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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6
随着新土地管理法的实施,配套进行农村土地的确权,农村宅基地的使用管理进一步规范,土地使用乱象也已经或正在得到整治。特别是在整治乱占滥用耕地、超标准建房等问题上,力度空前,这使得农村在宅基地的使用与管理上,得到进一步规范。
特别是,新的土地管理法对于过去存在的边界模糊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也从法律上进行了明确界定和规范,《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这是第一次从法律的层面回答了历史上曾经存在的模棱两可的问题,并对其管理与使用进行了明确的规范。
依照此规定,年老农民去世后,其子女对于宅基地的使用权继承问题,就出现了多种变化,而不再像过去那样,连房带地(宅基地)一并继承了。参照法律有关规定,这三种类型的子女无权继承:
第一种,子女户口已经迁出本村集体的。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非农户、以及外村人。因为“一户一宅”规定的是本村集体的“户”,而非外面的“户”,宅基地只能无偿提供给本村集体成员使用的,因而,非本村集体成员在继承父母的房产时,只能继承房产权,而无权继承宅基地的使用权。但在进行权属登记时,采取的是“地随房走”,物权证上对宅基地标注的是使用权。但是,这个使用权是有期限的,即以房子使用使命周期结束为止。房子继承使用期间,不能翻建扩建。房子失去使用功能(坍塌等)后,宅基地由村集体无偿收回(这一点各地执行不一,经济富庶地区一般给予适当的补偿)。
第二种,子女分户有自己住房宅基地的。也就是说,即便子女和父母是同一村集体的成员,但是,已经分户并已经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那么,根据“一户一宅”的原则,子女已经无权再继承父母宅基地的使用权了,同理,在办理产权继承过户以及后期的时,也就需要按照第一种情况处理。
第三种、父母的住房是违建的。也就是说,即便子女完全符合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条件,但是,其父母的房子是违法建筑,比如建在耕地里特别是基本农田上,或者是建设超大的住房,等等,这类情况子女是无权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的。其中,建设在耕地、基本农田上的,根据国家现行要求,房子都是要拆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