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继承法》(已废止)第八条规定了继承纠纷的诉讼时效,但这在《民法典》施行后,因其在总则中已对诉讼时效作出规定,而继承的诉讼时效期间并无特殊性,故现在继承编没有再对诉讼时效予以规定。那么,继承纠纷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呢?
一、什么是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内不行使权利,该期间届满后,发生义务人可以拒绝履行其给付义务效果的法律制度。该制度有利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交易秩序与安全。
一般认为,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中。物权请求权、形成权、请求支付三费等案件中不适用诉讼时效。具体需结合案件情况分析。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遗产继承案件中哪些情况下遗嘱失效?
在涉及到遗赠之争的司法情况中,若出现下列情形,则遗嘱将可能失其效力:
首先是当遗嘱书写者处于紧要关头时,可有条件地创设口头遗嘱。
然而需注意,此种口头遗嘱须得有两名及以上的证人在旁见证,以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待危机状况得以消解,重新回归正常生活之后,遗嘱人应尽快采用书面或录音等其他形式来确立遗嘱,如果在此期间仍继续维持原先的口头遗嘱,则该口头遗嘱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其次,无行为能力人或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将不具备法律效应。
再者,遗嘱必须完整表达遗嘱人内心真实的意愿,任何受到威胁恐吓或欺骗的情况所导致的遗嘱订立均属无效。
第四,由他人伪造的遗嘱自然无法具有合法权利。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即使存在有效的遗嘱,但在签署过程中如发现遗嘱内容被恶意篡改,那么篡改过的部分即失去法律效力。《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