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开始后,若没有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则按法定继承办理。此时就应当确定房产继承人顺序。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房产继承人顺序包括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房产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没有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的,则按法定继承办理。此时就要确定房产继承人顺序。
《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顺序是指上述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顺序。《继承法》将继承人分成两个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因此,房产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包括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及虽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全部放弃或丧失继承权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案情简介】
李某有一子起名李佳,收养一女起名李玲,后李某与妻子离婚,两个孩子由李某抚养。李某两年后再婚,再婚妻子带来一个女儿王宇,已成年在外居住且有独立的经济能力。2000年,李佳已经成年但未婚,且李佳名下有一套房产。后李佳与李某及继母发生意外去世,对于李佳的遗产,谁有权继承?
【法律分析】
1、《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三条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系养兄弟姐妹,可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