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缴纳房产契税,能享受消费补贴吗?

关于《清远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中的“阶段性契税补贴”,我想请问:在2022年底购买了商品房,至今未缴纳商品房契税,假如我在11月缴纳契税,我可以获得契税的30%消费补贴吗?

因《清远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还在征求意见阶段,尚未具体落实实施细则。如按照《清远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附件的实施细则,若在11月缴纳契税则不在补贴的对象范围之内。

原来写了两个人名字的房产证,现在要减名,要怎么办理?

如该房屋属于清远市区范围内,房屋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可在我中心办理房屋转移登记(买卖或赠与)手续,材料清单如下: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证明材料;

5.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6.税务材料:

(2)《权属人家庭唯一住房承诺书》(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广东省内唯一家庭生活用房免征个人所得税时需提供,必须由转让方亲笔签名并加盖手指模);

(3)《购房人家庭住房情况诚信保证书》(受让方本次所购住房在清远市清城区或清新区内属家庭唯一住房或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时提供,必须由购房人亲笔签名并加盖手指摸);

(4)户口簿(夫妻双方、未成年子女及未成年兄弟姐妹)(省内申请人为户主可共享获取的,免提交);

(5)婚姻状况证明(享受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契税税收优惠时提供)(省内可共享获取的,免提交);

7.办理房屋赠与的还需要提供关系证明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清城区、清新区暂无网上申请出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服务,市民可带齐资料前往清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清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申请查询或自助终端机查询。查询非本中心登记范围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请前往所属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个人查询本人名下房产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

房屋所有权人已去世,没有立遗嘱,需先由继承人办理该房屋的继承登记之后再办理房屋的转移登记。如该房屋为清远市区范围内,则办理继承登记材料清单及办理流程如下:

4.权籍调查表(如权属证书为《不动产权证书》则无需提供);

5.继承公证书(继承人需携带房屋所有权人人事档案、村委会或者街道办出具的房屋所有权人与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至清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二楼公证服务窗口办理继承公证书,若房屋所有权人去世时未满70岁,则还需提供房屋所有权人父母的人事档案资料);

办理房屋转移登记(买卖或者赠与)材料清单如下: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证明材料;

5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在20多至30年前,长辈在清城区源潭镇公园路建了房子,因当时生活问题、历史遗留问题,及长辈对于法律文书不懂的原因导致现时房屋并没有取得不动产权证书,请问现时能否重新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如果可以需要如何办理?

(上下滑动查看)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已去世,没有立遗嘱,需先由继承人办理该土地使用权继承登记之后再办理房屋的首次登记,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继承登记的所需材料如下:

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可以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

(2)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

(5)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6)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

(7)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

(8)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个人自建房需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若并未办理房屋首次登记的,则需要先办理首次登记。

个人自建房办理首次登记的流程以及所需材料如下: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权利人基本身份证明资料:身份证(原件核对)

3.国土证原件

4.规划报建资料(原件核对交复印件,若原件已收存档案馆,可提供档案馆盖有与原件相符章的复印件):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含附图)(原件);建筑审核意见书(原件)

5.规划验收资料(原件核对交复印件,若原件已收存档案馆,可提供档案馆盖有与原件相符章的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通知书(原件)

6.竣工验收资料(原件):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或网站打印的联合验收意见)

(4-6资料中项目报建人(建设人)需与其土地使用权权利人一致,实测总建筑面积(或基底(占地)面积)与报建面积允许误差±3%内),基底不能超出宗地发证红线范围。

7.地址证明(收复印件带原件核对)

8.凭2-7材料申请落宗测绘出具结果:(1)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原件);(2)测绘成果报告书或分户图(原件)

9.凭2-8到四楼房产交易中心面积确认备案:(1)交易中心收件收据(面积确认)(原件)

10.交件时还要提供一份整栋大楼含有每一层的竣工平面图(若原件已收存档案馆,可提供档案馆盖有与原件相符章的复印件,原件须盖有竣工图章且要施工或建施阶段的,不需要报建及设计阶段)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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