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产继承纠纷起诉书一原告:刘。被告:李【刘之妻】,女,汉族,成年,住址:兰山区被告:刘【刘之女】,女,汉族,10岁,住址兰山区金雀山。法定监护人:李【刘之母】,女,汉族,成年,住址:兰山区被告:刘【刘兴建之非婚生子】,汉族,2008年10月出生。法定监护人:李春钰【刘玉钦之母】,女,成年,汉族。第三人:王伟,男,汉族,个体工商户,1973年生,住兰山区。诉讼请求一:请求贵院调解或判决被继承人刘某某遗产160000.00元现金,偿还第三人债务70000.00元,剩余90000.00元部分由原被告四方依法分割。二:诉讼费由原被告四方依法分担。事实与理由被继承人刘某某生有儿子刘兴建,女儿刘娜娜。刘兴
2、建与妻子李春钰于2000年生女儿刘佳乐,刘兴建与陈旋英与2008年非婚生儿子刘玉钦。被继承人之子刘兴建于2008年因故意杀人刑事案件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并与2010年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审理期间嫌疑人刘兴建之父刘某某与被害人方达成调解意向,双方同意赔偿25万元和解。被继承人于2010年4月份用房屋拆迁补偿款等凑齐160000.00元,交给辩护律师赵律师,被继承人之女原告刘娜娜借来现金90000.00,交给赵律师律师,共计250000.00元,有赵律师律师交到省高院。但是,在该案件未签署赔偿协议前被继承人宝才于2012年7月26日因病去世,刘兴建在看守所因病救治无效于2013年年初去世,省
3、高院的案件终止审理,所交纳的赔偿款项250000.00元应由省高院退回,其中的90000.00元为刘娜娜个人款项,应该归刘娜娜个人所有,剩余16000.00元应是被继承人刘某某个人遗产。但继承人各方就如何偿还债务分割遗产无法协商一致。刘兴建婚生女儿刘佳乐,非婚生儿子刘玉钦,以及刘兴建妻子李春钰,该三继承人享有刘兴建的遗产份额。另外,2009年12月6日,被继承人为筹钱救儿子刘兴建,与第三人王伟签订买房协议,协议约定将被继承人所有的住房卖给第三人,房屋价格70000.00元。协议签订后第三人将购买款70000.00元交付被继承人,但是被继承人并未将房屋交付第三人,该70000.00元房款也在救儿
5、话:诉讼请求:一、请求判决原告和两被告共同继承被继承人XXX遗产(总价约110万元)。二、请求判决被继承人XXX遗产的三分之一归原告继承所有。(包括XX路235弄14号305-306室房屋1/6产权,XX路680弄28号702室房屋1/9产权,其他遗产价值7万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XXX于1964年12月4日出生,于2008年1月19日因病死亡。原告是被继承人的母亲(原告丈夫XXX于2004年12月8日死亡)。被告倪某是被继承人的妻子,姜某是被继承人的女儿。被继承人死亡时留下遗产为:XX路235弄14号305-306室房屋1/2产权,XX路680弄28号702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