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购买房屋,购房合同上签夫或妻个人的名字可以吗
02/夫或妻一方签署购房合同后,办理登记时想将配偶也登记为产权人,该如何办?
03/已经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配偶要求增加姓名,如何办理?如果另一方不同意,该如何处理?
一般情况下,夫妻双方可以持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不动产权证书等资料,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填写申请表约定持有份额,将不动产登记为双方共有。如果另一方不同意,要求加名方可持结婚证等证明材料作为利害关系人到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该不动产权属情况。确实有申报不实、隐瞒共有状况导致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向登记机构申请异议登记,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后,凭司法部门生效法律文书可单方申请办理登记。
04/不动产有贷款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能不能办理夫妻间加名、减名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54号),民法典施行前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抵押期间如果要办理夫妻间加名、减名,应征得抵押权人同意。自然资发〔2021〕54号印发后,不动产抵押期间夫妻间能否加减名,关键看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是否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不动产”的约定,如果存在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则应该征得抵押权人同意,由转让人、受让人、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办理,如果不存在,则可以直接办理。
05/已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申请办理抵押登记、出售房屋或其他处分时,其配偶需要共同签字吗
不需要。根据通告内容,办理抵押、转让等涉及财产处分的登记时,仅需要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权利人签字同意即可,通俗地讲,房屋登记在谁名下,谁就有权单独处分。
06/夫妻一方私自处分房屋,怎么办?
在登记机构询问共有情况时,夫妻一方隐瞒共有状况,作出虚假承诺,擅自对不动产进行抵押、出售、赠与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另一方认为擅自处分行为侵犯自身权利的,可通过民事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07/婚前购买的房屋,婚后办理不动产登记,需要另一方到场吗?
如果仅登记在婚前购买人名下,则不需要。如婚后夫妻双方要求登记为共有,则可参照问答2的两种途径办理。
08/不动产登记中不再主动审查婚姻状况后,是否会存在夫妻其中一方私下买房,然后偷偷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情况呢?
不排除有这种可能。但需要明确一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动产物权登记在夫妻中一方名下,不能简单理解为其单独所有财产。针对问题中可能出现的情况,夫妻一方作为不动产利害关系人,可携带婚姻证明依法查询另外一方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若夫妻一方认为另一方申报不实、隐瞒共有状况导致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与实际情况不符,可由夫妻双方共同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或更正登记。
09/原登记在夫或妻一方名下的房屋,夫双方离婚后,需要办理离婚产权转移变更手续吗?
区分情况办理。如果约定房屋仍归属不动产权证上记载的一方所有,无需办理离婚财产转移手续。如果双方约定房屋归未经登记的一方所有或归双方共有的,双方应及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离婚财产转移登记。
10/购房人签订合同时单身,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已经结婚但后又离婚,该如何办理?是否需要办理离婚转移变更手续?
购房人在购房后,婚姻关系的变化不影响其不动产登记的办理。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购房人提供的购房合同等登记材料,办理其名下的不动产登记。
如果离婚时,双方约定该房屋仍归购房人所有的,购房人无需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离婚转移变更手续。
如果离婚时,双方约定该房屋为另一方所有或双方共有,购房人和原配偶持身份证明、离婚证明、离婚协议书、不动产权证等资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相应的转移登记手续。
11/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再审查婚姻状况,是不是申请人不再需要提供婚姻证明材料?
不是的。目前,在办理涉税不动产登记时,因实行不动产“交易+纳税+登记”一窗受理,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收齐全部材料后,后台推送税务部门进行核税,申请人申请税收减免等优惠的,按照税收政策,仍需要提供户口本、婚姻状况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