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诉讼费用收取标准的指导意见》,坚持严格依法收费、保障当事人合法诉权的原则,不该收的费用不收,该收的费用不漏。明确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纠纷案件,应按照财产案件收费;继承纠纷案按照原告起诉时请求继承的遗产份额价值预收受理费;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仅请求返还原物的,按非财产案件收费
原标题:继承案以请求份额价值预收诉讼费
□法制网记者王斗斗
近日,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庭长刘玉梅遇到了一个有点棘手的案子:女方登记结婚一个月后,来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称她被威胁,不得不与被告人结婚。
“此类案件我们没遇到过,法律规定又比较原则。”刘玉梅说,这种撤销婚姻之诉,如何收费?按照婚姻类案件,该收200元,可按照撤销案件,应收80元。
不过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15日公布实施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诉讼费用收取标准的指导意见》中,刘玉梅找到了答案——撤销婚姻纠纷,应按照离婚案件收费。
符合司法救助应准许缓交
李鹤贤称,意见坚持严格依法收费原则,不该收的费用不收,该收的费用不漏。
长期以来,诉讼费用的缓、减、免在实践中主要存在两个问题:程序错误,有的法院为了方便,在立案时直接决定减交、免交诉讼费;对方当事人败诉的,一般也没有判决由对方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
“根据意见,各级法院应严格执行司法救助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请求,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立案时应准许缓交诉讼费用。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交纳。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视申请司法救助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用。”李鹤贤表示,对一方进行司法救助,不能当然免除另外一方的义务。如对方当事人也需要司法救助的,应由其另行申请。
追索三费按财产案件收费
意见还特别提到了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纠纷案件,应按照财产案件收费。
追索三费案件的主要问题是,很多法院都按照非财产案件收费,但又没有法律依据,唯一的理由是这三类案件的当事人经济一般比较困难,按财产案件收费,当事人经济负担较重,与司法为民的理念相违背。
李鹤贤称,此类案件收费既要考虑当事人的经济情况,也要依法收费。此类案件的诉讼请求都是单纯的请求给付一定的钱物,属于典型的财产案件,应按财产案件收费。
根据司法救助的有关规定,此三类案件当事人只要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人民法院就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因此,按照财产案件收费并不会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另外,大多数追索三费案件的诉讼请求都不会超过1万元,按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请求金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而根据非财产案件收费标准,却需要交纳80元。事实上,按照财产案件计算费用更低,对当事人更有利。
继承案预交主张部分费用
实践中,继承纠纷案件主要存在两种不同收费情况:有的法院按照全部遗产价值预收费用,有的法院按照当事人请求继承的遗产份额的价值预收费用。
按照全部遗产价值预收的理由是:一是继承纠纷是对全部遗产进行分割,最终也是按照全部遗产价值进行收费,如果不全部预收,还需要审判庭对每个案件都计算需补交的费用,每个当事人应负担的数额也不好计算。二是进入审理程序后再要求其他当事人补交费用存在困难。
“基层法院目前基本按照前一种方案执行,主要因为便于操作。”李鹤贤话音一转,但不能只考虑法院操作的便利性,更应当考虑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应按后一种方案执行。因此,意见明确,继承纠纷案件应按照原告起诉时请求继承的遗产份额价值预收案件受理费。
李鹤贤解释说,如果按照全部遗产价值预收,可能出现遗产总额非常大,而原告只请求继承很小的份额的情况,比如有一个亿的遗产,原告只要求继承一万元,要求原告按照全部遗产交费会给原告的诉讼带来困难,对原告也是不公平的。原告只应预交自己主张的部分,至于当事人各自应分担的份额,应在判决和执行中解决。
请求返还房屋案以件计费
意见还对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收费,进行了细化:当事人仅请求返还原物的,按非财产案件收费。同时有其他财产内容诉讼请求的,以其他诉讼请求额作为诉讼标的额,按财产案件收费。
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存在的问题是,一些法院按照租赁物的价值收费,当事人对此意见很大。如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人拒不搬出,出租人请求返还房屋的,每月房租一两千元,法院却按上百万的房屋价值收费。
租赁合同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租金的对价是租赁物的使用权,并非所有权。租赁期满,承租人负有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