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人民检察院以雅检刑诉(20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3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6月9日作出(2013)雅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不服,提起上诉。四川**民法院于2013年9月30日作出(2013)川刑终字第846号刑事裁定:撤销四川省**民法院(2013)雅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发回重新审判。雅安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变更起诉决定。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雅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及其辩护人卢**、李**到庭参加诉讼。在诉讼过程中,雅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延期审理两次。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7月,李**和李**达成了修建石棉县解放路三段550号李**私房的联建房屋协议,并将属于他的同一套房屋分别同多人签订了购房协议或抵押、担保协议,骗取他人购房款或借款978.5万余元人民币。并向法庭出示了证人证言、书证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李**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李**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提出,自己没有骗取对方钱财的故意,且有的协议是在对方威胁和逼迫之下签订的,并未实际收到对方的相应款项。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李**合同诈骗罪不持异议,但提出:1.李**收取杨**12万元构成合同诈骗,其余借款和欠款的金额以及张**、莫**向李**支付的购房款均不应当认定为诈骗;2.对房屋应当以市场价进行评估;3.李**具有自首、初犯、偶犯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情节。请求对其减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李**抵押、出售石棉县解放路三段550号综合楼一楼两间门面及车库、二楼商务楼、四楼商务楼的事实
1、2009年8月18日,李**向潘*借款23万元,到期未还,同年12月28日,李**与潘*签订购房协议,将二楼商务楼卖给潘*,并收取购房定金50万元。2011年6月28日,李**再次向潘*借款30万元用于建房。
2、2009年10月20日,李**和曹**签订购房协议,将石棉县解放路三段550号综合楼一楼门面两间及车库出售给曹**,收取曹**90万元门面购房款(其中有40万元为先前借款)和30万元车库款。2011年9月2日,李**出具委托书,委托李**将该门面及车库的产权办理给曹**。
3、2009年10月23日,李**因无钱归还向黄*某的借款20万元,与黄*某签订购房合同,将四楼商务楼出售给黄*某,收取黄*某购房款826500元(含借款20万元)。
4、2009年11月13日,李**向陈**借款,并与陈**签订借款协议,将一楼的三间门面(图纸上三间,实际修两间)和四楼两个单元抵押给陈**。后李**陆续向陈**借款92万元。
5、2009年11月20日,李**向李*甲借款60万元,并以一楼门面及二楼商务楼作抵押。后李**还李*甲10万元。2011年6月15日,因李**无法还款,再次与李*甲签订借款合同,又将一楼门面抵押给李*甲。
6、2010年1月20日,李**向李**借款33万元,用一楼门面作担保。
7、2010年2月15日,李**与蒋**签订购房协议,将二楼商务楼出售给蒋**,收取蒋**购房款77.76万元。
8、2010年5月15日、6月9日,李**向叶开某分别借款120万元和50万元,用一楼门面和二楼作担保。
9、2010年6月8日,李**因欠吴*某18万元,即与吴*某签订一楼两间门面的买卖合同,将一楼门面以90万元出售给吴*某,并收取吴*某90万元购房款。同日,李**出具委托书,委托李**将该门面过户给吴*某。
10、2010年12月1日,李**因欠尤应某供应的钢材款73万元,便和尤应某签订购房协议,将四楼商务楼出售给尤应某,所欠73万元钢材款作为购房款。
11、2010年12月4日,李**因之前修建高和某房屋欠张*某15万元的购房款,便与张*某签订抵押协议,将二楼商务楼抵押给张*某。
12、2011年2月26日,李**向伍**借款10万元,同时将一楼的一间门面抵押给伍**。
13、2011年5月7日,李**因之前修建高和某房屋时欠徐*甲10万元的购房款,便与徐*甲签订协议,将一楼的一间门面抵押给徐*甲。
14、2011年5月李**没有钱支付工程款,施工方停止施工。同月28日,李**将二楼商务楼以128万元卖给张**、莫**。后,由于张**和莫**认为李**债务太多,便要求与李**签订合同,李**和李**均同意。因此,李**将二楼商务楼转让给李**,由李**和张**、莫**签订二楼商务楼买卖合同。后李**收取张**、莫**购房款113万元用于建房。
二、李**抵押、出售石棉县解放路三段550号五楼住宅、六楼住宅、七楼住宅的事实
1、2009年10月20日,李**和杨**签订购房协议,将七楼后单元上楼梯右边的第二套(靠楠桠河)出售给杨**,收取杨**购房款12万元。
2、2009年11月15日,李**因欠刘*某23.8万元的砖钱,便与刘*某签订购房协议,将一单元六楼的一套房屋(上楼梯右手边第一套,靠楠桠河)出售给刘*某,所欠刘*某的23.8万元作为购房款。
3、2009年12月11日,李**向吴某甲借款36.8万元,并与吴某甲签订购房协议,将后单元六楼的一套房屋(上楼梯右手边第二套,靠楠桠河)出售给吴某甲,其中吴某甲借给李**的10.8万元作为购房款。吴某甲又以其母亲吴**的名义与李**签订购房协议,将前单元六楼的两套房屋(靠解放路街面)出售给吴**,其中26万元作为这两套房屋的购房款,并在购房协议中写明如2010年12月11日不还,该三套房屋归吴某甲和吴**所有。
4、2009年12月26日,李**分别向曹**、伍**、徐**借款各13万元(共39万元),并与三人签订购房合同,伍**购买五楼上楼梯右手的第一套房屋,曹**购买第二套房屋,徐**购买七楼上楼梯右手边的第二套房屋。同时注明如果2010年12月26日前不还钱,房屋归三人所有。2010年12月1日李**在与尤应某签订四楼商务楼合同时,注明尤支付余款时直接给徐**(三人委托徐**收取)。
5、2010年1月30日、4月8日,李**与李*乙签订购房协议,将一单元六楼的一套房屋(电梯左边第二套)出售给李*乙,收取李*乙购房款9.5万元。
6、2010年2月2日、2月12日,李**与邓*英签订购房协议,将前单元六楼的两套房屋(靠解放路街面)出售给邓*英,收取邓*英购房款25.8万元。
7、2010年2月12日,李**与许志某签订购房协议,将五楼上楼梯右手边的第一套房屋出售给许志某,收取许志某14.08万元的购房款。
8、2010年2月12日,李**和李*某签订购房协议,将一单元六楼的一套房屋(上楼梯右手边第一套,靠楠桠河)出售给李*某,收取李*某购房款12万元。
9、2010年2月25日,李**和邓*红签订购房协议,将五楼上楼梯右边的第二套房子出售给邓*红,收取邓*红23万的购房款。后,因李**将该房划归李**,同年4月15日,邓*红与李**签订了相同内容的购房协议。
10、李**与高和某联建房时,欠杨*某购房款及利息共25万元。李**承诺将与李*某联建的住房调两套给杨*某。2010年1月杨*某以吴**的名义与李**签订了购买五楼右边的一套房屋的购房协议,同年5月以自己名义买了六楼中间的房屋。为了便于房屋管理,杨*某于2010年5月17日以其父亲杨**的名义与李**签订购房协议,买了五楼后单元的两套房屋。总价约23.5万元。
11、2009年10月,李**向张**借款10万元。因无法偿还,2010年8月,李**与张**签订购房协议,将五楼上楼梯右手边的第一套房屋出售给张**,所欠张**的10万元作为购房款。
12、2009年12月8日,李**与黄*甲签订购房协议,将七楼后单元上楼梯右边的第二套(靠楠桠河)出售给黄*甲,收取黄*甲购房款13万元。
13、2010年8月28日,李**与熊**签订购房协议,将二单元七楼的一套房屋(上楼梯右手边第一套,靠楠桠河)出售给熊**,收取熊**购房款18万元。
14、2010年9月6日,李**与韩国某签订购房协议,将七楼后单元上楼梯右边的第二套(靠楠桠河)出售给韩国某,收取韩国某购房款13万元。
15、2010年12月18日,李**与冯黎某签订购房协议,将七楼靠楠桠河的一套建筑面积约130平方米的房屋出售给冯黎某,收取冯黎某购房款11.44万元。
16、2010年12月31日,李**因之前修建高和某房屋欠陈*13万元购房款,便出具承诺书给陈*,将一单元七楼上楼梯右边的第二套(靠楠桠河)抵押给陈*,约定在2011年1月1日不能还款,该房屋归陈*所有。
17、2011年4月13日,李**因之前修建高和某房屋欠胡**28万元购房款,便写协议给胡**,用七楼一套房屋作抵押。
18、2011年7月28日,李**因之前修建高和某房屋欠周*10万元购房款,便出具承诺书给周*,将二单元七楼的一套房屋(上楼梯右手边第一套,靠楠桠河)出售给周*,以抵扣原购房款。
19、2011年8月23日,李**因欠李*丙23万元,便与李*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七楼后单元上楼梯右边的第二套(靠楠桠河)出售给李*丙,所欠李*丙的23万元作为购房款。
三、2010年12月31日,李**向赵**借款17万元,并用解放路三段550号综合楼的一套房屋作抵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综合性证据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载明2011年10月25日,韩国某到石棉县公安局报案称被李**骗取13万元购房款,且存在一房多卖的情况。公安机关于当日立案侦查。
3.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李**的身份情况。
4.联建房屋协议及附件(一),载明2009年7月27日,李**、李**(甲方)同宋**、李**(乙方)共同签订联建房屋协议,由甲方提供宅基地及三通一平,乙方全额出资修建石棉县解放路三段550号的私有住宅,并对楼层进行了分配。
5.联建房屋协议终止书,载明2010年3月1日,李**与宋**签订联建房终止协议,宋**退出李**与李**、李**合作建房。
8.解放路三段550号综合楼房屋所有权证,证实该房屋已于2013年3月取得房屋产权,房屋所有权人为李**、张**、李**(张**、李**分别为李**岳母、儿子)
9.房地产司法鉴定报告,证实经鉴定该联建房屋在2011年8月的建筑物评估总价格为802.9万元,土地评估总价为66.22万元,共计869.12万元人民币。
11.证人赖*证言,证实李**找到他一起修建李*某家房子,但他想自己修,让李**负责管理,李**不同意,他就没有参与。后来李**与其他人和李*某签订合同,具体情况他不清楚。
12.证人宋*某证言,证实2009年8月,李**找到他一起修建李**的住房。签订合同后,他给了20万元给李**。2010年3月,因为知道李**债务多,且工程进度慢,他与李**终止合同,并退还了20万元。2011年4月,李**知道他与李**终止合同后,也和他终止了合同。
13.证人饶*某证言,证实2009年9月份,李**找他修建李*某房屋,10月份动工。2010年10月份左右,李**没有按时结算工资,他把工程停了。到春节的时候,李**实在拿不出钱,就把7楼的两套房子抵押给他。2011年3月份,李**给了他5万元工钱后,他继续施工。5月份,因为没有钱,工程又停工,李**就把二楼商务楼卖给了张**、莫**。因为张**知道李**债务比较多,所以李**、李*某、张**、莫**商量把二楼商务楼房款作为后期工程款,并由张**、莫**直接把房款拿给李*某,由李*某直接支配,他做了见证。李*某支付了民工工资,李**之前用七楼房屋抵押的协议作废。直到2011年9月,房屋基本修建完工。
14.证人高和某证言,证明自己和李**于2008年联建房屋,自己出土地,李**负责修建,修好后房屋各人一半。2010年底修建好,李**给了自己一份名单,自己按他给的名单办理房产证。
15.证人杜*某证言,证明李**在修高和某房子时自己在给李**做水电工和泥水工,李**欠民工工资20万元左右,因为知道李**欠了很多人的钱,就同意将高和某房屋的底楼两套抵押给自己。2011年初高和某把房产证办给自己后,一个蹬三轮的和一个小伙子分别找到自己,说李**把房子卖给他们的,自己给他们说李**已把房子抵作民工工资了,房产证也办了。
16、被告人李**供述,证明李**在石棉县解放路三段550号有一处面积约500余平方米的私人房基,得到政府批准,允许其在该地基上修建综合楼,但由于资金欠缺一直没有动工。2009年7月决定同李**一起修建综合楼,并且于7月27日同李**、李**(李**妻子)签订了联建房屋协议,修建的所有资金由自己出,楼房修好后按照协议分配:F1层地下室归李**、F2层停车场由自己和李**平均分配、第一层门面四间,每人分得两间、第二层楼房归自己、第三层楼房归李**、第四层楼房归自己、第五层前两套靠解放路的房屋归李**,后面靠楠桠河的两套房屋和第六层楼房归自己,第七层前两套靠解放路的房屋归李**,后面靠楠桠河的两套房屋归自己。与李**联合建房刚开始找的是赖*,后来找的是宋*某,中途宋*某退出。
修建综合楼时自己只有50多万现金。修建过程中,一方面通过朋友借,另一方面通过边修楼房边预售房屋收取房款筹集,后来资金不够便去社会上借高利贷。总共向他人高息借款760多万,收取房款350多万。原计划修10层楼房,总造价500万左右,之所以借款和收预售房款1110余万元,是因为以前做工程时欠了很多债,所以想借此机会多借点钱还以前的债,属于拆东墙补西墙。将同一套住房分别卖给多人是因为和别人签订购房协议时收取了购房款,后来没有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交付房屋,部分买主要退钱,没钱退给他们便把原本卖出去的房屋转卖给了别人。
(二)李**抵押、出售石棉县解放路三段550号综合楼一楼两间门面及车库、二楼商务楼、四楼商务楼的证据
2.被害人潘*陈述,证明他在2009年8月18日借了23万给李**修房子,到期后李**没有钱偿还。到了年底,他准备买房子做生意,便于12月28日与李**签订了购买解放路三段550号正在修建的电梯公寓二楼全部商务楼,每平方米2,000元的协议,当时给了李**50万元定金。2011年6月,李**房子快修完了,但还差一些钱,他又借了30万给李**。他前后拿了103万元给李**,没有利息在里面,全是本金。
3.被害人曹**陈述,证明2009年投资永利二级电站时,他借款40万元给李**。2009年8月份左右,李**把解放路三段550号两间门面以总价120万元出售给他,他先期支付90万元。2010年,李**又再次向他借款,他又以37万多的价格买了李**250平米的车库,先期给了30万元。他一共支付了李**149万元。
4.被害人黄**陈述,证明2009年他借款20万给李**,借款到期后,李**无法归还,于是将与李**联建的550号四楼商务楼卖给他。2009年10月23日他支付李**31万(含借给李**的20万元),后来多次支付李**516500元,累计共支付826500元,房款全部付清,李**给他打了一张总收条。
5.被害人陈**陈述,证明2009年10月李**修建房屋因资金紧张向他借款,双方于11月13日签订借款协议,李**以未来修建的门面约300平米,四楼全部住宅作为抵押还款,借期一年。之后,他陆续借款92万元给李**。但还款到期后,李**一分钱也没还他,并以各种理由搪塞他。
6.被害人李*甲陈述,证明2009年6月份,他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李**,李**告之正在修建房子,因资金紧张向他借款60万元。11月份,他借给了李**60万元,李**出具了借条,约定将解放路三段550号综合楼一楼门面、二楼商务楼作为抵押,2010年6月10日全款付还。李**一共还了10万元。2011年6月5日,他们重新签订还款协议,本息72万元并以72万元开始计息,2011年10月30日之前一次性全额偿还。
7.被害人李**陈述,证明2010年1月份,李**告诉他,自己和李**在联合修建石棉县解放路三段550号的房子,因为没有钱,房子动不起来,想要向他借钱。并表示将临街一楼的门面抵押给他。李**当时告诉他一楼的门面没有出售或抵押给其他人。他三次一共借了674200元给李**。
8.被害人蒋**陈述,证明2010年年初李**向他推销门面,他没买。后来李**又多次找他,他表示可以买二楼商务楼,李**同意。2010年2月15日,他和李**签订了购买解放路三段550号二楼商务楼协议,总价120万元,交房日期为2011年4月30日。签订协议后,他先后支付了李**77.76万元。后来他听说李**将二楼商务楼又卖给了其他人就不敢继续支付房款。他问过李**,李**以各种理由推脱。签订协议时,李**要求他不要将买房的事情说出去。购房的钱中有他给亲戚、朋友借的几十万元。
9.被害人叶*某陈述,证明2010年的时候,李**因为修房子资金紧张,找他借钱。2010年6月8日,他借给李**120万元,约定每月按8%的利息计算,李**用和李**合资修建的门面和二楼作担保。过了没有多久,李**又来找他借钱,他又借了50万元给李**,李**还是用和李**合资修建的门面和二楼商业楼作抵押。
10.被害人吴*某陈述,证明2010年6月8日,李**把解放路三段550号综合楼两间门面以90万元卖给他。除了赖*转欠款18万元外,他支付了72万元给李**。
12.被害人张*某陈述,证明2010年3月,李**正与高和某合伙修建位于解放路农大公路旁的房子,经人介绍,他与李**签订购房协议,李**将1单元顶楼右边面积120平方米的房子以168880元卖给他,协议签在2010年1月5日。协议签订当天,他就支付了15万元现金给李**。2010年底,李**的房子不能再继续往上修,他要李**退15万元,李**同意。由于李**没有钱,便把正在修建的解放路三段550号综合楼二楼商务楼抵押给他。
13.被害人伍*某陈述,证明2011年初经人介绍认识李**后,李**就找她借钱,她于2011年2月26日借了10万元给李**,李**答应在2011年6月26日之前还钱,支付利息16000元,并用解放路三段550号在建的一间门面做担保。借款到期后,李**以各种理由敷衍她。
14.被害人徐**陈述,证明2009年9月13日,李**将解放路在建住房7楼一套115平方米的房屋以每平1350元的价格卖给他,他还以25000元购买了地下车库一个,以15000元购买楼顶使用权,总价19.525万元,他支付了10万元。后来房子一直没有修起走,他多次找李**退款。2011年5月7日,李**与他达成协议退他10万元及赔偿5万元损失。由于没钱,李**用解放路三段所修电梯公寓门面一间抵押给他。协议签了没多久李**就消失了。
16.证人赖*证言,证明2008年李**在交警队后面修房子,他订了三套房子,支付了12万元给李**,后来房子一直没有动工。大概在2010年,因为他欠吴*某18万元,便与吴*某、李**商量后,由李**支付吴*某18万元,他与李**之间的债务消灭。
17.证人李**证言,证明2011年3月李**没钱付工资,建筑方停工,5月份李**找到张**和莫**,将二楼商务楼卖给他们,卖房资金用作后期修建资金,由买方直接将资金交给他实际掌控。买方第一次付款20万元,到了第二次付款时发现李**的债务太多,提出将二楼产权划到他的名下,并拿出一套房屋作为违约抵押。后来,他与李**通过联建补充协议,将二楼商务楼划到他的名下,并将七楼一套房屋作为抵押。这样买方继续付款,共支付了113万元。113万元用于综合楼的建设。
18.证人饶正某证言,证实2009年9月份,李**找他修建李*某房屋,10月份动工。2010年10月份左右,李**没有按时结算工资,他把工程停了。到春节的时候,李**实在拿不出钱,就把7楼的两套房子抵押给他。2011年3月份,李**给了他5万元工钱后,他继续施工。5月份,因为没有钱,工程又停工,李**就把二楼商务楼卖给了张**、莫**。因为张**知道李**债务比较多,所以李**、李*某、张**、莫**商量把二楼商务楼房款作为后期工程款,并由张**、莫**直接把房款拿给李*某,由李*某直接支配,他做了见证。李*某支付了民工工资,李**之前用七楼房屋抵押的协议作废。直到2011年9月,房屋基本修建完工。
19.被告人李**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与以上证据相印证,辩称其收取曹**共120万元。
(三)李**抵押、出售石棉县解放路三段550号五楼住宅、六楼住宅、七楼住宅的证据
2.被害人杨**陈述,证明李**在2009年10月20日将解放路三段550号后单元7楼135平米的房子卖给她,她支付了定金12万元。后来李**还委托李**给她办理房屋产权。但2011年春节李**给她看分房协议时,分给她的是五楼的房子,她不同意。
4.被害人吴某甲陈述,证明2009年12月11日经马**介绍与李**签订购房协议,自己买后单元六楼靠右边一套,价格10.8万元,同时代自己母亲吴**买了两套,都在六楼,价格26万元,共付现金36.8万元。
5.被害人伍*某陈述,证实他和徐**、徐**分别借了13万元给李**,李**与他们分别签订购房合同,约定到期不能归还借款就将所修房子给他们。自己买的是后单元五楼靠楠桠河的第二间。
6.证人徐**(曹**之妻)证言,证实2009年12月26日,她和妹妹徐**、兄弟伍*某三人分别借了现金13万元给李**,同时签订有购房协议,约定:如果李**在2010年12月26日前不能还款,则李**和李**联建的550号后单元7楼靠右的一套面积120平方米的房子归徐**所有,后单元5楼靠左边的一套100平方米的房子归伍*某所有,后单元5楼右边的一套120平米的房子归她(曹**)所有。当天李**分别给他们打了一张借条,但因为徐**和伍*某住在草科乡不方便,三人商量后,徐**和伍*某将此事全权委托给她处理,李**就将之前写的三张借条撕毁,重新打了一张39万元的借条给她。后来,她们多次找李**还钱,李**都以经济紧张为由一直没还钱,而且房子也不给她们。2010年12月1日,她们又找到李**,当天李**找来李**和尤应某,因为尤应某要购买第四层商务楼,李**便叫尤应某直接把购房款中需要补交的部分交给她39万元。她们四人签订了协议,四人都签了字。
9.被害人许*某陈述,证明2010年认识李**后,李**劝说他买房,他们在2010年2月12日签订购房协议,李**将解放路三段1单元五楼左边一套房子以176000元卖给他,当天他就交了14.08万元给李**。2010年5月20日李**找到他说资金周转困难,房子无法修,向他借了16万元,月息4%,李**以门面作抵押。之后还过3000多元利息就没有还了。
10.被害人李**陈述,证实她经过罗*认识了李**,2010年2月12日李**同她签订购房协议,将六楼后单元那套套二的房子以总价187000元卖给她。之后,她先后付给李**12万元。
11.被害人邓*红陈述,证实2010年2月25日她和李**签订购房协议,李**将解放路三段550号二单元五楼右边第二套房以243000元卖给她,她两次支付李**230000元。签订协议后,李**的工程进展不顺利,经常停工。后来她和李**、李**协商,李**与李**于2010年4月10日达成了一份联建房屋补充协议,把她和李**签订的购房协议转成和李**签订的购房协议,原来的购房协议同时作废。
12.证人杨*某证言,证明2009年3月份,李**与高和某联建房时,她购买了三套,后来只要了一套,李**欠她购房款及利息共25万元。李**承诺将与李*某联建的住房调两套给她。2010年1月自己以吴**的名义与李**签订了购买五楼右边的一套房屋的购房协议,同年5月以自己名义买了六楼中间的房屋。后来因房屋不在同一楼层不好管理,就于2010年5月17日以自己父亲的名义签订了购房协议,买了五楼后单元的两套房屋。总价约23.5万元,自己叫李**重新打了一张25万元的购房款收条。
13.被害人张**陈述,证实2009年10月10日,他借10万元借给李**,李**作为担保人。2010年8月底,李**不能归还,便与他签订了一份购房协议,将解放路550号2单元5楼右边的一套房抵押给他。2010年8月25日,李**打了一张9.2万元的收条,承诺若主体工程完工后还没有还钱给他,就再补偿他9.2万元。2011年8月份,他再向李**催收借款,李**就和李**一起签订了一份购房协议给他,承诺在房子主体工程完工后,把抵押给他的房屋的产权办给他。他共借了10万元给李**,利息有48000元。抵押房产价值24万,为了完工后不需要补款,李**打了一张9.2万元的收条,证明收到房款24万元。
15.证人杨金某证言,她与熊*某系夫妻关系。2010年8月28日,他们与李**签订购房协议,李**将七楼出电梯左边第一间面积115平方米的房子以207000元卖给他们,先后给了李**18万元。2012年4月他们搬到房子里住。
16.被害人韩国某陈述,证实2010年9月6日在李**处购买7楼靠楠桠河边的房子,总价237500元,交了13万元。2011年底安装防盗门时,杨**提出房子是卖给她的。李**说房子卖给他后又抵押给了杨**。他一直不知道李**将房子抵押给他人或者卖给了他人。
18.证人李**证言,证明2011年1月时张**拿着一份购房协议找到他说李**已把七楼后面的一套住房卖给他了,自己说不可能,因为那套房子已被李**抵给饶*某了。后来李**说他借了张**4万元,还不起钱,张**强迫他签订购房合同。
20.被害人胡**陈述,证明自己于2009年5月8日借28万元给李**,以他在农大公路旁修建的房子的第五层楼和永利二级电站的股金作担保。后来见第五层楼有人在装修了,就叫李**还钱,李**说他在解放路三段修建电梯公寓,但又听李**说李**的房子一套卖几个人,就吓倒了,一直找李**。直到2011年4月13日才找到李**签订一个协议,把农大公路旁房子的第一层和解放路三段的七楼一套房子抵押给自己。签订协议后就找不到他了。
21.证人徐中某证言,证实2009年8月份,李**因修房子没有钱找他借,承诺月息三分,他借了8万元给李**。同时,周*也给了李**10万元买房子,买李**与高和某的联建房。但他和周*至今都没拿到房子,李**将房子卖给了其他人。
22.被害人周*陈述,证实2009年8月,李**在修建解放路三段398号的房屋时,她支付了10万元给李**购买房子,因房子被别人占去,经法院裁定,李**承诺退定金10万元,另外还补偿11万元。后来,李**承诺将解放路三段550号修建的7楼一套120平方米的房屋给她,但她去要房子时发现该房也卖给了别人。
24.被告人李**的供述与以上证据相印证。辩称自己是为了解决工程经费问题而只有签订住房协议,收取预付款。
(四)李**用解放路三段550号综合楼的一套房屋给作抵押向赵**借款17万元的证据
1.借条,证实李**于2010年3月30日借赵小某现金17万元,限一年内付还,并用解放路三段电梯公寓一套房屋作抵押。
2.被害人赵**陈述,证明自己经过王**介绍于2010年3月30日借给李**17万元现金,李**出具了欠条,约定在一年内还清,到期后经多次催收他说资金周转不过来,把他在建的解放路三段的五楼住房任选一套作抵押。
3.被告人李**供述其向赵**借了12万,加利息一共是17万元。
以上证据能相互印证,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2年5月16日起至2024年5月15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李**将犯罪所得财产退赔各被害人。退赔金额见附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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