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三条公证处对下列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向申请人提供证明以及办理其他公证服务,应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向申请人收取公证服务费:
(三)证明民事协议;
(七)证明对财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
(八)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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