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 12366问题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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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哪些人需要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有哪些典型情形?

2.哪些人不需要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4.纳税人可通过什么渠道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5.纳税人办理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需要提交什么资料,保存多久?

6.个人以技术入股递延纳税,应报送什么材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规定:“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

……

(五)企业备案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7.聘请模特拍摄视频用于销售,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因此,聘请模特拍摄视频用于销售,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8.个人取得破产企业发放的安置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三、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个人取得破产企业发放的安置补贴若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9.工会经费中个人承担的部分,是否可以在计征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因此,工会经费中个人承担的部分不在上述文件规定范围,不可以在计征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10.个人出租房产期间意外去世,对应的租金收入是否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六条规定:“……

(四)产权所有人死亡,在未办理产权继承手续期间,该财产出租而有租金收入的,以领取租金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因此,产权所有人死亡,在未办理产权继承手续期间,该财产出租而有租金收入的,以领取租金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11.签订快递货物的运费险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征税范围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立合同人按保险费收入千分之一贴花。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因此,快递货物的运费险合同属于财产保险合同,立合同人应按照保险费收入的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

12.无偿赠送产品给客户并签订了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立合同人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十八条规定:“金额比例贴花的应税凭证,未标明金额的,应按照凭证所载数量及国家牌价计算金额;没有国家牌价的,按市场价格计算金额,然后按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因此,无偿赠送产品给客户并签订了合同,应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确认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

13.以房产投资入股签订的合同,是否需要征收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因此,以房产投资入股签订的合同非印花税应税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14.企业之间签订厂房的拆迁补偿协议,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采取现金补偿和房产补偿方式是否有区别

因此,企业之间签订厂房的拆迁补偿协议,无需缴纳印花税。采取房产补偿方式的,在办理不动产权证时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15.墓穴销售和租赁合同,是否需要征收印花税?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二、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规定:“十、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

因此,墓穴销售和租赁合同非印花税应税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16.活动板房是否需要征收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财税地字第3号)规定:“一、关于‘房产’的解释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因此,活动板房不属于房产,不征收房产税。

17.企业出租公租房是否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规定:“一、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七、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十、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另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详见附件1。”

因此,企业出租公租房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18.业主委员会出租土地使用权属于小区全体业主的场地,是否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另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第四条规定:“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因此,该场地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全体业主,应由全体业主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19.企业因台风发生严重损失,是否可以申请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答: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福建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财税﹝2015﹞41号)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保金。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残保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残保金应缴额,申请缓缴残保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批准减免或者缓缴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名单,应当每年公告一次。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减免或缓缴残保金的主要理由等。”

20.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将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范围扩大到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元(按季纳税不超过45万元)的纳税人,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减免范围是否有对应扩大?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因此,目前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减免范围没有扩大,还是对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

21.缴纳义务人申报土地闲置费,应使用哪种申报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年第12号)规定:“七、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原则上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申报缴纳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各地可与其他项目合并申报资料、简并申报流程。

本公告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因此,自2021年7月1日起,缴纳义务人申报土地闲置费时原则上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各地可与其他项目合并申报资料、简并申报流程。

22.《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中的已预缴税款金额,应填写预缴的增值税额,还是所有预缴的税额?

因此,《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中的已预缴税款金额应填写预缴的增值税额。在电子税务局办理反馈时,纳税人可通过查询已缴税款后勾选税票信息,由系统带出。

23.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信用等级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8号)第十条规定:“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英文名称为TaxServiceCredit,缩写为TSC)按照从高到低顺序分为五级,分别是TSC5级、TSC4级、TSC3级、TSC2级和TSC1级。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满分为500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等级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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