。基于此,也提醒广大律师朋友在处理见证业务时应当做到绝对的专业、严谨、细致。

二、律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律所只指派了一名律师进行见证,且无证据证明“委托事项代为见证”是仅作为见证人对签字行为见证

【裁判要旨】律师与普通公民都有权利作代书遗嘱的见证人,但与普通公民相比,由律师作为见证人,律师就能以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为立遗嘱人服务,使所立遗嘱符合法律要求,这正是立遗嘱人付出对价委托律师作为见证人的愿望所在。原告王x富的父亲王x智与被告xx律所签订代理协议,其目的是通过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使自己所立的遗嘱产生法律效力。被告xx律所明知王x智这一委托目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的律师作为王x智立遗嘱时的见证人,或者向王x智告知仍需他人作为见证人,其所立遗嘱方能生效。但在双方签订的《非诉讼委托代理协议》书上,被告xx律所仅注明委托事项及权限是“代为见证”。被告xx律所不能以证据证明在签订协议时其已向王x智告知,代为见证的含义是指仅对王x智的签字行为负责,故应认定本案的代为见证含义是见证王x智所立的遗嘱。被告xx律所称其只是为王x智的签字进行见证的抗辩理由,因证据不足,不能采纳。

2.两名律师参与见证,但遗嘱代书人为继承人,律师未尽到提示义务最终导致遗嘱无效,存在过错,法院酌定承担60%的责任

3.立遗嘱人处于病危状态无法签字,代书遗嘱上只有其手印,但无见证律师签字及日期,谈话笔录中亦缺少见证律师签字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关于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责任。首先,立遗嘱人当时处于病危状态无法签字,代书遗嘱上无立遗嘱人的签名,但该形式瑕疵并非仅仅缺少立遗嘱人签字这一项,代书遗嘱上的其余瑕疵包括见证律师未在遗嘱页上签字、未写明具体日期等,属于被告方律师应当避免的瑕疵;其次,在立遗嘱人客观上无法在代书遗嘱上签字的情形下,被告方律师应当采取能够反映立遗嘱人真实遗愿的相应辅助措施,但被告方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却未能形成反映立遗嘱人真实遗愿的其他有效辅助证据。虽然被告方律师在见证过程中制作了记录遗嘱形成过程的谈话笔录,但该份谈话笔录却仍然存在缺少见证律师签名的瑕疵。最终立遗嘱人委托律师提供遗嘱见证和代书服务的目的未能实现,被告对于代书遗嘱被认定无效存在过错,被告的过错行为导致原告产生相应损失,且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4.打印遗嘱上未有见证律师签字,属于律师的重大过失,不应当要求委托人发现该过错并纠正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汪×1以书面形式委托被告xx律所见证代书遗嘱订立过程,被告xx律所也以该律所的名义出具了律师见证书,双方之间系委托合同关系。无论被告xx律所出于何原因接受汪×1的委托(被告xx律所称见证系帮忙,未收费),都不能否认双方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本案中,被告xx律所在接受汪×1的委托后,其指派的律师在见证代书遗嘱的过程中没有履行应尽的职责和提供完善的法律服务,未在代书遗嘱上签名,致使汪×1所立的遗嘱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为无效,侵害了张×2依遗嘱继承汪×1遗产的权利,由此给张×2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律师是熟悉法律事务、具备法律知识,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公民出于对律师和律所法律专业知识的信赖委托其从事法律事务,律师在从事法律事务过程中出现过错的,不应当要求公民发现过错并采取补救措施。见证人在代书遗嘱上签名是代书遗嘱有效的法定形式要件,被告xx律所指派的律师未在代书遗嘱上签名属重大过失。汪×1作为委托人,不存在过错。因此,张×2要求被告xx律所赔偿损失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5.律所见证书系事前制作或打印,立遗嘱人书写及修改遗嘱时只有一名律师在场,存在严重瑕疵,律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两位律师在为郑某某办理律师见证代书遗嘱过程中,存在“郑某某自行书写遗嘱初稿并作相应修改时,只有一位律师操作或在场”,“遗嘱并非代书人打印”、“见证律师未按规定在代书遗嘱上签名”等重大瑕疵,导致涉案代书遗嘱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无效,被告xx律所在履行自己职责中的过错,侵害了张某2依遗嘱继承郑某某财产的权利,由此给张某2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见证律师曾担任过继承人的代理律师,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最终遗嘱无效,律所未尽到审慎的利益冲突审查,最终2家律所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7.代书遗嘱不符合时空一致性的要求

【裁判要旨】在代书遗嘱过程中,根据崇明法院查明的事实,遗嘱内容并非顾某当场口述并由代书人张某2当场记录而成,而是张某2在单独听取顾某口述内容后,回去经过整理并在外打印了遗嘱文本,在另一位见证人黄x琦见到顾某之前,遗嘱已形成。致使代书遗嘱因不符合时空一致性的要求,无法证明系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为无效,顾某名下所涉及的财产按法定继承处理,原告沈x因非顾某继承人范围,致使原告沈x并未分得顾某名下的财产,律所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律所指派的律师因过错导致原告损失,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为节约诉讼资源,减少诉累,判决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9.见证律师明知立遗嘱人身体抱恙但未尽到审慎义务,让立遗嘱人丧失重新订立有效遗嘱的机会,最终法院酌定承担60%赔偿责任

10.遗嘱无效的主要原因为立遗嘱人无积极的意思表示,而不是律师见证的过错,全程录音录像只是辅助手段并非法定要求,法院酌定赔偿20%

11.遗嘱无效的原因在于律所过错和当事人无法提供遗嘱原件,故法院酌定律所承担70%赔偿责任

在遗嘱无效后产生的索赔案件中,原告通常要求律所赔偿因遗嘱无效导致的继承份额损失,损失利息,继承纠纷中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但大部分法院裁判倾向于只赔偿份额损失。

1.赔偿范围仅限于因遗嘱无效而被减少的继承份额

【裁判要旨】本案赔偿范围仅限于原告王x富因遗嘱无效而被减少的继承份额。

2.被继承人死亡后市场波动房价上涨导致的继承人损失与律所过错行为无关,该部分损失不应当由律所承担

【裁判要旨】因涉案代书遗嘱无效而导致张某2无法按遗嘱继承郑某某遗产的法律后果在郑某某死亡之时已产生。张某2直至六年后才诉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要求按遗嘱继承郑某某遗产,在此期间因市场波动房价大幅上涨,这部分损失与张某2处分自身权利有关,而与被告xx律所履行职责中的过错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张某2主张要求按继承案件判决生效之日作为涉案房屋价值评估基准日,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3.遗嘱中所涉房产已拆迁的,原告的损失则转化为所得拆迁补偿款的损失

【裁判要旨】关于原告的损失应如何认定。永兴路房屋被征收后王x仁享有的产权份额已经转化为动迁补偿款中的相应份额,根据2014年12月3日代书遗嘱,原告可以继承被继承人王x仁在永兴路房屋中的产权份额,该产权份额转化而成的动迁补偿款份额亦全部属于原告所有。现王x仁在永兴路房屋中的产权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原告需额外向他人支付房屋折价款共计3,218,980.26元。上述钱款原告原本无需支出,故应当作为原告的损失。

4.原告与其他继承人私下签署的补偿协议不能作为其损失计算的依据,最终由法院酌定赔偿金额

【裁判要旨】合同具有相对性,原告与董xx关于涉案房屋价值达成的协议,并未经被告同意或认可,且非经司法程序评估、拍卖而认定,故该协议中原告所损失的数额并不能作为本案其向被告主张赔偿损失数额的依据。继承权非现实权利,其实现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对于原告的经济损失,本院综合考虑原告已支出情况,从衡平角度出发,对被告应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酌定为15万元。

5.专家提供专业服务在性质上应属于手段保证性而非结果保证性,专家只能保证应用自己的知识和技能以合理的注意和必要的技能处理事项,但不能等同于保证能达到特定结果,不能以结果没有达到预期而要求专家承担与损失相对等的全部责任

6.侵权之诉里要求退还支付的代理费,不予支持

7.要求赔偿继承纠纷案件中的诉讼费、律师的,因律所见证存在过错不必然导致继承诉讼的发生,故不予支持

四、律所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1.律所客观上已履行代书遗嘱的合同义务,虽存在代书遗嘱中立遗嘱人无法签字的瑕疵,但该瑕疵并不直接导致原告的损失,故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本院查明原告王x义至被告xx律所,代立遗嘱人王甲聘请律师为其口述遗嘱作代书,由原告王x义支付了代书遗嘱费用1,000元。2002年11月28日,被告xx律所为王甲立下代书遗嘱一份,由钱律师代书,吴律师见证。因王甲系文盲,故在遗嘱上盖章并按手印。本院认为,被告客观上已履行了代书遗嘱的合同义务。虽然被告在履行上述合同义务过程中存在一定瑕疵,但并不直接导致原告主张的损失。原告诉称因被告的过错,导致王甲的遗嘱被判无效,造成原告损失系争房屋价值的九分之四,折价为507,937元,缺乏事实及法律的依据,故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2.涉案遗嘱无效是法院在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充分认证后作出的裁判,而非基于律所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法规并存在过错,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3.案涉遗嘱只有私章,无签字,且原告并非法定继承人,被告的过错不必然导致原告丧失继承权,且原告主张已过诉讼时效

【裁判要旨】本院查明,系争遗嘱打印文本上仅有立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盖章,并没有立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的签名;李某某不在见证现场,并未见证“吴某1”立遗嘱的全过程;吴某1曾于2002年8月向法院起诉,要求遗嘱受益人金某的母亲吴某3返还存折、户口簿、身份证、房产证等物品,足以让人产生吴某1的印章当时是否为其本人保管之合理怀疑等理由,从而认定系争遗嘱的形式要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及律师见证的法定条件,为无效遗嘱,纵观本案,原告非吴某1的法定继承人,若无吴某1将其遗产留由原告继承的遗嘱,原告当然不能取得吴某1的遗产。可见,被告虽有过错,但其过错并不是导致原告失去继承权的原因。另外,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原告向本院递交诉状时已超过诉讼时效,被告也因此提出了抗辩,本院认定,被告的抗辩成立。

4.无论遗嘱形式如何完备,立遗嘱人的精神状态无法确认,律所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但律所的行为对原告造成精神伤害,酌定赔偿精神损失费3000元

5.虽然因律所过错导致遗嘱无效,但继承人并未因此受损,因此不予赔偿

【裁判要旨】一审法院认为,因行为人的过错导致权利人未继承或少继承的财产份额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折价赔偿。本案中,被告法律服务所违反法定程序所作的见证遗嘱被已生效的法律文书认定为无效,被告法律服务所的行为存在过错。依据遗嘱李x胜可享有案涉房产50%的份额。但最终李x胜依据本院(2019)冀0205民初831号民事判决享有案涉房产58%的份额(其他继承人将份额赠予给李x胜),故李x胜起诉称通过受让可取得其他继承人15%份额的主张,为预期利益,根据现有证据尚不能确定。二审法院认为,若依据李占全所立遗嘱,李x胜可享有能确定的案涉房产50%的份额,其他赠与份额为预期利益,李x胜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故一审法院以李x胜的实际损失不能确定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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