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涉属于被继承人李甲所有的50%的房产份额权益由被告方某、朱某按照遗赠协议继承所有。原告主张继承该房屋份额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但原告陈某某关于主张李甲的抚恤金归其所有的意见,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二、诉讼请求
原告陈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法院依法认定由原告继承其姨妈李甲的遗产,即位于襄城区某某路X号房屋的份额及原告姨妈李甲的抚恤。
三、一审查明
原告陈某某的外公、外婆共生育有两个女儿长女李甲、次女李乙。其外公、外婆名下有位于襄阳市襄城区某某路X号房屋一套。外公、外婆先后去世,该套房屋一直由李甲居住使用。李甲终身未婚,无子女。李乙婚后生育一女即原告陈某某。后李乙与丈夫离异,并于2006年因病死亡。2012年,陈某某与其父亲、李甲三人在公证处签署《继承权公证书》一份,确定李乙的遗产由陈某某一人继承。2020年,陈某某向法院提起继承权诉讼,要求与李甲平均分割继承外公、外婆名下的遗产即涉案房屋。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涉案房屋由陈某某和李甲各享有50%的房产份额。
被告方某与被告朱某二人于2019年左右租用李甲房屋,双方关系逐渐亲近,二人对李甲生活起居多有照顾。2020年某日,李甲在一份打印的《遗嘱》上签字署名及日期。打印遗嘱内容为“本人李甲为避免去世后因财产问题发生纠纷,特立遗嘱如下:在本人去世后,将位于襄阳市襄城区某某路X号房屋中属于我的份额,全部由我的干儿子方某、干女儿朱某两人继承。以上遗嘱是本人自愿所立,本人立此遗嘱时头脑清晰,表述真实,未受他人胁迫。本人对其产生的法律后果清楚。立遗嘱人:李甲。X年X日见证人签名:郭某及身份证号码刘1刘2及身份证号码”。在该份打印遗嘱书下半部分有被告方某写的“李甲后半生由我方某和朱某负责到底,要我母亲李甲快乐每一天,以上我一定做到。方某X年X号”字样。此后,李甲的饮食起居及生病住院均由方某及朱某照料。原告陈某某较少探望李甲。2022年某日,李甲因“突发意识障碍2小时”,由方某送至医院救治。同年X日,李甲因“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李甲死亡后,被告方某办理了李甲的丧葬事宜,并以与李甲系母子关系的名义申请领取了李甲丧葬费、抚恤金。
四、一审判决
根据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被继承人李甲无第一顺序继承人,其第二顺序继承人即妹妹李乙先于李甲死亡,李乙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直系晚辈血亲代为继承,即由陈某某继承。原告陈某某主张继承李甲的遗产,于法有据。法律同时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据此,任何一个自然人生前均有权依法处分其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除违反有关必留份的规定应受限制外。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
一、被告方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陈某某抚恤金30213元;
二、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二审判决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判决陈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
六、现实意义
本案中,陈某某系李甲唯一的合法继承人,按照法律规定,在李甲死亡后,其遗产应当由陈某某继承所有。方某、朱某与李甲非亲非故,因尽到了与李甲约定的生养死葬李甲的义务,获得了李甲的房产。在我国社会老龄化加剧的情形下,“空巢老人”现象越发严峻,如果让不尽赡养义务的法定继承人全面继承遗产,不仅会让尽心照顾老人的非法定继承人寒心,也有悖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立法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这种扶养不是法律上必须履行的义务,而是出于道德心,自愿自觉的提供帮助。这条规定旨在使基于正义、扶助理念的非法定继承人获得一定数量的遗产,是公平原则的一种体现,也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一种鼓励和弘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