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不当得利之债,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
二、案件详情:
三、法院审理查明:
四、争议焦点:
张某3从可可爱爱公司账户内转走的1998000元是否构成不当得利之债,张某1等四人是否应在继承张某3遗产范围内予以偿还。
五、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3生前与可可爱爱公司存在委托办理工商、税务、银行开户、财务记账的关系,张某3利用代办事务之便使用可可爱爱公司的银行卡和U盾擅自将公司存款转入自己账户,且未经公司同意。张某3占有使用可可爱爱公司存款没有法律依据。
2021年6月11日可可爱爱公司向张某3催要款项时,张某3认可了转移可可爱爱公司资金的数额并承诺偿还,2021年6月14日张某3被公安机关发现死亡。张某3继承人对遗产尚未处理,张某3生前转移使用的可可爱爱公司款项应由张某1等四人在继承张某3遗产范围内承担1998000元的偿还责任。可可爱爱公司主张张某1等四人偿还利息,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可可爱爱公司主张张某3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没有证据证明张某3将涉案资金用于家庭生活或者卢某共同参与张某3的行为,故法院对该观点不予采纳。张某1等四人提交了张某3手机内短信截图,显示2021年5月18日给俞黎转账5万元,可可爱爱公司也对应提交了2021年4月2日俞黎转账给张某3的10万元的记录,可可爱爱公司陈述该款项系俞黎和张某3之间的个人款项,俞黎托张某3投资10万元,张某3返还俞黎5万元,法院认为该款项与本案无关。
判决:一、张某1、魏某、张某2、卢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张某3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可可爱爱(北京)能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1998000元;二、驳回可可爱爱(北京)能量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自然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张某1等四人上诉主张张某3与可可爱爱公司之间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但就此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张某1等四人上诉所提通话录音不能作为证据予以采信一节,一审审理中,可可爱爱公司出示了通话录音的原始载体,并提交《中国移动通信客户通话详单》等证据予以佐证,张某1等四人虽对通话录音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亦未申请进行鉴定,故其坚持该项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张某1等四人所提201号房屋存在抵押权一节,该房屋登记于张某3名下,是否存在抵押权并不影响该房屋的所有权属性,一审确定张某1等四人在继承张某3遗产范围内清偿债务亦不存在侵犯抵押权人权利的问题,故其坚持该项上诉意见,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张某1等四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六、裁判理由: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玉荣律师
法学经济法方向学士,天津特美汇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近十年在法律行业学习与深耕,自执业以来一直致力于民商事法律业务研究和实践,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擅长处理合同纠纷、房屋不动产纠纷、经济纠纷、建设工程纠纷等,凭借优秀的业务素质充分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合理权益,赢得委托人的信任和尊重。凭借良好、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勤勉尽责的工作作风,为客户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同时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一致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