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房登记存在的问题
2.1原房屋产权法律关系模糊
2.2拆迁前产权确认工作失位
2.3拆迁过程具体执行有偏差
2.4拆迁安置房登记缺少必要的材料
3.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房登记问题解决办法
根据当前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房登记工作的实践,由于现实情况的复杂性,房屋登记部门只有立足工作的实践,积极向建设主管部门建言献策,促使拆迁部门拆迁前不断完善各方面工作以及拆迁后的程序缺失的补救措施。现从以下二方面来探讨予以解决与完善:
3.1不断完善拆迁前的确权工作及依法办理拆迁安置工作
3.2拆迁安置房登记时对登记要件的完善与补救
结语
集体土地房屋建设农民的自发性、产权意识薄弱性以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工作的不足,需要地方政府创新开展工作化解各种矛盾,做好拆迁安置房登记这项工作,切实保障集体土地房屋被拆农民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2、印花税,包括合同印花税和权证印花税。合同印花税: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产权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3、房产证已过2年,可免征;房产证未过2年,估价×5.6%,总结起来的话,继承的话,需要办理继承协议公证,需要交纳公证费,过户时缴纳房产评估费,契税和印花税以及工本手续费等费用。
法律依据:
从目前来看,我国农村宅基地的现状主要表现在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
宏观方面是农村宅基地的立法与管理上。我国有关法律在农民住房和宅基地的立法与管理上做出了规定。首先是立法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宅基地是无偿取得的: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规定,各级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农民建房用地不准收费;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宅基地转让须符合规定条件,购买人必须为房屋所在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次是管理方面:我国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宅基地审批过程中,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要做到“三到现场”。也就是农村宅基地的划拨是县级机构决定的,而日常管理是由乡镇土管所完成的。
微观方面是我国农村住房和宅基地的利用上。主要出现了三种现象:一是闲置宅基地与空置住宅。在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农村地区,很多农民都住进了商品房,原有的农村居民点还仍保持原样。而在经济比较落后的地区,由于外出打工的比较多,在村里常驻的人口比较少闻此还保留着许多不用的旧房没有拆除,造成了大量的宅基地与房屋闲量。二是宅基地紧张与住宅拥挤。农村中,许多农户由于家庭人口较多,而且由于诸多的原因,拥有的宅基地面积较小,或者只有一处宅基地,从而不得不三代共居。甚至四代共居。更有因为宅基地面积小,但又人口较多,需要大的住宅,于是向自家宅基地以外扩张,造成两户之间的通道或者道路狭窄。三是农户私自买卖住房与宅基地。在农民的意识中。买卖房屋及宅基地不需要经过任何人同意。他们认为那些都是属于自己的家产,自己有权进行处分,并且随着城市房地产热的发展,农村中也兴起了买卖宅基地及房屋的热潮。
二、我国农村宅基地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宅基地立法和管理的问题
二是对宅基地的流转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我国立法方面对宅基地是否可以转让以及如何转让一直模糊不清:(1)允许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地上建筑物(主要是房屋)进行出租出卖。然而,针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可以转让,却未做出明确的规定,使宅基地的使用权转让与房屋转让相分离。(2)法律特别指出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进一步限制,即禁止农村宅基地向城镇居民流转,转让必须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的转让。阻碍了宅基地的有效市场配置。
三是基层政府管理方面的问题。对于宅基地的管理,我国法律有着严格的规定,在实行中却出现大量问题:(1)农民宅基地的审批要经以下程序:村民向村委会提出申请: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公布;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农民宅基地审批过程中,乡(镇)国土所必须做到“三到现场”。然而,实际上由于管理力度的不足。不经过法定程序而通过幕后交易直接拿地现象比比皆是。(2)基层政府管理人员对工作没有主动性,不能亲自下到村,调查和解决宅基地中的不当利用问题。
(二)农户使用宅基地的问题
该问题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1)农民的观念意识存在问题。在农民的意识中宅基地是无偿取得与使用的,那么宅基地应该越大越好,于是宅基地的面积逐步扩大,蚕食耕地现象严重。另外,农民普遍认为宅基地是一种私有财产,可以祖祖辈辈继承下来,自己不使用,也不准别人使用,即使闲置、抛荒,别人也无权过问。(2)农村宅基地空置与紧缺相矛盾的问题。农村中一部分农民拥有大面积的宅基地,但是建造面积很小。使用率很低。甚至农户会在多余的宅基地上种植蔬菜瓜果等,而另一部分农民却不能满足其对宅基地的需求,二者之间存在矛盾,容易引起宅基地紧缺农民的不满,使社会稳定受到影响。(3)农村宅基地的不当使用问题。当一家农户的子女成为城市居民后,其父母的宅基地仍然存在,由于宅基地是可以世袭的,那么当父母过世后。其已成为城市居民的子女可以继承此宅基地。这样子女就可以在老宅上建造豪华住房,或者挪作他用,搞养殖甚至办工厂等等。部分农户也存在在宅基地上搞其他产业的情况。使得宅基地的规划举步维艰。
三、提高农村宅基地利用效率的对策
市场是解决一切问题的最好手段,对于农村宅基地的配置也不例外。那么应该如何提高宅基地的利用效率呢我们有如下的对策及建议:
(一)从立法和管理上提高农村宅基地的利用效率
(二)从规范市场流转上提高农村宅基地的利用效率
从市场着手,允许宅基地流转。规范流转是提高宅基地使用效率的有效方法。因此应该做到:
1允许农民对私有房屋转让。这种转让不仅仅局限于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条件的成员,城镇居民也可以购买农村居民的房屋,同时享有该房屋附随的宅基地使用权。但这个过程要严格遵循相应的登记制度,要严格限制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尚未建造房屋的土地作为宅基地。
2鼓励农民的私有房屋自由出租。允许房屋同宅基地的使用权一并出租。并对承租人做出无身份限制,但是。要确保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农户享有优先承租权。这样既有利于最大程度地实现农村居民对私有房屋的处分权能,同时又很好地实现了宅基地的保障功能。促进农村闲置私有房屋的资源合理配置。
二、对外现场查询权限分级一览表及补充说明
1.对外现场查询权限分级一览表(见表1)
2.补充说明
②利害关系人应指涉及房屋权利归属的仲裁和诉讼案件当事人、房屋法定继承人、与房屋有交易关系的当事人、房屋权利隐性共有人。另外,房屋拟交易人应与房屋所有权人共同查询核实。
③因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服务用房只登记不发证,故其在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信息,全体业主共有权人均可查询。
关于房屋抵押、异议登记信息的查询,应只告知“有”或“无”记录即可,因涉及个人可能不愿向社会公开的信息,故不应告知详细记载情况。
三、内部因公查询权限分级一览表及补充说明
1.内部因公查询权限分级一览表(见表2)
③房屋征收部门因核实或获知征收房屋的权利人姓名或名称以及权利限制状况,可凭房屋征收公告、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征收房屋调查清单等,经房屋登记机构上级机关批准后,由房屋登记机构档案信息管理人员出具查询结果证明,并留存上述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制件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