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华(化名)聘请韶关市某法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律咨询公司)代为处理个人事务,却没想法律咨询公司要求其支付12万元的高额法律服务费。近日,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案,一审依法判决张华向法律咨询公司支付法律服务费1万元。但法律咨询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该案业已生效。
2019年3月底,张华(委托人、甲方)因与案外人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遂委托法律咨询公司(受委托人、乙方)进行法律服务代理,并签订《法律服务代理合同》,其中约定:“在签订本合同后,不论甲方以何种方式获得赔偿,都视为是乙方为甲方成功获得赔偿;若甲方违约,甲方除了需要支付叁仟元违约金外,甲方还需要按照第五条的约定支付法律服务费用。法律服务费用经双方商定,甲方同意支付乙方如下法律服务费:甲方赔偿款超出15万元(拾伍万元整)以上的部分作为乙方的服务代理费;如甲方没有按照约定支付法律服务费,则甲方必需支付乙方为收取法律服务费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张华在《法律服务代理合同》下方捺印确认。法律咨询公司为张华提供法律服务行为后,向其主张代理费。但张华认为法律咨询公司不具备按律师诉讼代理收费的条件,无权按上述合同主张代理费,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解决。
【法官提醒】依照司法部《关于公民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批复》[司发函(1993)340号]批复“目前除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的其他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均不得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以及2010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对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民代理合同中给付报酬约定的效力问题的请示》答复“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的公民个人与他人签订的有偿法律服务合同,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等规定,目前实践中存在的公民代理旨在鼓励互助行为,不能以此盈利。对于法律服务市场而言,实行执业资格准入,有利于净化法律服务市场,在律师诉讼代理收费已规范的情况下,必须也对公民代理进行规范,当事人在选择代理人的时候也要谨慎考虑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