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去世后部分继承人私下出售房屋,其他继承人起诉主张分割房款靳双权律师律师文集

父母去世后部分继承人私下出售房屋,其他继承人起诉主张分割房款

原告诉称

原告赵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继承郑某君的遗产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份额或者等价的金钱,要求继承全部房产的八分之一,具体金额为79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外祖父郑某君于2006年2月18日去世,被继承人去世时已婚,配偶叫苏某。被继承人生前育有三名子女,即郑某良、郑某聪及郑某庚。郑某聪于2019年3月26日去世。原告是郑某聪的唯一子女,是转继承。被继承人的父母先于被继承人去世。被继承人无遗嘱。被继承人去世后,苏某、郑某良瞒着郑某聪及赵某办理了公证,把房屋卖了,要求继承房屋售价的八分之一。

被告辩称

被告苏某、郑某良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1.苏某已经办理公证书将份额赠与郑某良,郑某庚也将继承的份额赠与郑某良;2.房屋已经卖给第三人,原告要求分割房屋没有法律依据,2007已经办理了所有权变更手续,2018年郑某良已经将房屋卖给案外人,不存在分割的可能性,该房产售价为400万元,原告分割遗产的基数,不予认可,原告方对遗产份额无权继承;3.原告的母亲以及其他继承人都签署了书面的赠与合同,原告母亲生前多次明确放弃对郑某君遗产的继承,赵某无权肆意反悔;

4.房屋已经分割完毕达十三年。在原告母亲去世近两年后反悔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已经过了两年诉讼时效,房屋转让,原告及其母亲都是明知并认可的;5.郑某良在公证继承的时候,合法合规,没有过错,即使赵某反悔可以向公证处主张权利;6.郑某君已经去世十五年,郑某良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当多分。郑某良年纪大,没有独立住房,应当照顾。郑某聪生前和其他继承人没有任何纠纷。郑某聪对郑某君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应当不分或少分。

法院查明

被继承人郑某君与被告苏某系夫妻,双方育有子女三人,分别为郑某良、郑某庚、郑某聪。郑某君于2006年2月18日死亡,生前未留有遗嘱。原告赵某系郑某聪的独生女。郑某聪与赵某麟原系夫妻,婚后生育一女赵某,1989年,二人经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2019年3月26日,郑某聪去世,未留遗嘱。

双方还同时办理了赠与合同的公证书,内容为“一、在苏某的丈夫郑某君名下在北京市西城区楼房壹套。郑某君于2006年2月18日死亡,郑某君生前无遗嘱,其占有的份额由其儿子郑某良继承;为日后居住管理方便,苏某将自己占有的份额自愿同时赠与郑某良。二、受赠人郑某良同意接受赠与。三、赠与人、受赠人均保证此赠与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在2007年5月12日公证处接谈笔录中载明“问:郑某君共生育几个子女及其姓名?是否收养子女?:只有一个儿子郑某良,没有收养其他子女”,苏某、郑某良均在上述接谈笔录上签名。

2018年7月13日,郑某良将涉案房屋出售给案外人,该房屋成交价格为400万人民币。房屋已经过户给案外人。

在诉讼中,郑某庚到庭向本院表示,其父亲郑某君很早就说过将房子给郑某良,她跟郑某聪都同意,之前她与郑某聪都写过放弃继承、同意房子给郑某良的文件,原件都是自己保存自己的。

在本次诉讼中,郑某庚明确表示同意其应继承的房产份额由郑某良所有,不再参加诉讼。

在庭审中,被告郑某良陈述2018年卖房时郑某聪的户籍仍在诉争房屋中,卖房需要迁户籍,郑某聪与其一起办理了户籍迁出手续,为了补偿郑某聪,郑某良给了郑某聪10万元,还刷卡20万元给郑某聪买了辆小轿车。赵某认可郑某良支付过10万元和20万元,但是认为10万元是迁户口的费用,20万元是郑某良向郑某聪借款200万元的利息,购买的车辆登记的所有权人为赵某。

裁判结果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郑某良向赵某支付房屋折价款25万元整;

二、驳回原告赵某其他诉讼请求。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本案中,被继承人郑某君与配偶苏某有三名子女,郑某君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为苏某、郑某良、郑某聪、郑某庚四人。但苏某与郑某良办理继承公证时提交的郑某君、苏某、郑某良的人事档案均显示郑某良为郑某君、苏某的唯一子女,与事实不符,郑某良亦无法对此作出合理解释,郑某良、苏某据此办理了继承公证,损害了其他法定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故对于该继承公证的效力法院不予采信。

第二,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对于郑某君所有的北京市西城区房屋的二分之一份额,在郑某君死亡后,由苏某、郑某良、郑某聪、郑某庚各继承四分之一,郑某良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故对其要求予以多分的意见,法院不予支持。

郑某庚明确表示其应继承的份额赠与郑某良,对此法院不持异议。苏某虽于2007年表示将其所有的涉案房屋的份额赠与郑某良,但因郑某聪死亡在后,苏某在办理公证时无法预见到郑某聪的死亡,故该意思表示并不及于其之后应继承郑某聪的房屋份额部分,苏某本人亦未表示放弃对郑某聪该房产份额的继承,鉴于其本人未向郑某良主张相应权利,对此法院不予处理。

第四,关于诉讼时效,因郑某良所提出证据不足以证明郑某聪在生前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赵某对此是明知的,郑某聪于2019年3月26日死亡,赵某在郑某聪死亡后一年内提起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对该项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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