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居住权”来了!哪些房子可设立居住权?

今天,记者从鄞州区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获悉,该中心于10月15日下午颁发了宁波市第一张“居住权”登记证明。

居住权登记证明“长”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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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张证明保障遗孀居住权

当天下午13:30左右,鄞州区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开始办理张女士(化名)申请的公证继承登记及居住权首次登记业务。

据了解,张女士丈夫已经去世,留下一套位于鄞州区的住宅。按照法律规定,张女士丈夫的父亲、丈夫与前妻所生的女儿、张女士,三人都享有继承权,但张女士并不是该房屋的产权人。

为了保障张女士的权益,经协商后,产权人和张女士一起来到不动产登记窗口,办理了居住权的证明,并将居住权期限设定为6个月,自2021年10月15日-2022年4月14日。

办理期间,窗口工作人员在收取产权人和张女士双方身份证、公证书及原产权证书等材料后,对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办理了继承登记;并协助张女士等人填写居住权合同、申请表等申请资料,通过居住权合同明确了居住权期限、居住条件和要求等必要信息,并进行了登记。

60分钟后,张女士顺利在领证窗口领取了宁波市首张居住权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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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居住权?

2021年1月1日新颁布的《民法典》第366条规定: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也就是说,通过登记居住权,他人可以占有、使用自己无产权的住宅等不动产。

这里的“他人”,包括亲属或非亲属。理论上,只要产权人同意并配合办理,他可以为任何人设置居住权。

据介绍,作为新增的用益物权,居住权的设定将房屋的居住权和所有权分开,满足"房子不归我,但我却能住"的诉求,为养老用房保障、离婚后共同居住、继承后共同居住等现实问题提供了解决办法,完善了住房保障体系,进一步为弱势群体提供了法律保障。

按照《民法典》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合同一般要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下面是鄞州区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提供的居住权合同范本,供参考:

这里面,居住期限,非常关键!

居住权期限可长可短。像张女士这样,可以约定为半年。也可以约定10年、20年,甚至“终生有效”。

如果是“终生有效”,那么居住权人可以一直住到自己去世,期间不管房子有没有换主人,居住权都有效,房主无权赶走居住权人。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居住权只有经登记才能生效。并且,居住权不能转让、继承。

《民法典》里关于居住权的规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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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设立居住权?

依据《民法典》有关规定及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发布的文件,以下三种情形可以申请办理居住权登记:

1.以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的。

2.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

3.以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或者确认居住权的。

具体如何操作呢?

1.以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应当由居住权人和不动产所有权人共同申请,提交居住权合同(合同可由不动产登记部门提供)。

2.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可以由居住权人单方申请,提交生效遗嘱、遗嘱人死亡证明等材料。

3.以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或者确认居住权的,可以由居住权人单方申请,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行政机关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行政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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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房子可以设立居住权?

由于目前浙江省包括宁波市关于居住权的细则尚未出台,因此从操作层面来说——

1.群众若要登记居住权,需先确保产权证没有抵押、贷款等限制情况。

2.不动产的范围目前只针对国有商品房,暂时还不涉及农村宅基地的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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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可以变更吗?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若居住权人姓名、身份证明类型、身份证号、居住权期限等发生变化,可以进行居住权变更登记。

居住权期满、设立居住权的不动产灭失或被征收、生效法律文书终止居住权等导致居住权消失,居住权人死亡或放弃居住权等居住权消失的情况,亦可以到登记机关进行注销居住权登记。

即使居住权未期满,只要产权人和居住权人书面同意,也可提前注销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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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如何查询居住权?

最后,对于准备购买二手房的人来说,如何获知这套房子是否设立了居住权?——房子有没有登记设立居住权,显然会极大影响二手房买卖。

答案是:要求产权人通过“浙里办”查询证明,就像平时查询房屋抵押状况一样,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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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服务如何让才能设立居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 http://www.cqsdj.gov.cn/bmjz/bm/sfj/zfxxgkml_124879/zczxwd/202412/t20241204_13859600.html
2.房屋抵押后可以设立居住权吗导读:房产抵押后,理论上权利设定者可以依法为他人设定居住权。但实际操作中最好请教法律专家的意见。此外,居住权的设立并不对抗抵押权人的权利行使,若因居住权设立导致抵押房产价值降低,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此类行为。因此,在设立居住权时,应充分考虑抵押权人的利益,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障。 https://www.64365.com/zs/2921366.aspx
3.有居住权的房子能抵押吗?律师普法房屋设立居住权后,房屋是依法可以抵押的,并不影响房屋抵押,但抵押设立居住权的房屋,需要告知抵押权人。https://www.110ask.com/tuwen/4700245895723560568.html
4.房子抵押给银行了,还能办理永久居住权吗可以设立居住权,但非永久且需满足条件。** 从法律角度看,即使房子已抵押给银行,所有权人仍有权设立https://www.findlaw.cn/wenda/q_44996562.html
5.抵押房屋能否确立居住权法律常识在线法律知识查询1、 抵押房屋能否设定居住权(《物权法》生效期限:2020年12月31日) 房屋抵押后,抵押人可以设定居住权,居住权是房屋的用益物权之一,但设定居住权不得损害房屋的使用权房屋价值,不能抵挡已登记的抵押。《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条所有权人有权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设定用益物权和担保权。用益权人、担保权https://www.lawpa.cn/changshi/1038781.html
6.你好,有抵押贷款的房子能设计居住权吗?你好,有抵押贷款的房子能设计居住权吗?1位律师回复郭鑫律师 内蒙古-呼和浩特 内蒙古伊科律师事务所 房屋抵押后,房屋抵押人可以设立居住权的,但设立的居住权不得对抗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但如果设立居住权对房屋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1个月前https://www.faniuwenda.com/Ask/Index/show/id/9994600.html
7.《民法典》实施房产买卖房产继承物业管理你关心的这里都有全新《民法典》备受关注的话题无疑是房屋的“居住权”,“居住权”是在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之外关于房地产的一项全新权利。 据《民法典》第366条规定,房主可以根据约定或者遗嘱,为自己名下的房子,给居住权人设立居住权,居住权人有权对他人的住宅,享受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https://www.07358.com/news/show/81200.html
8.户口在房产处就可长期居住吗?房屋居住权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户口在房产处就可长期居住吗?房屋居住权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摘要]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对于户口所在的房产并不是就直接有了居住权,作为用益物权,居住权的设立需要签订居住权合同并进行设立登记。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可能认为如果我的户口在这个房子下,我就能享有这个房子的居住权。可事实真的是这样吗?https://zhishi.fang.com/xf/qg_1071899.html
9.“居住权”的前世今生中业江川律师事务所官网(二)立遗嘱人在遗嘱中明确,自己去世以后,自己名下的房屋由某人享有居住权。 如:张三与李四再婚。张三名下有婚前房产一套。张三想把自己的房子留给儿子继承,又担心自己去世后李四无处居住。为此,张三可以自书遗嘱一份,指定房产所有权归儿子继承,同时在房产上为李四设立居住权,指定李四对于房屋享有居住权,直至李四去世http://www.zhongyejiangchuan.com/m/view.php?aid=186
10.微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居住权不得转让,因此,居住权本身不能抵押。 设立居住权的房屋不得出租,有约定从约定。 五,不动产设立了居住权的后果 房屋一旦设立居住权,那么在居住权设立期内,所有权转让,居住权仍然有效。也就是说这个房子买受人只有在居住权期间届满才能住进去,所以大家可以想象买的人就很少了,谁买房不https://m.weibo.cn/status/4823708235205105
11.居住权排除强制执行有关问题思考对妨害居住使用权益的执行行为,承租人可提出执行行为异议。与之不同的是,在法院不认可房屋租赁关系时,承租人以享有合法有效的租赁权为由提出排除强制执行的异议,属于案外人异议救济范围。二是租赁权与抵押权冲突处理规则。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规定,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3/08/id/746449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