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五条法条释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五条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

沈某、倪某继承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浙民再501号

抗诉机关: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沈某,住浙江省海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某1,浙江罡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倪某1,住浙江省海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住浙江省海盐县,系倪某1丈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某,浙江海威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诉人沈某因与被申诉人倪某1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4民终605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18日作出浙检民监[2019]33000000191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作出(2019)浙民抗59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陈艳、检察官助理胡春霞出庭。申诉人沈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某1·、被申诉人倪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庞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沈某申诉称,申诉理由与抗诉意见一致,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

沈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倪某2所有的位于海盐县房屋中的财产份额归其所有(继承);2.倪某1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可以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处分个人财产。如遗嘱人因自身原因不能书写遗嘱的,可以由他人代为书写遗嘱。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就本案而言,俞某(系书面遗嘱代书人)、吴某(系书面遗嘱见证人)与陈某(系沈某的舅舅)及倪某2(系沈某父亲)生前系同一单位的同事,且遗嘱代书人、遗嘱见证人对遗嘱形成的陈述,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同时存在一定的倾向性,未能作为遗嘱代书人或遗嘱见证人应有的中立性。因此,遗嘱代书人、遗嘱见证人与继承人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综上所述,该遗嘱应认定为无效。故沈某要求判令倪某2所有的位于海盐县房屋中的财产份额归其所有(继承)的诉讼请求,无法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沈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20元,由沈某负担。

沈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未提供新的证据。

原审查明的事实,因双方当事人在再审庭审中均表示无异议,故本院再审予以确认。

本院再审认为,根据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与双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本案再审的争议焦点是沈某主张案涉位于海盐县房产中属倪某2所有的份额全部应归其继承的诉请能否成立,其中关键是案涉遗嘱的效力,即讼争房屋倪某继承倪某2的遗产部分应当按照法定继承还是按照遗嘱继承处理?

(一)关于案涉遗嘱的效力

首先,二审认定案涉遗嘱不能作为讼争房产的继承依据显然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案涉遗嘱中明确载明:我死后,我名下归我所有的财产全部归我唯一的亲孙女一―倪某继承。显然上述遗嘱所指“我所有的财产”,既包括倪某在倪家塔4号的财产,也包括其因继承其子倪某2的遗产而所得财产。因此,抗诉认为二审法院在未对案涉遗嘱的效力作出认定的情况下,直接将本案继承纠纷按法定继承处理属适用法律错误,理由成立。

(二)关于沈某主张倪某2所有的讼争房产份额全部应归其继承的诉请能否成立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房产登记在倪某2、沈某名下,因登记中无两人各自所占的具体份额,故应推定两人各占50%的份额。倪某2死亡后,其所有的50%份额为遗产,由当时健在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女儿沈某和母亲倪某继承。考虑倪某2生前长住精神病医院,沈某未与其共同生活,同时沈某亦未举证证明其较倪某对倪某2尽了更多的扶养(赡养)义务,故两人应均等继承倪某2的房产份额,即各25%。而倪某的继承份额应由其女儿倪某1和儿子倪某2的女儿沈某代位继承,为各12.5%。沈某合计可继承倪某2所占讼争房屋50%份额中的37.5%。本院认为,二审在未认定案涉遗嘱效力的情况下即按照法定继承判决确定双方当事人各自的继承份额,适用法律虽有不当,但基于上述案涉遗嘱应认定无效的分析,二审按照法定继承判决的实体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抗诉机关与沈某认为二审法院在未对案涉遗嘱的效力作出认定的情况下直接将本案继承纠纷按法定继承处理属适用法律错误的意见虽然成立,但认为案涉遗嘱有效的意见于法不符。二审判决对案涉遗嘱效力未予认定虽有不当,但按照法定继承确定双方当事人各自应继承份额的实体处理并无不当,可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4民终605号民事判决。

THE END
1.房产继承权纠纷一般应该怎么处理祝会兰律师 继承领域推荐律师 咨询我 律师解答: 房产继承权纠纷一般应该通过和解、协商、仲裁、诉讼处理。双方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私下进行和解,和解不成可提请第三方加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根据房产继承纠纷的内容交由指定机构进行仲裁,仲裁仍未解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仲裁法》第二条 https://mip.findlaw.cn/ask/question_jx_579179.html
2.房产继承纠纷的解决方式有哪些房产继承纠纷的解决方式有哪些 导读:房产继承纠纷的解决方式有自行协商,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诉讼,以协商方式处理遗产纠纷有利于家庭成员之间的和睦团结,由协商解决完全基于有关当事人的自愿行为,因此处理后不会伤害彼此之间的亲情,也有利于纠纷的迅速、彻底解决。https://www.64365.com/zs/981469.aspx
3.房产继承分割纠纷怎么处理房产继承分割纠纷的处理方式:一般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就遗产范围、遗产分配情况做出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https://m.lawtime.cn/tuwen/295447.html
4.老年人法律政策知识问答(三)财产与继承常见问题老年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继承法》第18条第3项规定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根据有关规定,婚姻存续期间购得的房屋,房屋产权虽以配偶中一人名义登记,除有书面约定外,该房屋产权为夫妻共同财产,房产取得时间以房屋买卖合https://www.quanzhou.gov.cn/zfb/wsbs/kstd/lnr/cjwt/201310/t20131023_174016.htm
5.新继承法中关于房产继承人的最新规定及注意事项若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为继承。 3. 男女平等 继承权要做到男女平等。 新继承法中关于房产继承人的最新规定包括继承的范围、手续和继承人的权利等内容。房产继承人在继承房产时需要注意继承权纠纷的诉讼期限和继承顺序等事项。继承权的行使应遵循法定规定,做到男女平等。https://www.jiwu.com/baike/101207.html
6.财产继承起纠纷只能打官司吗?解决家事房产等纠纷,上海又添新路特别是在一些疑难问题的处理上,近来,普陀公证处与普陀法院探索在财产继承纠纷前置公证调解的做法,成功化解多起纠纷,解决了疑难问题。张女士的丈夫李某生前是某公司一名员工,公司“事改企”的补偿活动李某在补偿范围之内。由于李某之母死于李某之后,涉及到转继承问题。李某的兄弟姐妹对母亲应继承遗产的权利表示放弃转https://www.jfdaily.com/wx/detail.do?id=39392
7.房屋继承纠纷的八种情况律师普法的八种情况分别是:房产继承公证纠纷;被继承人生前财产继承问题;非亲人的继承问题;夫妻共有房产的遗嘱订立纠纷;遗产的继承顺序;遗产在没有遗嘱的前提下的继承纠纷;房产继承后,如何申请房产权属转移;房产继承的分割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https://www.110ask.com/tuwen/942942396816906682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