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群众网上咨询投诉的热点问题解答汇编
㈠目前,我市市区实行的住房保障方式有几种?主要内容及住房保障的受理单位?
答:目前,我市市区实行了三种住房保障方式:
一是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即政府对符合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规定的申请家庭发放租赁补贴金,由其到社会上租赁住房,解决住房困难问题。
二是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即政府以较低的租金,将其房屋出租给符合实物配租规定的收入住房最困难家庭,解决住房困难问题。
以上两种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享受租赁补贴的可申请实物配租,但享受了实物配租就不能再享受租赁补贴。
三是经济适用住房。就是,对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申请人,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通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解决住房困难问题。
申请人可到以下基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住房保障
受理单位及地点
受理住房保障申请的范围
第一房产管理所
(襄城南街2号)
0710-3511224
襄城区
第二房产管理所
(樊城新华路7号
市房产管理局8楼)
0710-3441849
汉江办事处、定中门办事处、米公办事处、
王寨办事处、柿铺办事处及牛首镇、太平镇
第三房产管理所
(樊城中山后街242号)
0710-3441472
屏襄门办事处、清河口办事处、中原办事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鱼梁洲开发区
㈡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条件是什么?如何申请办理租赁补贴?什么时候发补贴?
答: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⒈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且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⒉无自有产权住房或家庭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年度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2009年廉租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保障标准为12㎡以内);⒊家庭月收入符合民政部门规定的城镇居民低生活保障标准(2009年申请家庭人均月收入在330元以内)。
目前,我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执行的是“一个季度一发放”,每个季度的季末统一审批,下个季度的第一个月初统一发放。
㈢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申请资格是什么?如何申请配租?廉租住房面积大小?
答: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⒈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且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⒉无自有产权住房或家庭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年度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2009年廉租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保障标准为12㎡以内);⒊家庭月收入符合民政部门规定的城镇居民低生活保障标准(2009年申请家庭人均月收入在330元以内)。
根据鄂政发<2007>42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实物配租的标准是:一个家庭限配一套廉租住房;原则上3人以下(含3人)家庭配租一室一厅,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左右;3人以上家庭配租二室一厅,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㈣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是什么?购买程序、购房面积、能否申请贷款?
答:根据《襄樊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襄樊政发<2008>46号)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⒈申请家庭中至少一人具有襄樊市市区城镇户籍;⒉无自有住房或家庭现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⒊申请家庭的收入符合市政府公布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⒋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
如果您同时符合上述条件,可以按以下的程序申请购买。
⒉初审和公示。房产管理所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户口、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并在申请人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进行公示。
⒊复核、批准和公示。市房产管理局对初审资料进行复核,将经复核符合申购资格的申请人家庭的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市房产管理局向申请人发放《襄樊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副本)。
⒋项目申购。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襄樊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副本)到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售楼部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⒌入围轮候排序。市房产管理部门通过公开摇号确定入围名单、选房顺序及轮候顺序。公开摇号在市监察部门、公证部门及申请人代表监督下进行。摇号结果依法公证,并在媒体上公告。
放弃购买资格的,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购房。申请人放弃购买资格的,由轮候的申请人按轮候顺序继续选房。继续轮候的申请人、连续参加三期经济适用住房摇号均未入围获得选房资格的,可以优先选购下一期经济适用住房。
一个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60平方米。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补交差价。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襄樊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副本)。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条件的申购家庭,可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各项税费优惠政策按国家规定执行。
答:住户可根据购房合同的约定,要求开发商履行违约责任。若达不成协议,可通过司法途经解决。
㈡我收房后发现房屋有许多质量问题,开发商又不解决我怎么办?
答:一是网上看房,我们房产管理局网站提供的房源都是经过严格审核,房屋在预售或现售阶段各种手续是齐全的。因此可以通过网上了解项目、户型、面积等情况。
二是现场看房,到小区的现场实地查看你在网上选中的房屋情况。
㈠房改房如何办理产权转移登记?
㈡商品房办理房产证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答:根据《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房屋已竣工的证明等资料。
初始登记办理完毕,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如购房合同)、其他必要材料(如购房发票、契税证明、维修基金等材料),由开发企业和购房户共同申请办理房产证。
㈢办理房产证需要交纳哪些费用?
答:根据国家规定,新建商品住宅房办证购买人需交纳的税费有:登记费(住宅80元/件)、维修基金(参照本文对物业管理问答部分第九问的解答)、契税等(税费问题具体咨询地税部门)。
二手房交易需要交纳的费用有测绘费(住宅1.36元/平方米,非住宅2.4元/平方米)、交易手续费(住宅6元/平方米,非住宅11元/平方米,双方各一半)、登记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需要交纳的税有契税、印花税等税种,从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宅的,契税税率下调到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具体情况可咨询市地税部门。
对2008年2月1日以后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项目,维修基金收取标准为高层60元/平方米、多层50元/平方米。
㈣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的房屋如何办理房产证?
答:办理集体土地房产证需提供以下资料:
1集体土地使用证;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3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4申请人身份证;5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产成果图;6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表;7面积超过300平方米还需提供施工许可证。
㈤办理房产证时为什么一定要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㈥首次购房证明由谁来开具?
答:首次购房证明根据襄樊市房产管理局、襄樊市地方税务局在《关于市区个人首次购房有关问题的通知》(襄房字<2008>124号)中规定由购房者所在单位或者社区居委会出具。
㈦房产证遗失了怎么办?
㈧房产继承登记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⒈房屋所有权证;⒉国有土地使用证;⒊房产继承公证书;⒋其它法定继承人同意放弃继承权的公证书;⒌被继承人死亡证明;⒍被继承人家庭情况说明;⒎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⒏测绘机构出具的房产平面图;⒐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它文件及资料。
㈨离婚分割房产登记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⒈房屋所有权证;⒉国有土地使用证;⒊协议离婚的提交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法院判决离婚的提交判决书或调解书;⒋双方身份证;⒌测绘机构出具的房产平面图;⒍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它文件及资料。
㈩房产抵押登记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⒈抵押当事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⒉《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原件一份);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⒋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原件一份);⒌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的抵押文件与证明材料(房屋共有权人意见、结婚或婚姻状况证明)原件一份;⒍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⒎填写《襄樊市房产他项权利申请书》
(十一)房屋产权变更登记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⒈房屋权属证书(原件);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⒊房屋改、扩、翻建的,须提供建设工程符合要求的证明;产权人名称变更的,须提供有效更名文件(原件);⒋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私房)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法人任职文件复印件(行政事业单位);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单位);⒌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产成果图(原件);⒍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申请表。单位委托办理的须提交法人委托书及法人身份证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交的复印件均须审核原件。
㈠我市目前物业服务费的收取标准是多少?
答:市物价、房管局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我市物业综合服务费收取的政府指导价。我市物业综合服务费收取的具体标准为:高层(有电梯)1.00/建筑平方米(2004年市物价局制定);多层分三个等级,即一级为0.7元/建筑平方米;二级为0.5元/建筑平方米;三级为0.3元/建筑平方米(2005年市物价局制定);上述收费标准可上下浮动,但不超过20%。该指导价目前有效。详情请向市价格部门咨询。
㈡业主在2006年10月1日前购房时交了水电开户费是否合理?2006年10月1日后购房人是否还要交水电开户费?
答:据了解,市物价局与2007年10月1日向社会发布了商品房“一价清”的通知(襄价服字<2006>104号)。通知要求,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发商不在收取水电开户费。通知发布之前收取的水电开户费按购房合同约定执行。
㈢物业小区公用设备用水用电及损耗的水电公摊由谁承担?
答:根据市物价局有关规定(襄价服字<2005>98号),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服务费不包含物业小区内的共用设备的运行费用,其运行费用在受益的业主之间分摊。物业公司在向业主收取公摊费前,应将公摊的方法、方式、金额在小区内公示。详情请向市价格部门查询。
㈣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服务费是否包括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
答: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服务费不包括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的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根据襄价服字<2006>97号文件的规定,代为政府收取的费用(每户每月4元)。
㈤我所居住的小区建成后一直由物业公司对其实施物业管理,物业公司怎么说走就走了?小区目前没人管理我们该怎么办?
答:如某小区2003年建成,小区建成后一直由物业公司对其实施物业管理。在实施物业管理期间,小区业主基本上能安居乐业,小区管理较好。2005年底,因小区业主物业服务消费意识较差,发生了业主联名要求解聘物业公司。物业公司为了尊重业主的选择,退出了小区。物业公司退出后,小区管理出现物业管理真空。
物业小区的管理如同生态环境一样,保护起来本身就难。一旦受损,恢复是很难的。即便如此,我们还是建议对类似小区需要小区业主共同努力,先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我局将提供政策指导服务),由业主共同决定采取哪种形式恢复小区的物业管理,只有这样业主的根本利益才能有效的保护。
㈥房屋屋面渗漏由谁维修?费用由谁出?
答房屋屋面渗漏由管理单位或业主组织维修,其费用按以下方式支付:
1、房屋在保修期内(屋面保修其为5年),根据建设部第80号令的规定由建设单位维修并承担其费用;
2、房屋保修期满的,已归集房屋维修资金的可在维修资金中支付;
3、房屋保修期满的,未归集房屋维修资金的由单栋业主按房屋面积均摊。
㈦单元房上层卫生间向下层渗水,造成下层业主的生活不便和损失,由谁维修?由谁承担维修费用?造成的损失由谁赔偿
答:单元房上层卫生间向下层渗水,造成下层业主的生活不便和损失,由上层造事业主负责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给下层业主造成的损失的由上层造事业主赔偿。其法律依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㈧小区业主对物业公司有意见或建议向谁说?说了不管用该怎么办?
答:物业小区已依法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在日常的物业管理活动中,若对现有的物业公司有意见或建议,可向业主委员会反映,也可向物业公司反映并要求整改。业主若对物业公司的整改不满意或物业公司拒绝整改,业主可依法更换物业服务公司。
㈨商品房维修资金的归集比率是多少?属谁所有?
答:我市于2002年4月9日颁布了《襄樊市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襄房字<2002>12号),其归集的比率是,开发建设单位按住宅总规模建安造价1.5%(配置有电梯的住宅按2.5%),购房者按购房款的2%缴纳。2008年2月1日以后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宅维修资金的缴存由以前的双向征收改为单向征收,商品住宅的缴交人为业主。⒈购买不配备电梯房屋的购房人按50元/平方米(按房屋建筑面积计)交存。⒉购买配备电梯房屋的购房人按60元/平方米(按房屋建筑面积计)交存。⒊对经济适用房按40元/平方米(按房屋建筑面积计)交存。⒋所归集的资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㈩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使用的范围?
答: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使用的范围主要是以下部位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十一)物业小区如何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答:物业小区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可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规程》的通知(建住房<2003>131号)规定规程进行。
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
㈠房屋出租需要到房管局办理什么手续?
答:根据《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到房管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㈡承租房屋能不能转租?
答:房屋承租人在承租期限内,不得擅自私下转租;但在征得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房屋转租应当签订转租合同。转租合同必须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转租登记备案手续。
㈢开设房地产中介机构需要到房管局办什么手续?需要哪些资料?
答:根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1个月内,应当到房管局备案。
房地产中介机构申请备案应当提供下列资料:1、申请报告;2、工商营业执照;3、机构章程或协议书及主要的内部管理制度;4、固定的营业场所证件及资料;5、法人代表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6、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及聘用合同;7、企业人员的名单及身份证。
㈠居住未参加房改的住房能否申请集资合作建房?
㈡住房分配货币化如何申请,怎样补?
答:我市于2003年已出台了《襄樊市市区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襄办发[2001]27号)。因我市财力有限加之2003年以来我市实施国企改革,除中央、省属驻樊单位及部分垂直管理单位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外,其余均未能实施。条件成熟的单位可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成熟一个审批一个,分步推进。
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对象是单身职工或双职工家庭配偶双方均未租住或购买公有住房或虽已租住或购买公有住房,但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补贴标准为一次性补贴=(基准补贴每平方米149元+工龄补贴每平方米每年3.34元×建立住房公积金前工龄)×应补贴面积标准÷32年×方案实施前的实际工龄;月补贴=职工标准工资×15%。结合补贴对象的职务、职称、工龄等条件计算应补贴金额,由各自单位分别计发。
㈠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方式有几种?
答:有两种:1、货币补偿方式;2、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可以自行选择。
㈡选择房屋货币补偿方式怎么计算补偿?
答: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㈢选择产权调换方式怎么计算补偿?
答: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首先应当对应拆迁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评估后,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㈣拆迁房改房、商品房、私房的补偿金额是怎么确定的?
答:拆迁房改房、商品房、私房的补偿标准均按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
襄阳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主办总编辑:汪洋;责任编辑:张雪,陈晓雯,郭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