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州市政府发布公告,明确从9月25日起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市民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证将“两证合一”,村民就是“多证合一”。
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原有的房产证是否作废?是否需要重新申请?市民如何缴纳房屋交易税?还有这些你需要了解,赶快一起来看看!
不动产统一登记范围包括下列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1.集体土地所有权;
2.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3.森林、林木所有权;
4.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过渡期,过渡期内由原发证机关办理登记,过渡期后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范围登记);
5.建设用地使用权;
6.宅基地使用权;
7.海域使用权;
8.地役权;
9.抵押权;
10.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2016年9月19日至9月24日,福州市市区范围内停止受理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申请(缴税、领证正常办理),进行不动产登记系统对接调试、登记系统测试等工作。
福建省政府办近日下发《关于加快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确保今年年底前实现“颁发新证、停发旧证”的目标任务。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3.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
4.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导致土地、房屋等确权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5.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
6.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7.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8.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其他情形。
以下6种情形在国土资源部和县级及以上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时需要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1.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或海域使用权;
2.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宅基地使用权;
3.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林地的使用权;
4.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5.地役权;
6.抵押权。
根据国土资源部官方微博介绍,新的“不动产权证”和现在居民手握的“房产证”有差异。
1.不动产证上,除了权利人、共有情况、坐落位置等信息是原来房产证内容外,还增加了镭射区、不动产单元号、使用期限等内容。
2.不动产单元号,具有唯一代码,相当于证书记录的不动产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身份证号”,通过不动产单元号就可以锁定该不动产信息。
1.保护个人产权。房产、土地或林地等不动产都能得到保护。
4.多套房子一本证。不动产权证书分单一版和集成版两个版式。不动产登记原则上按一个不动产单元核发一本不动产权证书,采用单一版版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多个建设用地使用权或一户拥有多个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以将其集中记载在一本集成版的不动产权证书上,一本证书可以记载一个权利人在同一登记辖区内享有的多个不动产单元上的不动产权利。
5.交易更安全。可查询不动产产权归属,有助于解决一房多卖的风险。
6.保障农民财产权利。农村土地作为集体土地的一部分纳入统一登记,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