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刘某想继承其父母的拆迁安置房,持其父母遗嘱公证书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继承登记,登记机构要求刘某还需提供涉及其父母全部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并要求全部法定继承人向登记机构就遗嘱的效力和内容进行查验。
刘某认为遗嘱已经公证,登记机构应当直接按照遗嘱内容办理继承登记,遂就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认为,登记机构要求对公证遗嘱进行查验,应予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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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规定,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可以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提醒民众,目前仍有一些申请人混淆遗嘱公证书和继承权公证书的概念,错误地认为遗嘱公证书即为《实施细则》所规定的经公证的材料,仅凭遗嘱公证书即可申请办理继承登记。遗嘱系单方法律行为,立遗嘱人可随时变更甚至撤销,也可能因《继承法》规定的法定情形的发生,导致全部或部分失效。在现实生活中,也常常存在被继承人先后订立数份遗嘱(包括公证遗嘱)的情形。在被继承人死亡发生继承时,登记机构若不对遗嘱的内容和效力进行审查仅凭遗嘱办理,将导致不动产继承登记具有极大不确定性,不利于交易安全,也严重损害利害关系人的权益。由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对遗嘱的内容和效力进行确认是实践中对遗嘱进行审查的重要形式。如若继承人对遗嘱内容和效力发生争议,需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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