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乎上有个话题“欠网贷怎么上岸”,进入2020年,仍一直有人在接龙写自己的网贷经历。一旦背上网贷,就像套上了一个难以摆脱的沉重枷锁。
南京大学真数团队出品|倪奕玮、许子怡、林鑫
2019年不少地方对网贷重拳打击,湖南、山东、重庆、四川、河北相继宣布取缔P2P。自从2007年首家P2P网贷平台在上海建立,十多年来网贷野蛮发展,问题丛生,暴雷不断。一个又一个被网贷逼得家破人亡的事件,让人不禁对网贷产生了巨大疑问。
一、网贷平台的性质
陆金所、宜人贷、点融网、人人贷、拍拍贷……这些网贷平台,简称P2P,在法律上界定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指出,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通过咨询人人贷客服了解到,只要满足以下四个条件,就可以在该平台申请网贷:
对于何为“良好的征信和还款能力”,客服没有给出明确的回答,但表示:填写完资料提交给系统审核,十分钟左右都能得到“良好的征信和还款能力”的审核结果,审核通过即能在平台上借贷。
中国农业银行湖州分行的一位员工表示:虽然不同银行授理贷款业务的标准略有不同,但几大国有银行在办理贷款业务时都需要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收入证明、银行卡流水、征信报告、抵押资料(房产证)、结婚证等资料,需要本人前往银行签字确保材料真实性。
在征信标准的认定上,银行借贷准入标准一般为两年内逾期不能超过六次或者不能连续三个月逾期,随着信贷市场的发展,这一标准越来越严格。除此之外,根据贷款用途的不同,借贷人需要提交用途材料,比如经营性贷款需要营业执照,装修贷款需要提供装修合同等。
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陆蕊律师表示:“网络贷款信息中介机构一旦产生坏账,将损害出借方(即理财产品投资人)的利益、投资人的利益难以得到保障;有时甚至也会出现中介平台卷款跑路等恶劣现象。”
相比而言,小额贷款公司以自有资金作为借款本金对外出借,自负盈亏,权益清晰,资金安全性更高,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卷款跑路情况的发生,同时,这类公司在利息的计算上也相对合法合规。陆律师说:“可以看到,国家正在鼓励网贷公司向小额贷款公司转变。”
二、网贷利率为什么变成吃人的老虎?
借了一万块,滚成十几万,最后甚至家破人亡……“高利贷”如今似乎成了网贷的代名词。许多借贷人对借款利率的计算方法并不了解,糊里糊涂地背上了高额利息。
判断网贷利率是否违法以年利率为准,即借款成本与贷款本金的年化比例。其中,贷款本金
实际拿到手的贷款金额,借款成本是最后还款总金额减去贷款本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以公共交通中的信号灯类比,在包含网贷的民间借贷中,约定的利息年利率为24%以下为“绿灯”,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还款并支付约定的利息且受法律保护;当约定的利息年利率在24%-36%时,可以视为“黄灯”,借款人尚未支付24%利息的超过部分,可以选择不支付,但如果已将该部分利息偿还给借款人,则不得要回;36%以上为“红灯”,年利率超过36%,网络贷款违法,借款人有权拒绝支付该利息,只需以年利率24%为限支付利息即可。
三、变戏法的本金与砍头息
“借款一万元,到手仅有八千元,但仍需按照一万元的本金支付利息”——类似这样的案件表述在网络贷款案件中频频出现,“砍头息”这一现象浮出水面:部分网贷平台在放款时,故意混淆本金的概念,由此向借款人收取超过合法限度的高额利率。2019年央视“3·15晚会”曝光了部分网贷中介机构的“714高炮”现象,其中收取的高额“砍头息”,就是在放贷时以“服务费”等形式扣除部分贷款。
在网贷诉讼中,人民法院需要首先确定借款的实际本金,由此计算借款利率是否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为了更好地理解什么是”砍头息“,不妨来看看下面这个例子:
如果借款人向网贷公司借款10000元,实际拿到10000元,那么本金就是10000元;
如果借款人向网贷公司借款10000元,网贷公司先行扣除了2000元,或在10000元到账后立刻划走2000元,借款人实际获得的金额是8000元,那么本金是8000元。
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并不仅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作为认定借款本金的标准。确定本金数额的关键是在借款时,借款人实际收到的数额。由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机构于2017年印发并实施的《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中指明,禁止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以及设定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罚息等。在实际借款中,借款人应警惕网贷平台通过“砍头息”、“服务费”等花招人为地抬高贷款本金,为了固定证据,借款人应尽可能在每一次资金往来中都存有电子或纸质凭证。
网贷平台收取的高额服务费是否合法?
如果将网贷平台理解为房屋中介,就是给借款人和出借人搭建一个平台,在平台上提供借款和出借的信息需求,促成双方的交易。搭建平台收取的费用,就是网贷中的中介费,在法律上叫做居间费用,适用居间合同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对于居间服务协议,《合同法》中并没有对收取费用有上限或明确的执行规定,所以当作为居间人的网贷平台促成贷款行为完成后,只要先前约定的合同合法有效,作为委托人的借贷人应按约支付给网贷平台这笔服务费。
四、网贷公司的法宝—贷款人的个人信息
“能告诉我现在借一万块钱,年利率是多少吗?”
“这个不是我们能决定的,你需要提交你的个人身份信息,根据系统评估你的信用资质才能决定能给你提供多少借贷资金,这些资金的年利率是多少。”
网络平台搜集到的个人信息一方面是用户注册时主动提供的,另一方面,平台也会利用其他渠道搜集用户个人信息。网贷平台普遍存在对用户信息过度收集或使用的情况,通过非公开手段爬取数据信息已经成为网贷灰色产业链。
2019年,公安部组织开展“净网2019”专项行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采集个人信息的APP,这其中包括大量网贷App。据媒体不完全统计,仅在2019年下半年,超过40家金融网贷类企业因App违法违规被点名整改。
大部分网贷APP都会读取用户通讯录信息、银行卡信息及网购信息。有些APP在注册时,默认勾选隐私政策、默认用户不反对即视为同意,用户不同意隐私协议就无法注册使用,甚至有些APP在注册界面根本找不到隐私协议。
陆蕊律师表示,虽然理论上个人信息受到法律保护,但真正涉及个人信息维权时,维权成本高、难度大,让人无所适从。当个人信息泄露时,往往连最起码的侵权对象都很难确定,“当你想要起诉网贷平台获取你未提交的个人信息时,你甚至连诉讼对象都找不到。”
对于网贷平台过度搜集个人信息的问题,用户似乎并未给予足够重视。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网贷”,“个人信息”为关键词进行检索,仅找到445篇文书;以“网贷”、“信息泄漏”为关键词,仅查询到2篇文书;而“网贷”、“资金”为关键词却找到多达18674篇文书。这显示,在诉讼阶段,网贷平台的信息获取不规范并不是核心,人们更关心的是金钱纠纷,但是,过度搜集信息所带来的问题,则会为用户未来的生活埋下隐患。
五、遭遇“暴力催债”或“夺命连环Call”,怎么办?
“钱都不还你还有脸吃饭?还钱!”
陆蕊律师说,“夺命连环call”式的暴力催债属于违法行为,甚至还有借款人遭遇非法拘禁,这就涉嫌触犯刑法,构成犯罪行为。合理合法的催收方式通常为三种:
部分网贷公司为什么会采取暴力催债手段,而不是走司法诉讼渠道追索欠款呢?事实上,网贷公司暴力催债,往往是为了突破法律规定的利息红线,以此获取高额利息。一旦走入诉讼途径,这些网贷公司最终能获得的金额,远低于他们意欲获得的高额回报。
既然选择了暴力催债,那么向法院起诉从一开始就不是这些非法网贷公司的首选。而对借款人来说,司法诉讼途径是保护自身权益、免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的有效方式。
即使催收方式在合法范围之内,借款人也应该多留个心眼。陆蕊律师提醒,一些网贷公司可能会通过伪造律师函来催收欠款。遇到此类情况,借款人可以在网上搜索该律师事务所,检查署名律师的姓名是否在其官网上出现;也可以致电律所,询问律师是否在该处就职,以检验律师函的真实性。
六、规范网贷市场,法律真的“缺位”吗?
近些年网贷平台出现的大量负面事件使国家对网贷平台的非牌照管理制以及“宽进严出”的监管模式受到了质疑。规范网贷市场的法律是否过于宽松了?在处理新出现问题的时候,法律缺位了吗?
陆蕊律师说,在制定法律法规时,由于难以全面判断未来会出现什么问题,事前预想式的立法难以做到。一般的情况是,出现问题后再采取措施逐渐进行规范。
事实上,国家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应对和解决网贷平台出现的问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要求律师出具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法律意见书,并公布了操作指引。网络贷款是近些年来出现的新兴民间贷款方式,其具体形式不断变化。从立法层面规范网络贷款、解决网贷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
应该看到,不能因为网贷中发生的恶性、负面的个案,就全面否定民间借贷对市场经济的积极作用。民间对资金的巨大需求,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在尚未具备向银行申请大额贷款资质的情况下,需要借助民间借贷取得资金推动自身的发展。因此,民间借贷,包括网络借贷,作为一种社会资金的配置方式,对市场经济的运行与发展有促进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在回复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借款利息规定的建议时,也肯定了民间借贷的积极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经济日益繁荣,各类市场主体对资金的需求日益增加。作为正规金融合理补充的民间借贷,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在拓宽融资渠道、推动经济较快发展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民间借贷对经济发展总体有益,但由于近年出现了大量套路贷等恶性事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国家在立法、监管等层面做出了努力,以保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一些地区也通过制定地方性规范,严厉打击非法机构,来维护经济秩序的稳定。
1、全国性文件的颁布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银监会等国家机关,针对网络贷款行业现状以及出现的种种问题,颁布了涉及备案登记、资金存管、监督管理等层面的一系列文件,以规范网络贷款机构行为,维护该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
2、“职业放贷人”名单制度的建立
民间借贷满足了社会上多样的融资需求,但存在虚假诉讼、“套路贷”等违法犯罪行为。为了抑制民间借贷中恶性事件的发生,有关部门开始推行“职业放贷人”制度。
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颁布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了对“职业放贷人”的界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其中“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部分地方司法机关针对当地职业放贷高发的实际情况,相应制定了“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职业放贷人”身份会成为法官判决中的重要考量因素,法官会严格防范利用诉讼程序实现“非法利益合法化”的行为,会对职业放贷人带来不利认定。税务部门也会介入,对执行人依法征税。
现在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对在一定期限内同时涉及多起民间借贷案件诉讼的放款人审核非常严格,会询问放款人的工作性质、同时申请多个诉讼的原因、与借款人的关系等等。而这些问题的答案往往会对放款人不利。因此一些高利贷的放款人宁愿放弃一部分利益,也不愿意到法院起诉。
3、地方进一步规范网贷信息中介的行动
除了本文开始介绍的五省市全面取缔网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行动外,各地在规范管理网贷信息中介方面也作出了努力。江苏省于2017年12月就《江苏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该办法对网贷信息中介机构的登记提出了较为严格的条件,其中包括提交主发起股东两年内的信用报告、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备案登记法律意见书等材料,与具备资质的商业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等等。这些规定,在备案登记阶段就对网贷机构的合法合规性做出审核,防范未来可能出现的网贷恶性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